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对重污染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
——基于政治成本假说的实证检验
2021-05-07黄溶冰周卉芬
中国环境管理 2021年2期
黄溶冰,周卉芬
(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发严重。这也让我们意识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环境问题也需要兼顾。从2003 年开始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规制制度与政策,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08)、《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等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 年12 月26 日起施行,其最新修订案由原来的47 条修订为70 条,于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修订重点可以总结为加强信息公开、强化政府监管、健全问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虽然该法实施有巨大进步,但是对微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还有待后续观察。
政治成本一词由实证会计学派大师Watts 和Zimmerman 提出,是指经济主体因直接或潜在负面政治活动带来的预期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管制、反垄断、政府补贴和征税等[1]。而政策规制会加强外部监管,导致企业政治成本上升,企业会主动或被动选择调整会计信息,继而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有什么政策效果,特别是对重污染企业的盈余管理有何影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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