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的适用性及疑难问题
2021-05-10于立杨童冯博
财经问题研究 2021年4期
于立 杨童 冯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的适用性是中国经济改革发展和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议题,也是对中国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争议的焦点。“政府企业→特殊法人→普通公司”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普遍规律,在中国铁路行业表现得尤为明显。近年来,实质为特殊法人的中铁总公司(现国铁集团公司)经历了多起涉及垄断的诉讼,其核心都体现为《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的适用性这个关键问题,但有关的法理却依然模糊不清。鉴于传统产业经济学中S-C-P(结构—行为—绩效)范式难以适合国有企业的竞争分析,本文基于国有企业“二重性”理论,按“主体是否适用、业务是否除外、行为是否豁免”的递次内容及其不同组合,构建了新的E-B-C(主体—业务—行为)范式,并将其应用于铁路行业及有关领域。研究发现,基于E-B-C范式的法理经济学分析,课题组正在用十年或更长的时间致力于构建法理经济学(JurisprudentialEconomics)——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理学问题的新学科,位于法律经济学(Law&Economics)的哲学层次。
作者简介:于立(1956-),男,辽宁大连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一届和第二届专家咨询组成员,主要从事法律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研究。E-mail:yuliwen@163.com
楊童(1990-),女,天津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经济学研究。E-mail:yangtongrosa@163.com
冯博(1981-),女,天津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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