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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攫取:清代盐商获利方式的多样化

2021-05-04陈锋

江汉论坛 2021年4期
关键词:盐商清代补贴

摘要:“官督商销”是清代食盐运销的主要形式,在官督商销的运销体制中,盐商通过食盐专卖,获取有别于一般商人的利润而积累巨额财富。但是,一方面,在某些特定的时期、特定的背景下,盐商也有可能无利可图甚至亏折。另一方面,盐政官员、地方文武官员“视商家为可啖之物,强索硬要,不厌不休”,盐商利润受到肆意盘剥。为了维护盐商的正常运营,保证盐商一定的利润空间,借以保障食盐的正常运销和盐课的交纳,清廷曾采取补贴加价与加斤、加耗的措施,对盐商进行补助。同时,盐商为了攫取更大的利润,也会采取一些类似于私盐的“浮舂盐斤”、“夹带盐斤”等非法盈利手段,而“借官行私”。

关键词:盐商;食盐运销;补贴;额外利润;清代

中图分类号:K249/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4-0086-11

清代的食盐运销有官督商销、官运官销、官运商销等多种运销体制,在诸种运销体制中,官督商销是食盐运销的主要形式。在官督商销的运销体制中,承担食盐运销的盐商有“专卖”和“垄断”的特征,也有其成本核算和正常运营的获利方式与利润空间①。本文论述盐商的另外两种获利方式:一是补贴加价与加斤、加耗,此为清廷对盐商的政策性补贴;二是“浮舂盐斤”与“夹带盐斤”,此为盐商在食盐运销过程中的非法获利。

一、补贴加价与加斤、加耗

盐商通过食盐运销获得相应利润,是没有疑问的。但在某些特定的时期、特定的背景下,盐商也有可能无利可图甚至亏折。为了维持盐商的正常营运,清廷通过补贴加价以及加斤、加耗等措施,來保障其有利可图或获取更大的利润。清代的盐斤加价事实上有两种形式:一是对盐商进行补贴,确保盐商获得利润和正常营运,是为“补贴加价”;一是在“用项迭增,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以加价的方式获取新的财政收入或某一项目的经费来源,是为“因公加价”或“充公加价”②。

(一)补贴加价

补贴加价,除了对盐商报效的“特旨加恩”加价外③,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银贵钱贱”,商人卖盐得钱,纳课交银,导致亏折而加价。雍正六年,长芦巡盐御史郑禅宝称:“长芦商人向多疲乏,……实因盐价日减,运本日亏之故。筑盐告运,完课交帑,俱系用银,民间买盐用钱。……今每两合钱二千文,……以钱易银,不敷原数,商运消乏,欠课之源实由于此”。因此要求每斤加制钱一文,以此弥补盐商的欠课。由于是首次要求加价,虽经户部反复讨论却没有结果④。直到雍正十年,“经直隶总督唐执玉题请,每斤酌增大制钱一文,经部覆准在案”⑤。此后,因银钱比价的变动,加价时有。嘉庆四年,长芦盐政董椿曾经回顾说:“长芦盐价自康熙二十七年计道路之远近、脚费之多寡,酌定售卖,原属平价,迨后雍正六年,前盐政郑禅宝以商运消乏,奏请详议,至雍正十年,总督唐执玉覆奏,应以康熙二十七年原定之数作为标准,照部议每斤酌增制钱一文。……乾隆三十五年,前盐政李质颖以从前纹银一两换制钱八百文,近年换九百八九十文至一千一二十文不等,卖盐钱文易银亏本,请增制钱二文。……五十三年,前盐政穆腾额以易银一两需钱一千一百余文,钱贱赔折,加制钱二文。自雍正十年起,至乾隆五十三年,统计六十年内,先后五次,共加增制钱八文。现在近处有卖制钱十一文者,极远之处有卖钱二十三四文者不等”⑥。乾隆五十三年因银贵钱贱加价后,到嘉庆十七年再次每斤加价二文,但由于盐商欠课的严重,“各商未完积欠帑课银六百五十一万四千四百余两”,这时的加价,已经不是全部补贴商人,而是“加盐价制钱二文,将一文交官,以完积欠,一文归商,俾资成本”⑦。此后的这类加价,均是沿袭嘉庆十七年定例。如道光四年“钱价松贱过甚,纹银一两易大制钱一千二百数十文至三百数十文不等。商人销盐一引,酌中核算,得钱六千文,易银不及五两。计长芦正余引一百万余道,每年亏银在六七十万两以外,亏折过重”。是时,“积欠已九百九十九万九千余两”,每斤加价二文,“准复嘉庆十四年加价之旧,以一文归公,清完积欠,一文给商,俾补钱价之亏折。仍照案以一千一百文核银一两,照数交官,约每年可完积欠几及三十万两,报部候拨,计至道光三十八年积欠可以全清。俟清完之后,加价归公之一文即解交内务府充公。其给商之一文,不拘何时,但钱价平至一千文以内,或奏请裁减,或一体充公,届时再行酌办”⑧。这份奏折值得特别注意,即使将每斤加价的一文“归公”,弥补拖欠,也要到三十多年后的“道光三十八年”。如果那时清完积欠,也仍旧将“归公”的银两由户部改交内务府。说明这种盐斤加价,虽然初衷是补贴商人,但注重课额的“归公”依旧是清廷考虑的重点。

道光四年以后,银贵钱贱更为凸显。道光二十三年,长芦盐政德顺在奏折中谈到了相关情况:

银价与盐价两相交涉,实为长芦全纲成本所关。溯查历年卷案,自道光八年,钦差大臣来津查办调剂,彼时每银一两易制钱一千三百文。道光十年,钦差大臣二次来津,彼时每银一两易制钱一千四五百文。十八年加价案内,每银一两增至一千六百数十文,核计以钱易银,较之八年,每年亏折成本九十余万两,幸蒙恩旨加价二文贴补钱价,并蒙赏给充公加价一文贴补成本。……二十二年下半年钱价又复增至一千八百数十文。按年比较,钱价逐渐加增,约计商人卖进盐价钱文,易银交课,较比八年钱价,每年赔贴亏折成本至一百万余两,商本亏折殆尽,纲局危在须臾。扣至本年三月,贴补之加价二文,二年限满,其赏给之充公加价一文,原限五年,现已限满。众商历年受此银价亏折,已无生路。若必拘泥原定年限,竟将贴补之加价二文停止,并将赏给之充公加价一文收回,窃恐纲局涣散,众商束手,与国计民生在在堪虞⑨。

