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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和城镇雇员的工资议价行为差异和工资差异
——基于2019年江苏省农民工和城镇雇员调查数据的研究

2021-05-13毛逸波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王 庚,毛逸波,詹 鹏

(1.南京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8)

一、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许多农民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开始进入城市和工厂,从农民转变为现代产业工人。虽然就业形态、工作性质、生活方式等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他们仍然难以摆脱农民的标签而被称为农民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18年,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超过2.88亿(1)详见:国家统计局,《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02/t20190228_1651265.html。。农民工是保障和支持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力量,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的重要动力。因而,推动农民工市民化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议题。

就业活动是农民工流入城镇的重要动力。农民工参与工资议价的能力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方式。马英辉和蔡海龙[1]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中,工作能力相当的劳动者往往也会存在着工资差异,市场信息的获取具有确定性的假设以及市场出清的假设在现实生活中过于严格,劳资双方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充分,为了利润的最大化或成本的最小化而相互讨价还价,从而确定工资。梁海兵[2]指出议价是求职者同雇主竞争市场净剩余的近乎唯一途径,求职者与雇主具有议价空间是基础,进而议价能力决定求职者工资分享剩余的多少。目前已经有很多文献测度农民工作为雇员时的议价能力份额[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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