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检视与出路
2021-05-11陈恋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陈 恋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次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确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三年后的2019年4月21日,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研究处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指出:“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人民法院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财产刑执行难由来已久,理应是人民法院的执行重点,但从改革措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执行数据来看,“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际上可以说是基本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司法实务中执行人员也侧重于民事案件执行,财产刑执行工作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本文将分析财产刑执行难的表现和原因,以期引起各界对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重视;同时,提出财产刑执行体制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建议,以期为解决财产刑执行难提供学理方案。
一、财产刑执行难的表现
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7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财产刑执行制度。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目前的财产刑执行体制下,财产刑执行率较低,没有完全实现立法者设立这一制度的预期目标。
(一)财产刑执行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
通过梳理1982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发现,有些年份最高人民法院对财产刑适用情况以及财产刑执行情况并没有披露,对已经披露的年份以及披露情况,整理成了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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