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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治理视域下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法治研究

2021-05-07苏芸芳

中国环境管理 2021年2期
关键词:物种生物

苏芸芳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2)

引言

2020 年10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生物安全法》,明确立法的总体要求即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之根本目的,并规定了“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2020 年3 月2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就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工作座谈时指出,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风险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风险挑战;2020 年9 月30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进一步提出,“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因此,从国家整体安全治理来研究外来物种入侵防范问题,对我国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维护生态安全的实现具有直接意义,对保护公众健康乃至国家安全的目标亦有积极影响。《国家安全法》第9 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责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我国关于外来物种入侵法律制度建设在完成行政规制体系内权力配置之外,还应考虑国家安全实现过程中其他主体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及参与治理的需求。外来物种入侵治理作为国家安全治理的子系统不应固守以往的政府单边管理模式,而应引入社会参与和多元共治的新理念,打破政府主导单边模式,鼓励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等政府以外其他主体参与治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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