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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的思考

2021-05-10苏芳芳

上海人大月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选举权人口数流入地

苏芳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7年中国流动人口总量为2.44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当前存在流动人口参与选举热情不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困难、参选后挤占当地人口代表名额、流动后影响代表组成稳定性、重复行使选举权、现有的委托投票制度不够规范等诸多问题,致使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现仅就修改完善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几点建议。

一、修改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的规定

(一)修改代表名额确定的有关规定

由于现行选举法未将流动人口的大量流入列入“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原因,所以即使流动人口数量与流入地本地人口数量产生“倒挂”也无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从而产生流动人口参选将间接挤占当地人口代表名额的问题。因此建议修改该条规定,明确在流入地定居相当时间(例如五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数量达到流入地本地人口数量一定比例时(例如50%),允许重新确定代表名额,将流动人口数量纳入“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中的“人口数”。将相对稳定的流动人口纳入“人口数”,避免了因选举而使得某地流动人口突增的可能;而规定人口数量之间的比例也彰显了重新确认代表名额需慎重的原则,名额非轻易可变。同时,为鼓励流动人口行使选举权,可以规定能纳入这一“人口数”的流动人口,应为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流动人口,以避免变相增加户籍人口代表名额的情况。

(二)对流动人口代表名额单独规定

建议修改选举法中关于代表名额分配的有关规定,明确流动人口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首先,应在现有代表名额之外,额外增加流动人口的代表名额,解决因当前代表名额不能突破而造成的流动人口参加流入地选举将间接挤占当地人口代表名额的问题。其次,“专额专用”,如若选举时这部分名额没有用足或者因流动人口代表辞职、离开本区域等情况出现代表名额空缺时,仍然留待流动人口补选代表使用,即防止户籍人口反过来挤占新增的流动人口代表名额,有利于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

二、完善现行选民登记制度

(一)全国联网统一选民登记

建议尽快实现全国范围的选民登记信息联网,避免出现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和户籍地重复选举的问题,也便于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因年满十八周岁等原因获得选举权以及因死亡、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丧失选举权等情况。这一联网可以借助现有的公安部门人口信息系统在选举期间对选举组织机构限期开放,考虑系统安全,可由公安部门派员帮助选举组织机构进行选举期间的选民信息核对。

(二)简化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选的选民登记方式

在全国选民登记信息系统建成的基础上,为已在流入地定居相当时间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同时办理选民资格证明,参加流入地选举,从而破解流动人口选民登记难的问题,避免选民因无法返乡取得选民资格证明而放弃行使选举权,大大提高流动人口参加选举的积极性。

(三)完善选区划分制度

建议根据现有人口普遍流动的状况,实行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以生产工作地为辅的划分方法,改变目前多按户籍地为主的划分方法。同时,建议根据前述“专额专用”的提议列出“专区”,即单独划分流动人口选区,避免因户籍人口混合划分选区后,难以推选出自己的代表,而使得流动人口代表名额落空。

(四)完善流动人口候选人提名制度

在“专额专用” “专区”基础上,建议流动人口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协商可以建立“专门通道”,流动人口代表候选人不与户籍人口代表候选人放在一起讨论、协商,以保证流动人口正式代表的名额数量,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口被选举权的真正實现,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

(五)规范委托投票制度

建议明确委托方式除了能明确表示投票人意愿的方式外,必须留痕,例如除传统的书面委托外,还可有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微博、视频、录音、照片等委托方式。

(作者单位: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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