正是由于银贵钱贱的普遍化和严重化,一方面将历年的加价不断“展限”,并将“展限”的时间由二年、三年改为五年,加价成为一种连续不断的行为。道光十八年首次议定五年展限,道光二十三年五年期满,依旧“奏准展限五年,扣至二十八年三月均届限满”,又议准“再展限五年”⑩。另一方面,也将原来的“充公加价”改为补贴加价。这种“充公加价”改为补贴加价的情况,除长芦盐区外,在山东盐区也得以实行:“道光二十三年四月间,前抚臣梁宝常奏东商疲乏情形,推展引课各款案内,经部覆准,堰工加价二文,先经奏准一并给商贴补帑利,至二十三年为始,再将一文弥补新旧欠款”{11}。

第二种情况是因为商人运盐所需物品的成本增高以及采买场盐价格的增高而加价。这种现象在乾隆中期已经显现,据乾隆三十五年长芦盐政李质颖奏称,“乾隆二十九年,长芦商众因绳索、席片、车船、饭食等费无不加昂,而盐价仍然如旧,是以商力渐困,仰蒙天恩饬议每斤增钱一文,以敷商本”{12}。乾隆四十七年,长芦盐政征瑞又称:“行办禹州等十万余引之范宗文向为长芦大商,仅据领引不及十分之一,其他一二万引地之商至有全未领运者,……似此领运不前,则商人等行运之艰难已可概见。……其所以不能转运之故,实缘盛世繁昌,百物昂贵,商人行销需费,其盐穰每包向止二三钱者,今则给银四五钱,船车脚价每包向止四五钱者,今则需费八九钱,以及绳斤、席片、捆载人工,无不较前加倍。自三十五年定价以后,迄今十有余年,每引计多耗银七八钱,引地卖盐,价有一定,而此项多耗之费,即在卖盐定价之内,以商人昔日之余息尽核归今日之成本,是以日渐疲乏,几至不能转运”。因此,要求“准于现行盐价之外,每斤酌增制钱二文,以资行运”{13}。道光七年,长芦盐政阿扬阿在谈到山东盐商奏称:“东运商盐,自永阜场舂筑,运至雒口,复分运至各引地行销,自数百里至一千八百里不等。……长途盘运,亏折实多。在从前物价平贱,成本较轻,虽斤重有亏,而余息尚可抵补。迨后百物逐渐加昂,运脚人工递增数倍,以致累益加累,殷商渐疲,疲商益困”,虽然奏准“一文加价调剂”,但仍属“车薪杯水”{14}。

因为场盐价格的增高以及时局的变动,长芦盐区也直接采取加价的方式。同治十三年,直隶总督李鸿章奏称:“军兴十余年,地方多故,商累已深,近年连遭水患,盐失收成,运本加重,兼以新晒嫩盐伤耗赔折,累益增累,课运不能及时,皆有岌岌自危之势,迭据通纲商人沥诉苦情,恳请拯救。……查引盐卖价,向有一定钱数,原按课本核计,既便民间买食,而商人得价完课亦有余利。嗣虽纲情日累,尚未至十分亏赔。近则盐收短绌,不敷配运,须赴沿海设法收买,盐价既重,其车船运脚绳席等项,亦多耗费,计筑运熟盐一包,须从前两三包之价,且银价逐年增涨,商人卖盐得钱,必须易银交课,赔累更多,而卖价仍照原定钱数,不特无利可图,实已大亏课本。凡商贾贸易,总以成本重轻为长落,盐商成本愈重,利息愈微”。因此要求“直隶各岸引盐每斤酌加卖价制钱二文”{15}。河东盐区“百物之价,莫不较昔加增”,其中盐商采买食盐的场价“较之定价之际,每斤尚多二厘有余。再加以脚价、口袋、辛工火食所长之价,通盘合计,每斤实增成本银三厘有余”。河东盐政李质颖要求每斤加价二厘,得到清廷批准{16}。而两淮盐区,在“灶盐欠产,蒲草价增,兼因物力昂贵,各商成本较重,办运维艰。……盐价、草价、人工、饭食,无不加倍腾贵”的情况下,也“查看情形,酌为调剂”{17}。其调剂之法,一般是采用“加斤”的方式,后面将有论述。

每次补贴加价的额度,或每斤一文,或每斤二文,盐政官员与地方官员认为,每次加价一二文,集腋成裘,对商人大有补益,而对食盐民众影响不大。如乾隆四十七年长芦盐政征瑞称:“量加二文,在民间每人每日不过食盐三钱,数口之家月食盐二三斤,以一家计之,每月不过用钱五六文,以一口计之,每月仍不及一文,尚不为累”{18}。同治十三年,直隶总督李鸿章也说:“直隶各岸引盐每斤酌加卖价制钱二文。计民间每人日食盐三钱,以月计之,每人仅多费制钱一文零,尚不致病民”{19}。但连续不断的加价,导致各地食盐价格的不断增高,必然影响到人民的日常生活。

(二)加斤与加耗

加斤与加耗是在原有额定“引斤”的基础上加载重量,加载的盐斤不缴纳课税,也是清廷补贴商人的重要措施。

长芦盐区的加斤始于雍正元年{20},该年,因“引壅商困,积欠课银至一百数十万两”,为了弥补积欠,“将长芦现行盐引每包加盐五十斤,以三百斤为一包,免其加课”{21}。此前,长芦每引盐的重量为250斤,加盐50斤,每引盐的重量达到300斤,这里所谓的“以三百斤为一包”亦即以300斤为一引。雍正元年的加斤案是因为盐课的积欠,按照当时的估算,每引加盐50斤,因不纳课税而免除的课银为“八万六千一百四十二两九钱八分有奇”。以此银数交纳积欠,“于雍正元年为始,应扣至雍正十三年为满”,到“带征完日,再将所加盐斤作何加赋,应否裁存之处再议”。也就是说,加盐50斤不纳课税带来的收益,到雍正十三年可以完清之前的积欠。积欠完清后,此项加斤作何处理,再作讨论。乾隆元年,“御极之初,轸念芦商疾苦,复沛恩膏”。此后,历经讨论,到乾隆六年,户部先后驳议长芦盐政凖泰、直隶总督李卫“加斤免课”、“以纾商力”的要求,“屡次部驳,俱令按数加赋”,并且“将二年至五年应完银两作何完纳,作速按照原限定议具题”。长芦盐政三保极力诉说“各商节年带完灾缓课银,已属竭蹶”,始议准加斤“自壬戌年(七年)为始加征,所有前项银两应请一并……免其追纳”{22}。至此,加盐50斤重新征课。

