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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权化问题研究

2021-05-12吕家琪

公关世界 2021年8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

吕家琪

摘要:当前我国逐步迈入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信息的公开性及共享性使得大量的知识成果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使得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开始被更多人所关注。然而,随着国家公权力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公权化问题为学界所热议,部分学者认为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行为会导致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发生改变。在面对社会与法律的发展变化时,无论是何种学术观点或看法,我们都应保持法学研究所必备的严谨的思维方式,在集大成之理论中守护自己的一片“田地”,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作为其本质属性不会因国家公权力干预而被改变。

关键词:私权属性 国家干预 利益平衡

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概述

在知识产权的历史进程中,其产生与发展只经历了短短几百年的时间,其首先是作为一种封建社会中的“特权”而产生的,这种“特权”的本质是一种“私有权”,在当时知识产权是为特定的人所设置的绝对的垄断性权利。因此,此种被称为封建“特权”的知识产权并不属于我们如今所讲的私权范畴。封建社会的“特许”形式,由于不适应新的生产关系的出现而逐渐土崩瓦解。

(一)知识产权私利属性的概念

在17、18世纪,自然法学认为,人人生而平等,自然权利也被译作“天赋人权”。洛克基于自然权利的理论,阐述了劳动是获得私人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以及劳动使人们获得私人财产权的合理性。洛克的理论研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可以通过权利人付出劳动而获得。马克思所创立的“劳动价值学说”,向世人宣称劳动者自己创造的一切价值,创造的一切权利,都归其本人所有。由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可得出创造知识产品的智力劳动者也可以获得对该产品的专有权利,因为智力劳动亦是劳动的一种。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4年向世界宣称知识产权为“私权”,该协议明确了私权属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一体两权”理论,该理论一直沿用至今,“两权”指其包括两种权利属性,一种是财产权属性,一种是人身權属性。知识产权源于其客体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无体性,使其区别于对物的所有权而属于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知识产权还是民事权利的一种,私权属性是它与所有权等其他民事权利所共同具有的权利属性,但其与所有权又存在不同的地方,比如,所有物的权利人对所有物享有绝对的支配权与排他权,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没有绝对永久的排他占有的权利,此种区别源于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占有一般只在一定期间内有效,此期间一旦届满,权利人便不再享有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如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当权利的保护期限届满,知识产品便会流入公共领域,权利人便失去对其的专有权。此举是为了实现知识成果社会共享,充分发挥知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文化繁荣的积极作用。

(二)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特征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专有性,指独占性或垄断性;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

此外,部分学者将“国家授予性”与“法律确认性”作为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笔者认为,此种看法是不全面的,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法申请获准的,如专利权,商标权都是以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出申请,经法定的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授予。另一类则是依法自动产生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此类知识产权不需要经过国家授权,而是自作品一经完成,权利人便享有该权利。由于“国家授予性”和“法律确认性”在著作权领域找不到理论依据,笼统地将“国家授予性”和“法律确认性”认为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具有一定的缺陷及不合理性。

二、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问题

探讨私权与公权的划分问题,不得不提及私法与公法的相关内容。私权与公权的划分,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中对私法与公法的划分,其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稳定的法,而私法则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学界关于私权与公权的划分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私权与公权都是一种个人权利,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为公权,公民在市民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为私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权指在公法上确认由公民享有的权利,包括国家的公权与人民的公权,国家的公权指命令权、强制权等,人民的公权指参政权、生存权等,私权是指私法上确认的由公民或私人团体享有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公权指国家权力,私权指个体权利,国家权力一般指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个体权利主要指私人或私人团体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趋向

由于国家公权力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部分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已发生改变。以冯晓青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兼具私权与公权的属性,私权属性是知识产权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知识产权的性质,而公权属性是知识产权的矛盾的次要方面,影响着知识产权的发展。笔者认为,此种变化趋势还得从国家层面去剖析。众所周知,2008年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已上升至国家战略地位,知识产权对国家、对社会的重要性越发明显。如,专利对应技术,是“国家硬实力”;著作对应国家艺术,是“国家软实力”,商标对应国家品牌形象和声誉。实质上,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经济发展战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成为衡量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趋势,当今时代不重视保护知识产权、掌握知识产权的行为,必定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具体实例可参考“2018年美国制裁中兴”事件,因此,国家公权力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是国内外局势发展变化所致。

知识产权制度中,国家公权力干预主要体现在权利人想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通过行政审批、授权程序,如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的领域也有所体现,如国家通过干预经济,干预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干预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关系从而产生了《经济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见,我国许多法律制度中都存在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如果通过权利的产生方式来划分权利属性,就不会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私权,任何民事权利的权利属性就得不到明确的区分。如果认为在制度架构层面介入公权力就会使权利属性发生改变,其实是对国家公权力在知识产权领域作用的一种夸大和误读。此外,在我国同时具有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的权利尚不存在,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言,溶政治性和民事性为一体的权利在各国立法中并无先例。

(二)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需要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权利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达到激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知识产品创造和传播的目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需要在合理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实现知识的广泛传播,以发挥其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作用。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表明了在适度保护权利人专有权的同时应兼顾促进社会持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理论涵盖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指本权与他权,权利人与利用人两者间的关系为有偿互惠,兼顾各方利益,以促进知识的传播,第二个方面,指私益与公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间的关系为两方利益共存,以达到利益均衡的目的。这本就是人权公约的要求。持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认为,基于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应该是一种公权,因为公权除了具有国家授予性之外,还追求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正巧,知识产权都符合上述两点要求。学界所热议的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问题,兴许是大势所趋。但依筆者愚见,利益平衡理论不能充分证明知识产权是公权。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所特有的原则,取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重要性,知识产品既对权利人非常重要,也对整个社会非常重要,对权利人的重要性体现在,知识产品是权利人进行脑力活动付出汗水的成果,是权利人智慧的结晶,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对社会的重要性体现在,当全社会共同享有权利人的知识成果时,不仅能够丰富他人的知识结构,而且能够促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利益平衡理论表明了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以致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存在私权与公权的交叉,单凭这一点并不足以支撑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理论,因为利益平衡理论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于阐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而不是强调知识产权权利属性。

三、结语

近年来,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可谓是研究知识产权权利属性方面的新动向,其在利益平衡原则、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限制等诸多方面都可找到理论依托,为进一步研究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提供了全新的视角。诚然,该理论不是凭空产生,自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笔者认为,该理论合理的一面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根基,尽管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国家公权力有着“剪不断,理还乱”此等复杂关系,且在利益平衡理论中也能找到些许有关知识产权追求私益与公益平衡,涉及私权与公权交叉的支撑点,但笔者始终认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作为其本质属性不应被改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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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玉勇.从专利权限制角度看利益平衡机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02):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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