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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视域下古村落建筑工艺的活态保护

2021-05-10王俊丝

艺术科技 2021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古村落

摘要:古村落建筑在门窗雕刻、结构设计、色彩运用等方面都体现出极高的艺术价值,是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亦是村民乡愁的寄托,因此须重点保护。传统保护侧重于对古建筑的静态保护,强调对建筑本身的保护,对建筑工艺的保护重视度不足。鉴于当前古建筑保护的法律不完善,公益诉讼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可引入活态保护理念,通过著作权法强化对工艺人的保护,实现古村落建筑本身和建造艺术的二元保护,进而发挥村落建筑艺术价值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关键词:古村落;建筑工艺;活态保护;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1-00-02

0 引言

古村落建筑具有丰富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体现了当地居民对建筑艺术独特的美学价值追求,同时,古村落建筑也是当地民俗旅游经济的重要支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等十二大主张。基于此背景,强化古村落建筑工艺活态保护,对发展农村经济、推动乡村振兴和繁荣农村文化均能产生积极价值。本文拟在分析村落建筑艺术特征的基础上,反思村落建筑保护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而从知识产权法的视角思考古村落建筑工艺活态保护的实现路径。

1 古村落建筑的艺术特征

古村落经历了时间的积淀,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选址呈现稳定性,是聚居村民共同生产活动的文化空间。村落古建筑在建筑细部和装饰工艺水平、村落布局构思、建筑结构设计、装饰物设计、色彩搭配等方面的表现力、感染力和吸引力集中体现了古建筑丰富的艺术价值,凝聚了先民的智慧与实践。

1.1 门窗雕刻的艺术价值

门窗雕刻是美术和雕刻工艺的结合,艺术价值丰富。以西南地区建筑门窗雕刻为例,建筑为纯木质结构,大门上方标志性构件为“打门锤”,锤形有龙头、正方体、桃形,配以不同色彩,展现了精致的雕刻技艺。窗花纹样种类丰富,包括器物、动物、植物等,雕刻福、禄、寿三字象征福气、财富和长寿,以松、竹、梅、鹤等形象表达对长寿的期冀,上述纹样本身都具备较高的美术工艺价值。

艺术本质在于意境,这在古村落建筑门窗雕刻中也得到了体现。工匠通过有效的整合使建筑门窗雕刻合理衔接而产生意境美。以徽派建筑为例,当地古村落的木雕花窗中多含简化雕刻的动植物纹样,也有一些是有故事内容的画面,将雕刻内容在多扇门窗中连续地呈现出来,建筑门窗中的装饰图案相对连贯,风格整体一致,内容关联,多将其雕刻在窗扇中或者完整的立面上,具有极强的艺术美感,实现了物质层面向精神层面的转化。门窗雕刻通过对物象的升华,彰显了民族文化内涵。

1.2 建筑色彩的艺术美感

古村落建筑色彩是影响村落风貌的第一视觉要素,色彩受地域环境以及人文环境的共同影响,不同建筑多元的色彩特质可以给人以不同的美的享受。从枫泾古镇建筑观之,其民居建筑色调主调为黑白灰且灰度占据的比例较高,色调淡雅、古朴沉稳;公共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则呈现出木的赭色和青砖的青灰色,白色多集中于马头墙部分;纪念性建筑包括施王庙、郁家祠堂、枫泾牌坊等,其色彩除个别建筑(宗教建筑色彩呈现出中高彩度的色彩倾向)以外,其他类型的纪念性建筑总体呈现无彩色或低彩度、明度对比鲜明的色彩特点[1]。建筑色彩能够引起人们的联想、勾起人们的审美意趣,反映了工匠的藝术思考。