乾隆十三年,皇上东巡,奉上谕:“此次朕躬顺幸天津,凡修建行宫,预备诸物,皆出众商之力,自宜酌加恩赍,……朕虽未驻跸,伊等业经预备,已属出力,所备之物若毫不收纳,而伊等亦难冀邀恩,着寄信与丽柱,将行宫陈设之物内,有旧佳者,拣选数种,送至尔处转奏。至山东预备之各商,朕曾加恩交于该抚加给盐斤。今丽柱已署长芦盐政,令伊将长芦加给盐斤之处,亦照东省所办,画一酌定”{23}。此次东巡,乾隆主要是“躬谒孔林,顺幸津郡”,虽然未驻跸天津,但由于天津盐商对修建行宫、备办物品出力,也与山东盐商一样,得到加斤的特别恩赏。

两淮盐区的加斤,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因为乾隆南巡对盐商“踊跃急公”的补贴。据嘉庆《两淮盐法志》记载,乾隆十五年、十六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二十七年,五次给两淮盐商“加赏”盐斤,每次每引加赏十斤、二十斤不等{24}。这些加斤,有的属于“永远沾受实惠”,有的则有限期,一般是“以二年为限”。

两淮除南巡加斤外,也有因盐商报效而加斤者,如乾隆十三年两淮盐政吉庆奉上谕:“近年淮商急公输课,颇为踊跃,两淮纲食引盐着加恩于引额之外,每引增给十斤,俾商本不致亏折”{25}。也有因额外征收款项而加者,如康熙四十三年题准,“两淮增织造、铜斤、河工等项钱粮三十余万两,每引加盐四十二斤”{26}。织造、铜斤、河工银是对盐商征收的额外杂项银两,用“每引加盐四十二斤”对盐商进行弥补。更多的情况,是因盐商运盐成本加重而加斤。乾隆三年,江西巡抚岳濬曾有奏折要求仿照“上年浙省商引加斤一案”,要求“将运江淮盐亦照浙省之例,每引酌增盐若干斤,而不增其课”。朱批“该部密议具奏”,最终未获批准{27}。嘉庆十二年,湖北巡抚章煦因“近年成本加重,场价日增,各商每运一引,须赔折银二两数钱”,要求加斤补贴。从这份奏折可知,“乾隆十三年、十六年……每引额盐之外,两次加盐二十斤。又嘉庆十年,……再加带十斤,此项盐斤统入正引带运,并无课饷关钞及引窝辛工等项,需本无多,卖出价值即可作补苴”。在嘉庆十年之前,有三次因成本增加而进行加斤,嘉庆十二年再次要求“每引再赏加盐二十斤,不入成本之内,以资沾润”。朱批:“户部议奏”{28}。户部议覆认为:“湖北巡抚章煦所奏每引加盐二十斤,虽于盐价固无增长,而该处引包,自乾隆十三年以后迭次加斤,现在每引已行销至三百七十四斤,如再议加带,则盐包愈重,捆掣维艰,且恐商人藉端夹带,致令纲引滞销,殊于商运有碍,是该抚所奏加斤之处亦未便准行”。朱批:“依议”{29}。此次加斤虽然未经允许,但因为嘉庆十年“每引加斤十斤”,有“以三年为限”的规定,每逢三年期满,均继续“展限”加斤。嘉庆十四年,两淮盐政阿克当阿称:“嘉庆十年,通泰各场被水,灶盐欠产,蒲草价增,兼因物力昂贵,各商成本较重,办运维艰,经督臣铁保查看情形,酌为调剂,援照乾隆十三年加斤之例,奏请每引加盐十斤,不入成本,俾各商稍补亏折。经部议准,自丙寅纲(嘉庆十一年)起,通纲盐引每引加盐十斤,以三年为限。……今自丙寅纲(嘉庆十一年)起,至戊辰纲(嘉庆十三年)止,已届三年限满,……据淮南总散各商江广达等呈称,……自上年夏间,洪湖异涨,兼之蔡家潭、荷花塘漫口,各壩起闸,各场俱被淹浸,蒲草失收,灶丁逃散,场盐价值较前转益加昂,……盐价、草价、人工、饭食,无不加倍腾贵,商力更形支绌,……再予展限三年”{30}。嘉庆十七年,两淮盐政阿克当阿又称:“淮南、淮北总商江广达、萧怡茂等呈称,……洪湖异涨,各场被淹,蒲草失收,一切盐草人工倍加腾贵,各商更形支绌。……通纲盐引加斤,再行展限四年,自壬申纲(嘉庆十七年)起,至乙亥纲(嘉庆二十年)止,俾各商将盈补绌”{31}。此次“展限四年”属于特殊个例,以后均是循例“展限三年”。直到道光七年,有了进一步的变化,该年“因场盐较前更贵,非前加十斤可以补苴”,经过两江总督琦善、两淮盐政张青选奏准:“于前加十斤之外,每引暂再加盐十斤,奉旨准其新旧共加盐二十斤,俾资贴补”{32}。每引加盐20斤成为新的惯例。

浙江盐区的加斤与两淮盐区大致相仿,除因盐商成本增加进行加斤补贴外,也有因乾隆南巡加斤的事例。据署理浙江巡抚熊学鹏的奏折,“杭、嘉、绍三所商盐每引额定三百三十五斤,松所商盐每引额定盐四百斤,乾隆二十七年,圣驾巡幸浙江,杭、嘉、绍、松四所商人钦奉恩旨,每引统于额定盐斤外,加盐五斤,所加之五斤盐,免其输纳课项,以一年为满”。乾隆三十五年,循乾隆二十七年之例,依旧是加盐五斤,以一年为限{33}。乾隆三十七年,又因皇太后八旬万寿,盐商“趋赴京师,共申庆祝”,贡钱贡物,“于定额盐斤之外,每引价盐五斤,三年为期,免输课费”{34}。

