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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属性定位问题研究

2021-05-11李弘扬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李弘扬

(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一、警察权属性定位问题的提出背景与研究思路

警察权属于国家依法设立的以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为内容,以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为目标的抽象的国家行政权力(1)在讨论警察权属性及其他相关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讨论的范畴和范围。我国通常所称的警察,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国安)、海关缉私部门的人民警察(海关)、监狱监所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狱警)、司法警察(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本文以公安机关的警察权运行作为讨论重点。。由于国家权力天生具有扩张性,而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又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1]的特征,具体呈现出“即时暴力性、极大的裁量权及权力扩张的趋势,使警察权成为对公民权利最具威胁性的国家权力”[2],如若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极易造成警察权的失范运行,进而侵犯公民权利。以近年来发生的案件为例,一名民警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浙江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原因是该民警违规擅自使用公安信息网络系统帮人查住址,致使被害人被行为人找上门并杀死在暂住地内[3]。同时,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背景下,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之所以能够成为当地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与警察权属性定位不明晰进而为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提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域”的权力设租空间,造成权力滥用有直接的关系(2)具体见本文第四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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