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改革与法律构建
2021-05-07杨雅婷王娅荣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杨雅婷,王娅荣
(1.2.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1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一直都是限制抵押的态度,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在整合相关旧条文的基础上仍规定禁止其抵押。这在特定时间段确实对保障农民住房权益和防止集体土地的流失起到很大作用,但是,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继续落实贯彻限制其抵押的法规政策显然已经不适应我国现在的国情。国家通过试点探索的方法,开始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并引进了“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概念,以此达到增加农民财产收入渠道的目的。①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改革决定》)中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人渠道。”城镇化大背景下,大量农村常住人口开始迁往城市,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不再突出,农民开始寻求“以地生财”,希望可以通过抵押融资实现宅基地财产价值的意愿变得强烈。[1]农村“三块地”改革始终是“三农”问题的重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通过权利分置的改革办法解决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固有问题,从而实现农民这一重要财产的无障碍流转。学界对此进行了研究与讨论,笔者认为,囿于宅基地的限制流转性,农民难以利用宅基地进行融资,而权利分置的政策为此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