1.3 民族建筑的艺术美感

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建筑体现了独特的民族美感,反映了我国文化的多元性。以侗族村寨建筑为例:鼓楼、吊脚楼和风雨桥等三类标志性建筑综合了历史学、民族民俗学、建筑学以及美术学等方面的价值,具备极高的思想艺术价值。侗寨簇群式建筑造型别出心裁、工艺价值独特。侗族建筑包括重檐吊脚干栏、寨门、民居、宫庙、风雨桥、鼓楼、戏台、井亭等,它们构筑了侗族传统建筑及其文化体系。侗族建筑建材建筑以杉木和松木为主,不论规模大小,不用一颗铁钉,全以榫卯连接,结构合理,紧密坚固。建筑造型包括厅堂式、楼阁式、门网式和密檐塔式,建筑价值和审美价值极高。

1.4 民俗建筑的艺术美感

民俗文化对古村落建筑影响深远,也成就了建筑独特的艺术美感。傩文化对古村落的影响就是例证,“傩”是一种驱鬼辟邪的活动,展现了中国古老的祭祀文化。傩文化呈现方式多元,包括傩舞、傩戏、傩面具、傩歌、傩俗等,反映为古村落建筑上的“冲”“镇”“避”。“冲”意指驱赶鬼神,在江西流坑,建筑悬挂的五行八卦图、镜子、剪刀等意在驱赶鬼神;“镇”即压,在风水格局中为了弥补住宅五行里存在的“凶”,会将符咒贴在门堂上面;“避”即避让防守,建筑大门在房子侧边,这样的原理就是源于傩文化的“避”,以此来避开大门直对客厅。民俗文化体现在民俗建筑布局中形成了独特的艺术价值[2]。

2 村落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及活态保护理念引入

村落建筑的相当部分属于古建筑的范畴,目前我国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对古建筑保护进行了法律规制,但行政处罚幅度上限仅为50万显然力度不够,受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刑法打击范围有限,使得古建筑破坏违法成本低。一是专项法律规范阙如,古建筑的保护主要参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规范,没有体系完整的保护规范规制破坏行为。二是我国法律古建筑法律内涵的界定仍不够明确,增加了通过法律对古建筑进行保护的难度。三是保护主体混乱,根据各类法规和章程,对同一古建筑,有文物保护、海关、城乡规划等多个部门进行使用和管理,“多龙治水”极易导致管理工作的推诿低效。四是公益诉讼制度价值没能发挥。一方面,公益诉讼适格诉讼主体有限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未赋予相关非政府组织诉讼资格;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资源紧缺,检察机关提起的针对古建筑保护的公益诉讼较少。

鉴于建筑静态保护方面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加之法律具有稳定性,因此,引入活态保护的理念从非物质文化的角度对古建筑加强保护,能对古村落建筑保护产生重大价值。所谓“活态保护”,是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的遗产保护运动而产生的一种保护理念,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中对于“保护”的定义是“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该公约提出了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同的“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新理念,其目的在于确保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在当代生活中活态传承,以维护文化的多样性。作为条约成员国,活态保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良好指导。

活态保护保护的主要对象是以人身体为载体的知识系统和实践系统,而这一具身化的系统又处在丰富的生活世界中,以手艺人为核心,处于与环境、材料、工具等开放的交流、互动之中,形成了一个文化生态系统和文化场域[3]。

对古村落建筑进行可持续保护,不仅要保护物质形态,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其世代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村落建筑的保护离不开对工匠的保护,故下文重点从如何保护建筑工艺人著作权的角度思考对古村落建筑的活态保护。

3 古村落建筑工艺活态保护的法律路径

古村落建筑保护不是简单地固守老建筑,建造工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当激发工艺人的创造性实现发展的保护,做到即便是一个建筑意外毁损,也能实现创造性的恢复重建,实现文化的长期繁荣。而激发工艺人创新,可通过优化著作权法来实现。本质上,工艺人建筑图纸、绘色方案、建筑模型乃至成型建筑都属于作品,鉴于一般图纸受著作权保护无争议,本文重点放在民族建筑和民俗建筑的文化创意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3.1 民族古建筑创意版权保护的法理考察