“加耗”又称为“卤耗”,在形式上也是一种额定“引斤”之外的“加斤”,但其初衷是因盐商在运盐过程中的消耗而加,即所谓“于筑包时酌量准其除去包皮、绳索及沿途抛洒折耗,使商卖不致短秤累民”{35}。但后来逐渐演变成借“加耗”之名目,多加盐斤,或对商人进行补贴,或藉以筹款增课。

道光七年长芦盐政阿扬阿在谈到长芦、山东盐区的加耗情景时说,长芦及山东盐商按惯例,“每引于额斤之外,实加包索、卤耗盐二十五斤及三十斤不等”,因“长途盘运,亏折实多,在从前物价平贱、成本较轻,虽斤重有亏,而余息尚可抵补。迨后百物逐渐加昂,运脚、人工递增数倍,以致累益加累,殷商渐疲,疲商益困”。长芦的加耗在原有耗盐之外,多加耗盐至五十斤,山东“援照长芦量为加耗,……请加五十斤之数,未免过多,应请山东(北运)盐每引酌给包索、卤耗盐二十斤,南运盐给予二十五斤,以资补救”{36}。光绪二十三年,据山东巡抚李秉衡称:“运库岁拨京协各饷二十余万两,征收盐课等项往往不及此数,加以海防、河工、洋债三者兼筹,时虞入不敷出。若不设法接济,终恐难以为继。……据引票纲商福安长等禀称,东纲疲累日深,商民交困,上年加价半文,虽以奏明照准,查看地方凋敝情形,未敢加之于民,仍有各商认摊,已属竭蹶万分。若再添筹拨款,实属力有未逮,……屡次集议,惟有加耗、加课一法,尚可稍资挹注”。因为山东盐课拨解京协各饷不敷,所以用加耗盐加课的办法。当时,“北运盐包,例重三百二十斤,南运盐包,例重三百二十五斤”,光绪十八年曾经“办过成案,每引、票加课银一钱,加耗盐六十斤”。随后,因加耗过多,“占碍销数”,奏停加耗,但到光绪二十三年,“筹饷之策,舍此别无良图”,又议“将北运各州县曾经加价之引票每张加抽课银一钱,其并未加增之曹、单、昌、潍、兰、郯、莒、日及南运商办之丰、沛、萧、砀等十二州县,每引票一张加抽课银二钱。以上各处,每盐一包,于例重之外,统加耗盐三十斤”{37}。光绪二十六年,因“练兵筹饷”,经山东巡抚袁世凯奏准,再次加耗盐三十斤,“仍照二十三年加课办法,每引票一张再加课银一钱”{38}。

从总体上说,长芦盐区的加耗要比山东为多。据周庆云《盐法通志》记载,“道光元年,以十引之盐并为九引,每包连卤耗加盐三十五斤。八年议准,商运盐斤每包于额定斤数并旧加包索卤耗之外,再加盐二十斤。二十一年,减引并包,每包连卤耗加盐三十八斤十二两。二十八年奏准,每包加盐一百五十斤,不加课”{39}。此种记载,容易引起误解。实际上所谓道光二十八年“每包加盐一百五十斤”,是道光元年以来屡次所加的总和,即直隶总督裕禄的奏折所说:“道光元年至二十八年,曾因恤商奏加卤耗四次,皆在四十斤上下,最后清查之案加至一百五十斤,所加卤耗,皆与正杂帑课毫无关碍”。加耗的原因,据直岸商人晋有孚等禀称:“长芦直岸引盐向系按包装扎,由河分运。近年河道节节淤浅,运路维艰,领告各岸引盐抵岸,必须起剥(驳)多次,且自铁路行车以后,车船俱少,价值因之增昂,盘运既多伤耗,运价又复居奇。加以直岸原交赈垫加价银两本年五月期满后,经奏明展限五年,以七成提归公用,祗余三成津贴,以之弥补伤耗、运价两项”。同治十三年,直隶总督李鸿章因“近年连遭水患,盐失收成。……豫省引岸距津场道远,数易舟车,伤耗尤重”,奏准河南引盐每引加耗二十斤,直隶引盐未经议准。光绪二十五年,要求直隶“援照同治十三年豫岸加耗成案,每包准予加盐二十斤,以五年为限”{40}。在遭到户部议驳,一时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直隶总督裕禄又上奏折:“经户部议覆,每引若加耗盐二十斤,以直岸应销四十三万一千三百九十余道计之,约共加盐八百六十二万七千八百余斤,共合引一万五千六百八十余道。近年销路如故,忽以无课之盐八百六十余万斤行乎其间,盐愈多则销愈滞,销愈滞则课愈绌。即谓课额由商包纳,无论销引多寡,均可勒令商人包完,而加价一项,设有短少,又将谁认?应毋庸议。……据直岸商人晋有孚等禀称,遵查此次求加卤耗者,但求补盐包内之伤耗,非敢于盐包外溢额求增也。……船车偷盗,查禁尤难,计自津坨筑运以至抵岸出售,阅时半年之久,风吹日炙,出卤尤多,每包有亏盐四五十斤者,有亏盐六七十斤者,所存不过九成之盐,仍纳十成之课,往年尚可支持者,赖有津贴商累之赈垫加价,稍资挹注,今则加价已提七成归公,亏折无从弥补。又值各河淤塞浅阻,盐船大半不能抵厂。本年盐斤伤耗更甚”。因此,“仍请加盐二十斤”。朱批:“着照所请。户部知道”{41}。此后,光绪二十八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又奏称:“豫岸商人杨成源等禀称,商等行办豫省五十二州县引地,近年成本增重,运路艰难,赔累已属难支,又遭兵火之劫,家业荡然,皆有坐以待毙之势。非蒙设法垂救,难望转机。……查长芦引盐行销直豫两省,按包计引,于道光二十八年奏准改定章程,直省每包重五百六十七斤七两,豫省每包重五百七十二斤七两。光绪二十五年,直岸各商因盐斤卤耗赔累难堪,详经前督臣裕禄奏准每包加盐二十斤,于是年六月起奉饬遵行在案。若按運路而论,豫岸较直岸为尤远,自津坨筑运,渡河落厂,屡易舟车,抛洒折耗亦较直岸为更多。当时豫岸引盐未清,一律加斤本未公允,仰恳天恩,请准援照直岸加斤成案,将豫岸引盐自光绪二十八年……每包于向章五百七十二斤七两外,再加耗盐二十斤,以恤商艰而保课款”。朱批:“着照所请。户部知道”{42}。于是,河南引岸再次加耗20斤。据袁世凯的奏折,也可以知晓,到清末,长芦盐区不论是“直岸”还是“豫岸”,由于不断的“加斤”、“加耗”,每引盐的重量,已接近600斤,与清初引重225斤相比,相差悬殊。

