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曲艺改编作品的可版权问题研究
2021-05-07王一博
消费导刊 2021年5期
王一博
中央民族大学
传统曲艺改编作品的可版权性判断,首先要回归版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内在法经济学原理,确定可版权的对象和要件,而后才可以划定保护限度与边界。
一、传统曲艺改编作品可版权的对象是表演形态
(一)传统曲艺改编作品是新的曲艺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传统曲艺作品则是诞生于传统的曲艺领域且传承时间长、历史悠久的曲艺作品,已不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期内。本文所述的“传统曲艺改编作品”指:在对传统曲艺作品进行收集、整理、筛选等基础上,进一步对内容安排和表现形式进行二次创作而形成的新的曲艺作品。
(二)曲艺作品可版权的对象是表演形态
在寻求版权保护时,作为曲艺作品的传统曲艺改编作品同其他戏剧类作品(戏剧、舞蹈和杂技艺术作品)一样,也存在何为作品的“文本”这一问题。争议点在于:究竟是剧本、书面乐谱、舞谱等是“文本”,还是舞台上活的表演形态是“文本”。①对此,郑成思教授认为戏剧作品仅指有关剧本,而非“一台戏”。②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二者并不能简单划等号,不论演出多少次,被演出的作品始终只有一部,而且有些剧目自始就不需要甚至不能用剧本的形式加以呈现。③刘春田教授也曾在讲座中表示,戏剧类作品的版权价值恰恰在那场活的表演呈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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