民族古建筑文化创意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正当性基础,虽有多种法律制度为创意提供法律保护,但如何有效发挥著作权法的保护机能值得深入思考。创意或创意成果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条款、《合同法》中缔约过失条款、申请注册商标等途径予以保护已有共识[4],但能否通过著作权法加以保护并无定论。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来看,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而非思想观念本身,因而创意不能成为版权保护对象。通过比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关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规定,易知创意本身不是版权保护对象。随着创意越来越受到重视,有学者认为创意本身具有著作的基本特征,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因此应将创意纳入保护范围[5],创意因其商业价值属性也应当被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以全面保护创作者权利。对于民族古建筑文化创意的版权保护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要在传统知识产权法框架下实现民族创意保护很有难度,应通过完善立法实现对民族创意的保护[6]。笔者认为,如果创意未以适当形式表现,那么即便成文法律规范明确对创意进行保护也会带来司法适用上的难题(如对思想层面的创意侵权行为如何举证),消减了法律规范的预测功能,损害了法律规范的安定和权威。因此,通过加强著作权法适用来保护民族创意作品版权以实现保护民族古建筑文化创意之目的更为有效。

3.2 民族古建筑文化创意版权保护之审判实践

从司法实践来看,加强对民族创意作品的保护可间接解决著作权法保护民族古建筑文化创意面临的制度难题。民族建筑的设计图案可类比民族文化创意产品适用著作权法。少数民族蜡染独具特色,蜡染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可得到法院支持。2015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洪福远、邓春香与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明确了独创性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被侵权可通过著作权法救济,案涉作品《和谐共生十二》是洪福远在借鉴黄平革家蜡染背扇图案的基础上创作的蜡染艺术作品,法院认为该作品在对传统蜡染艺术作品进行传承的同时体现了创新性、独创性,属于著作權法保护的作品,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同意将其用于商品宣传构成侵权,应负法律责任(参见(2015)筑知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例对民族古建筑装饰品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民间文学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助于少数民族建筑相关作品保护。虽然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笔者运用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司法部法律法规数据库进行检索,尚未检索到相关规范。鉴于国务院未作规定,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司法审判案例可佐证其可行性。马卉欣诉张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神话传说属于民间文化,对民间神话故事进行收集、整理的活动体现了创造性,形成的作品可复制,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这为古建筑传说故事整理人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参考(参见(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也有法院认为,在民族文化遗产基础上形成的作品也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参见(2018)新民申100号民事判决书),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时,当地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属于适格原告(参见(2003)高民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这可极大提升维权效率。法院在认定著作权归属时,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是重要证据(参见(2018)皖民终486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升版权登记率有助于著作权人举证维权。综上,著作权法是实现建造工艺保护的一个有效路径。

4 结语

古村落建筑保护只有实现对建筑本身的保护和工艺人的双重保护才能实现全面保护。建筑工艺的保护属于活态保护,核心在于保护工艺人的合法权益,古村落建筑工艺保护过程中实现活态保护的路径是加强工艺人及相关群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民族建筑工艺创新,让建筑工艺实现可持续创新传承,最终实现古村落建筑领域文化繁荣,以服务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建设。

参考文献:

[1] 王占柱,朱丹舟.江南古村落建筑色彩研究——以上海枫泾古镇为例[J].设计艺术研究,2020,10(05):9-15+35.

[2] 郏佳,周琦.从傩文化窥视古村落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以江西省千古第一村流坑为例[J].艺术评鉴,2016(12):49-51.

[3] 孙发成.传统工艺活态保护中的“身体”价值与“活态”空间[J].民族艺术,2020(04):55-63.

[4] 张庆盈.创意的法律保护方法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1(02):37-39.

[5] 吴国平.强化创意的版权保护[J].科技与法律,2009(06):12-16.

[6] 魏红,张进.民族文化创意法律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J].贵州民族研究,2012,33(04):39-45.

作者简介:王俊丝(1995—),女,贵州安顺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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