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的著作权保护
2021-05-10单渊
艺术科技 2021年1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摘要: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的本质是作品。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符合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且创作过程属于创作行为。对于人工智能在著作权制度领域面临的困境,建议采用“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论进行论证。
关键词: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独创性;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1-00-02
1 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的发展现状及困境
在海报设计的艺术领域,电商平台“淘宝”成立的代替设计师进行海报制作的“鲁班”人工智能项目,为2016、2017年的双十一购物节分别制作1.7亿、4亿张海报。截至目前,“鲁班”已累积设计10亿次海报。从“鲁班”的制作流程来看,其已经算一个有想法的入门设计师了。而“鲁班”每张设计图的费用仅是人工设计费的10%。当然,有人指出海报只是简单的素材拼贴。而由法国艺术团队Obvious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名为《埃德蒙·贝拉米》(Edmond de Belamy)的肖像得到艺术界的广泛肯定。在佳士得拍卖会上,它以售价43.25万美元(约301万元人民币)的高价成交,甚至高于同场毕加索画作的售价。人工智能在给我们学习生活带来无数便利的同时,其智能化与学习技能在艺术、文学创作等领域的应用都引发了一系列法律认定问题甚至伦理问题亟待解决。
人工智能在AI(人工智能)的发展进程结合人类成长过程,可直观地分为婴儿期、少年期、成年期。婴儿期的人工智能依赖人类的操作,且不具备自主学习能力。少年期的人工智能具备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是现阶段全球人工智能正在经历的阶段,如上文Obvious创作肖像之例,创作肖像前团队让软件读取15000张经典肖像,使其得以理解肖像规则,再用谷歌研究员伊恩·古德费罗开发的新算法制作出新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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