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2021-05-07黄刚
消费导刊 2021年5期
黄刚
光控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绪论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可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模式。本文重点论述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不足。本文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我国推行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不但需要客观公正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支持,同时也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种相关法规予以制约和规范。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与规范,是提高投资性房地产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也是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介绍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分为历史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但采用哪种方法计量,企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一般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只要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1]。即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这个规定,无疑给企业创造了想象空间。当企业需要利润贡献时,便列举出市场活跃的例证,同时也可以做出让外部审计机构认可的书面决议,用于支持该项房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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