两淮盐区的加耗始于乾隆二年,当时,因“挑浚淮扬运河”,事先“预运盐斤堆贮仪所盐垣,历夏经秋,多有卤耗。此系已掣之盐,有亏商本”,因此奏准“量加卤耗,六月以前加盐十五斤,七月以前加盐二十斤,八月十五以前加盐十五斤,八月十五以后加盐十斤”{43}。这次的加耗只是针对淮南的“预运盐斤”,淮南的“正运引盐”以及淮北的盐斤均不包括在内。乾隆六年,两淮盐政凖泰奏称:“淮南引盐产于场灶,原系卤煎,旋煎旋捆,火气未除,易于淌卤,时当暑月,尤多折耗消融”。因此,奏請所有盐斤一律加耗,“于五六两月每引加耗十五斤,七月加耗十斤,八月加耗五斤,至九月时已清凉,停止加耗”{44}。淮北的盐斤于乾隆十一年奏请加耗:淮南纲食引盐业蒙圣恩于每年五六七八月分别加耗自十五斤至五斤不等,淮北纲食引盐事同一例,且商力较薄于淮南,其卤耗未曾加给,更恳圣主一视同仁,除五月分中河水浅,尚未运掣,毋庸议给卤耗外,请于六月每引加耗十五斤,七月加耗十斤,八月加耗五斤,俾舟车挽运得免亏折{45}。乾隆十一年,因“场盐逐渐增昂,……场盐每引卖至一两四五钱至一两六七钱(按:定价为“每引贵价一两三分二厘,贱价八钱二分五厘六毫”)”,而淮商以盐为世业,虽物力盈缩,价有贵贱不齐,而从长计议,总期获利,原属商贾常情,如果延续原来的加耗标准,在盐商采买场盐价格增高后,影响盐商的正常利润,于是又议准淮南引盐的“量加卤耗”,在原来的加耗基础上加以调整:“六月以前每引加盐二十五斤,七月以前加盐二十斤,八月十五以前加盐十五斤,八月十五以后加盐十斤”{46}。这次加耗成为以后遵循的定例。

二、盐商的“浮舂盐斤”与“夹带”

“浮舂盐斤”与“夹带盐斤”是盐商攫取额外利润的非法手段。

(一)浮舂盐斤

所谓的“浮舂盐斤”,是指盐商在场区捆载盐斤时,不按额定引重而多捆多载盐斤。由于盐商是按引行盐,按引纳课,额定引重之外多出的盐斤,自不必纳课,所以盐商因浮舂多载的盐斤实际上是一种“无课之盐”、“无课之私”,盐商因此可以谋得厚利。乾隆三十年,两淮盐政普福在一份奏折中曾谈到两淮灶户与场商、运商的关系以及盐商浮舂的严重性:

各扬商俱有代办之人在场收买灶盐,名为“场商”,有即领运商课本,立垣代买者,有自行收买转售运商者。若辈虽称扬商亲友,其实惟知自利,并不体恤灶户艰辛。而灶盐交易,向系用桶量收,实多滋弊。曾经高恒校准四百斤之秤,又饬各分司照四百斤之数核定,每桶二百斤,两桶配成一引,合秤发运。立法已属尽善,乃该场商等渐次懈弛,奉行不善。奴才亲至通、泰两属二十二场堆盐各包垣,将伊等自置收灶盐之桶用前发官秤逐一秤较,每桶实多一二十斤不等,总无与官秤相符者。核之每引四百斤之外,竟多至三四十斤不等。而伊等转售扬商,仍以官秤四百斤捆发,并不遵照官秤收买。且有一班掀手量盐轻重松实,从中取利,若按一纲所出一百五六十万额数,每引多收三四十斤核计,则浮收灶盐十五六万余引,各场商竟侵渔灶盐价银十数万两{47}。

这里所谓的“扬商”,即居住扬州的运商,担负着两淮盐区的食盐运销,“场商”作为“扬商”(运商)采买场盐的代理者,互为一体的利益使其对食盐的生产者——灶户大为盘剥,就普福所说“每引四百斤之外,竟多至三四十斤不等”,其浮舂盐斤的数额约为十分之一,也就意味着每引盐约有十分之一不缴纳课税,盐商可以藉此获得纯利。

应该说,盐商的浮舂盐斤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户部尚书王鼎也曾说“灶户煎丁,滨海贫民,最为艰苦,宜加体恤。查收盐桶、秤,旧有定制,近来场商每以大桶、重秤任意浮收勒掯,致灶户以交官盐为累,而乐于透私”{48}。山西道监察御史陈肇针对山东盐商的浮舂也有进一步的论说:“商人浮舂盐斤,其害尤甚于私枭也。查商人按引运盐,俱有一定额数,其引外多秤者,谓之‘浮舂,如山东盐引以二百二十五斤为度,近来每引浮舂多至三五十斤至百余斤不等。山东每年正银五十万五百道,以每引浮舂百斤计之,五十万引多舂五千万斤,抵官引二十余万道,较私枭之偷贩相去奚啻霄壤。地方有十数私枭尚足以滞引病商,而商人浮舂盈千累万,安得不碍官引,不侵国课乎?一省如此,他省可想”。据此可见,山东的浮舂比两淮还要严重,其浮舂之盐甚至超过私枭贩卖之盐,浮舂的后果比贩私更为严重,所以陈肇又说:“缉私之法日严,而官引总不畅销,此即浮舂之明证,不待烦言而知也”{49}。

