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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2021-05-10魏苑

艺术科技 2021年1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开始进行“创作”且生成了相应的生成物。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学界产生了肯定说、否定说两种学说。在肯定说学说之中,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产生了分歧。从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第一案——菲林案可以看出一些问题所在。第一,当前人工智能的研究应限定在弱人工智能时代这一背景之下。第二,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最关键的点就是应摒弃人工智能这一“工具”,判断“工具”背后的人的创作活动是否具有独创性。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菲林案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1-00-02

1 学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之观点

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时代最大的特点就是数据共享,通过数据共享、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已经发展到了能独自进行写作的程度,谷歌曾经就在其推特上发布了其旗下研究的智能机器人的一篇诗歌。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也应运而生,著作权的核心要义便是有作品存在,根据传统观点,学者认为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产物,必须是能够被他人感知的外在表现,必须体现作者的综合思想。即,作品必须是人类创造的。而人工智能非人类,其创造的生成物是否绝对不能认定为作品呢?

实际上,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到底是否为作品有不同的看法,可以分为肯定说、否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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