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中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义务与法律责任分析
2021-05-12田亦尧吴蔚
中华环境 2021年4期
文|田亦尧 吴蔚
《环境影响评价法》在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于2016年、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正。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地方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亟待修法解决,地方改革中创新的举措亟须修法保障,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十分必要和紧迫,且修法的工作基础已经成熟,新一轮的修法也已提上了日程。作为修法的基础性工作,针对环评实践中显现出诸多权责分配不清的问题,有必要梳理现有各主体的职责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实施情况,其中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主导立法部门与实施部门,其所承担的职责义务与法律责任需要予以重点分析。
建设项目环评中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义务与法律责任的构成梳理
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定位
生态环境部门负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以及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等职责。在环评工作中其职责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备案。各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其行政分级审批对应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例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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