(二)夹带盐斤

所谓的“夹带盐斤”是指盐商在运盐行销过程中借“官引”而多带的盐斤,实际上是一种“商私”或“有引”之私盐。商人夹带盐斤以获取额外利润是一种常态,据周济《淮鹾问答》称,淮商“计仪征买私,每斤二十余文,汉口卖私,每斤五十余文,实有加倍之利。……是以千引之船,大约必带私二千石”{50}。甚至有学者认为,嘉道时期两淮盐商的实得利润近似为0,通过夹带食盐,获得的利润率为10.93{51}。虽然难以同意“嘉道时期两淮盐商的实得利润近似为0”{52},但盐商通过夹带盐斤获取额外利润则是无疑的。早在顺治三年,两浙巡盐御史王显即称:“各商急公者固多,而营私者亦复不少,每遇掣期,或观望以待市价之高,或漏掣以酿重照之弊,或越渡以开影射之门”{53}。徐文弼《缉私盐》称:“江淮、两浙之商,例有管理上场下河等伙计。其不肖之徒,纠合无赖,连樯运载,明插旗号,执持官引以为影射,江河四达,莫敢伊何”{54}。孙鼎臣《论盐》称:“总船私、漕私、邻私、枭私之数,不敌商私。船私、漕私、邻私、枭私可以法戢,而商私不能禁”{55}。江西巡抚金光悌称,由于“场灶灾歉”,场盐价格增高,盐商“惟有引外夹带盐斤补苴赔垫”{56}。可见,有清一代,盐商之夹带盐斤,一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至于盐商夹带盐斤的比例,顺治十七年礼科给事中杨雍建称:“两浙年额行盐六十六万七千引零,每引额盐二百斤,加包索、卤耗二十五斤,浙西包补溧课,又加七斤,此定例也。比闻迩年以来,运盐有重至二百六十斤者,及赴所称掣,尚有余斤割没。夫每包之数加重至三四十斤。是十引之中夹带几及二引”{57}。如是,当时两浙盐商的夹带盐斤,约占引盐的十分之二。山东的夹带比例大致相同,据直隶总督方观承称:“山东海丰七州县票盐,每包夹带盐三十五斤”{58}。而据陶澍《再陈淮鹾积弊折子》的记载,两淮盐商的夹带还要严重:“私盐充斥固应首重缉私,然岸销之滞,不尽关枭贩。其商运官引之重斤与装盐江船之夹带,实为淮纲腹心之蠹。在商人,于正盐之外,本有耗卤、无课之加斤,即无异官中之私。而又有包内包外之私。其包内者,系运商捆盐出场多带重斤,商厮、商伙亦复如之。且又短发江船水脚,以盐斤私抵船价。其短发所给之价,复被厮伙、埠头等勒扣过半。甚至船户不领脚价,转以重赂向商厮、埠头等图谋装盐,下至商宅之婢役亦月有馈费。彼江船何苦为此,无非借公装私而已。闻江船装盐,每捆解放私盐,谓之‘买砠。每船装官盐十之五六,余船尽以装私,谓之‘跑风”{59}。陶澍在该奏折中,不但将前述加耗、加斤视为“官中之私”,也述说了“包内包外之私”和“借公装私”,这些“私盐”的严重性,是导致“岸销之滞”的根本原因,盐商夹带盐斤的比例更达到十分之四五。陶澍在《会同钦差拟定盐务章程折子》中又说:“两淮正引三百六十四斤,现在各场捆盐多者几至加倍。此商人引盐之夹带也”{60}。这里所说的夹带“几至加倍”与“官盐十之五六,余船尽以装私”,实际上是一个意思,只是表达方式不同,都说明两淮盐商所运销的盐斤,夹带约占一半左右。涂文钧所说“千引之盐,辄带私数百引”{61},包世臣所说“近时正引,节次加斤至三百六十斤,而淮南捆至五六百斤,淮北且及倍,此官商夹带之私也”{62}。与陶澍所言约略相同。曾任兵部尚书的卢询更称:“今日私贩之卖私盐,盐商之夹带私盐,皆数倍于引盐数目”{63}。卢询所说的私盐“数倍于引盐”,虽然是就“私贩之卖私盐”和“盐商之夹带私盐”合而论之,但也可以体会到盐商夹带盐斤之多。

盐商夹带盐斤,除一般意义上的在盐场“捆盐”时多载盐斤沿途售卖外,最为突出的方式是运盐船只的夹带。盐商捆盐出场,运销各地,为了减少运费,一般多走水路,用盐船搭载,所以盐船的夹带是最为常见的方式。上揭陶澍“每船装官盐十之五六,余船尽以装私”,即是指两淮运盐船只的夹带,并且揭示出淮商夹带的严重性。陶澍在另一份奏折中也指出过“商盐船只,每多夹私盗卖”{64}。其他鹽区,也多有商船夹带的情况,如浙江,“杭所盐船,有藏头之名,每于装盐出场之时,串通押运人等夹带私直,窝顿僻地,俟本船掣后过坝,偷运上船带贩。……嘉所河港四通,支流杂出,兼之地近盐场,贩徒络绎,运掣之际流弊极多,如装盐船户藉以船只宽大,有散舱夹底、鸳鸯搭配名色,以致夹带零盐,分藏遮掩,其弊繁滋”{65}。除盐商的夹带外,盐船上的船户、水手也“夹私盗卖”{66}。由于盐商往往克扣船户、水手的水脚银,或者不给水脚银,“听其夹带私盐”,以作为补偿,大多听之任之,甚至狼狈为奸{67}。对此,户部尚书王鼎等人也有清晰的论说:“运盐原有定例水脚,近为埠头串通商伙商厮,从中勒扣,该船户亦意图带私,甘心忍受,且有出钱买装者,遂至脚私日恣”{68}。对于这种盐商的夹带以及船户、水手的夹私盗卖,必然影响到官盐的销售,即所谓“江船多一分之夹带,即口岸占一分之引额”{69},是官引滞销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盐商运盐船只的夹带之外,运送铜铅船只的夹带和运粮回空漕船的夹带也非常突出{70},送铜铅船和回空漕船只的夹带,表面上看是船户水手的夹带盐斤、私贩牟利,但实际上与盐商浮舂盐斤、夹带盐斤之后的销卖也有一定的关系。清代铜的产区主要是云南,铅的产区主要是贵州,云南的铜料经四川泸州、重庆运往汉口,贵州铅料经涪陵、万县运往汉口。然后从汉口沿长江东下,经仪征、扬州,沿运河北上,径达北京。在经过川盐产地之时,船户便私买川盐到湖北境地偷卖,即所谓“铜铅船自四川装运北上,一路收买川私入楚售卖”。这种“川私”多为四川盐商贩卖之盐{71}。运送漕粮在返回江南时,因“芦盐价值较贱,固所带尤多”{72}。漕船的夹带,据陶澍呈,除售卖“地棍屯积私盐”外,主要是由于“天津商人利于鬻私,甚至在于公埠明目张胆而为之。……公埠虽有印票限以斤数,而带私者并不请票,鬻私者并不填票,徒法难行。……青县、静海、沧州、交河、南皮各州县,临河商店存盐过多,并不按应领应销实数,率付粮艘,以邻为壑。……私盐窝囤存积河干,专候粮船经过,千夫运送,万人共见,兵役巡查,翻(反)无知觉……粮船装私,均用小船载送,天津河下小船如织,围绕粮艘,白昼上载,地方文武熟视无睹”{73}。所谓“天津商人利于鬻私”,已经指明漕船夹带私盐的主要来源,所谓“明目张胆而为之”以及“地方文武熟视无睹”,显然是由于官员的“得规卖放”或“得规包庇”。

(三)“浮舂盐斤”、“夹带盐斤”之根源

按照有关定例,“浮舂盐斤”与“夹带盐斤”有明文禁止,正是由于官员的“得规卖放”或“得规包庇”,导致虚应故事。

山西道监察御史陈肇在谈到盐商的浮舂缘由时说:“商人之浮舂,官引仍不畅销也。……官吏平时得受陋规,为之袒护,是以从未破案。夫我国家休养生息,户口日增,以食盐之人计之,额定正引、余引之数,原不为多,乃食盐之人日众,缉私之法日严,而官引总不畅销,此即浮舂之明证,不待烦言而知也。且私枭偷贩罪名綦重,而商人浮舂无数,借官引以售私盐,明目张胆而为之,反得以商力疲乏,屡邀恩施于格外,阴擅其利,而阳避其罪,视私枭更为狡诈。臣查秤掣盐斤,设有运同、同知、大使等官专司其事,若不得规庇隐,商人安得浮舂”{74}。盐商浮舂盐斤,是“借官引以售私盐”,在盐商筑盐出场的各个环节,有层层的秤掣稽查,其之所以泛滥,是由于商人的行贿和官员的受贿。

雍正帝在谈到盐船的夹带缘由时概称:“商船夹带,原应秉公盘查,而往往视为利薮,多方需索,恣意搜求,以塞巡查之责”{75}。浙江道监察御史涂文钧所谈盐船的夹带更有多种原因:“淮南运盐,由场过坝,由坝到仪,层层掣验,以防透漏,尤不能免捆工放斤、江船夹带之弊。乃自有官运‘中包,不由仪征捆掣,辄用江船自场领装赴岸之案,致商运纷纷援请,借以减轻脚价为词,一入淮河,奸商串通船户,随处买带。……不肖营弁又复得规包庇,纵任停留。近年各食岸疲滞,实由于此。宜将官运‘中包一概停止。所有数年来安庆、池州、太平等岸私改‘中包,逃避盘掣者,总归仪征解捆,仍饬运司遴委妥员,会同监掣各员严行查验,不许放斤卖码,以肃捆政。……近来船户夹私颇有,奸商为之嚢橐。一经破案,则诿之店伙,船户谓本商绝不知情。此最为盐法巨蠹,不可不彻底惩治”{76}。这里不但指出在盐商运盐的过程中,“由场过坝,由坝到仪,层层掣验”,正是为了防范盐商夹带,其“不能免捆工放斤、江船夹带之弊”者,显然也是由于管理者的放纵。除此之外,盐商也有其免于稽查、规避稽查的手段,私自将盐包改为“中包”,不在规定场所捆掣,就是其手段之一。而且“一经破案,则诿之店伙”,盐商又将风险转嫁他人。

两江总督陶澍在谈到漕船夹带的缘由时说:“夹带私盐定例綦严,连年条陈利病者多,而弊仍未除,并且日有甚焉。固有掩耳盗铃,奉行未力,实亦稽查鲜要、弊源未清之故”{77}。署理漕运总督吴邦庆亦称:“虽有严禁明条,而从未破获巨案,盖因奉行不力,终属有名无实。……细询在漕年久备弁,据称,天津以南之于家堡、杨柳青、独流、砖河等处,向系著名上私之地,近因官役巡缉,又经潜移别处受载,如天津以北之北仓、丁字沽、西沽、海口及故城县之郑家口、头望、二望、三望,直、东两省交界之油坊、渡口驿,并山东境内七级闸、阿城闸、张秋一带,均系装载私盐地方。……缉私全在地方,而获犯尤专在营汛,缘州县呼应较灵,人知畏惧,惟所辖事务尚繁。各营处处设有汛地,专司缉捕,弁兵耳目既周,且有器械足资抵御,若非得规包庇,私贩焉能越境而行”{78}。道光帝在接读监察御史朱士林“为害尤深者,莫如粮私,粮船收买芦盐”的奏折后,也有上谕:“着督饬所属,于回空漕船过境时实力查办,不得仍前得规卖放,并藉词兑漕期迫,有意纵容”{79}。

上述意味着查禁盐商浮舂夹带盐斤时的“得规卖放”或“得规包庇”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并不等于说没有对盐商浮舂夹带的查禁和处罚。顺治十二年,长芦巡盐御史王秉乾就曾经奏称:“盐务大小衙门及稍有干涉之官胥人等,无不有厘头陋规,每引一二三分或数厘不等。究竟商人借此夹带,秤掣含糊,十年以来从无一斤割没报解,弊可知矣。臣革陋规,自臣衙门始,一概禁革。再,向来盐臣不亲掣挚,臣不辞劳怨,躬诣盐所,逐包盘挚,彻底清查,其有多斤一一称出,共多盐九十五万六千四百四十三斤,该追割没银九千五百六十四两四钱三分,商皆慑服,情愿输纳”{80}。王秉乾此奏虽有自我标榜之意,但也说明,此前的盐官因有“厘头陋规”,所以“商人借此夹带,秤掣含糊”,王秉乾“躬诣盐所,逐包盘挚,彻底清查”,所以查出九十五万浮舂盐斤。据江西巡抚先福的奏报,他也曾破获漕船夹带案件:“嘉庆十六年回空帮船行抵扬州,经委员搜查严紧,于各船闷、显三舱等处全行搜获起卸,计船三百三十五只,积少成多,竟有五万七千余斤”{81}。三百多艘漕船,在“搜查严紧”,翻遍闷舱和显舱的情况下,搜出夹带五万余斤,只能说是一个“小案”,与前引署理漕运总督吴邦庆所说“从未破获巨案”并不矛盾。相对于漕船的夹带无大案破获,盐船的夹带案有时也惊动朝野,据两江总督李星沅道光二十八年上奏称:“安徽贵池县口岸额销引盐,向系官为运销,又青阳、铜陵、石埭、建德四县口岸捆运不前,……富安场大使访有夹带私盐情事,协同淮北监掣同知童濂、都司宋天麒查出(夹带)私盐二万三千一百八十三包,计重一百十五万九千余斤,拿获船户葛长富等二十五名”{82}。一次拿获运盐船户25名,查获夹带私盐100余万斤,在有关档案和文献的记载中,是较为突出的。

盐商之所以有如此多的“浮舂盐斤”与“夹带盐斤”,其动因当然是为了获取额外利润,但其本源则在于各类官员的需索,“视商家为可啖之物,强索硬要,不厌不休”{83}。上揭卢询奏折明确论列:“官商之盐其较私盐多费者,于盐本、人工、脚载而外,完课一项,实不过十分之一二耳。……各衙门额规千头万绪,盐院、盐道等官固其本管官,额规决不可缺,而行盐地方文官自督抚以至州县杂职,下及胥吏,武官自提督以至千把,下及兵丁,莫不皆有额规。而额外交际诛求,又复不可计算。各项费用总皆增加于盐价之上耳。夫商人亦非必尽出于至愚,其宁亏国课,为身家子孙之累,而决不敢缺少额规者。因盐引之盐原不敷用,亦各赖引外行盐,以济其引盐之不足,夫引外之盐,即私盐也。彼虽官盐,既卖私盐,则安得不为地方官吏之所挟制,而多出于无穷之费用乎!”{84} 盐商行盐办课,除盐本(场盐价格)、人工、脚载(脚价等运盐费用)等成本外,纳课的比例只占其成本的“十分之一二”,官员额外诛求无际,不得不“赖引外行盐,以济其引盐之不足”,而“引外行盐”亦即私盐(商私)的盛行也正是浮舂夹带盐斤的必然结果。

注释:

①{52} 参见陈锋:《清代食盐运销的成本、利润及相关问题》,《中山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② 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35—136页。

③ 如乾隆三十六年对长芦盐商和山东盐商的每斤加价一文,就属于这个范畴。参见《清盐法志》卷21《长芦·运销门》,《清朝通志》卷91《食货略十一》,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7287页。

④{80} 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0《转运下》,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166页。

⑤ 长芦盐政高诚:《为据实奏明事》(乾隆二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6—04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按:乾隆以前,各盐区的长官一般称作“巡盐御史”,乾隆以后,一般称作“盐政”。参见陈锋:《清代的巡盐御史——清代盐业管理研究之三》,《人文论丛》2016年第1辑。

⑥ 长芦盐政董椿:《为钦奉朱批备细据实覆奏,请俟查看钱价长落,酌减盐价数目事》(嘉庆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2—00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⑦ 长芦盐政祥绍:《为据实代奏,恭谢天恩事》(嘉庆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朱批奏折,檔案号:04—01—35—0492—058、长芦盐政嵩年:《为恭恳圣训事》(嘉庆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二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5—04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⑧ 长芦盐政阿尔邦阿:《为长芦积欠过重,商累难支,恳恩赏复加价钱文事》(道光四年正月二十二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02—0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⑨ 长芦盐政德顺:《为恩施既渥,商力仍艰,实由银价愈昂钱价愈贱事》(道光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15—01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⑩ 《长芦盐政沈拱辰奏折附片》(道光二十八年二月初二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16—03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1} 山东巡抚张灃中:《为盐斤加价限满,恳恩再展三年,以纾商力事》(道光二十八年三月初二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16—04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2} 长芦盐政李质颖:《为钱价平减,运本不敷,恳请酌量加增以纾商力事》(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初十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64—02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3}{18} 长芦盐政征瑞:《为商运成本日重,酌量因时调剂,据实奏恳圣恩事》(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初九日),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20—06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4} 《清代题本》146《盐课(2)·奉天、山东》,道光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阿扬阿奏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

{15}{19} 直隶总督李鸿章:《为芦纲连年灾歉,运本加重,伤耗过多,请酌加卤耗、卖价,藉以补苴课本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初八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24—03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6} 河东盐政李质颖:《为据实陈请事》(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6—05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7}{30} 两淮盐政阿克当阿:《为加斤期满,恳恩展限事》(嘉庆十四年二月初九日),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7—0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0} 这是就补贴加斤而言,长芦盐区清初最早一次加斤是康熙十六年,该年,户科给事中余国柱条奏加斤增课“每引加盐二十五斤,加征银七分”。由最初每引盐225斤增加至250斤,属于“加斤增课”的范畴。参见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21} 长芦盐政、武备院卿三保:《为备陈加斤一案情节,密请圣鉴事》(乾隆六年六月十八日),朱批奏折,档案号: 04—01—35—0446—0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2} 长芦盐政三保:《为钦奉上谕事》(乾隆六年二月初九日),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3354—01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3} 署理长芦盐政丽柱:《为钦奉上谕事》(乾隆十三年四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12—0058—0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4} 《两淮盐法志》卷40《忧恤一·恤商》。

{25}{43} 乾隆《两淮盐法志》卷31《忧恤一·恤商》。

{26} 乾隆《江南通志》卷81《食货志·盐法》。

{27} 江西巡抚岳濬:《为江省之盐价难平,请照浙引加斤,以裕商本而便民食事》(乾隆三年八月初三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1388—0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8} 湖北巡抚章煦:《为遵旨体访楚北盐价情形,酌加调剂事》(嘉庆十二年五月十八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88—02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9} 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事禄康:《为奏闻事》(嘉庆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1776—05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1} 两淮盐政阿克当阿:《为据情具奏事》(嘉庆十七年二月十三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2—02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2} 两淮盐政福森:《为引盐加斤限满,据情奏恳圣恩再展三年,以培商力事》(道光十年八月十一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07—04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3} 署理浙江巡抚熊学鹏:《为遵旨查明覆奏事》(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初一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64—02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4} 浙江巡抚富勒浑:《为恭谢天恩据情代奏事》(乾隆三十七年二月初六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14—0039—0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5}{39} 周庆云:《盐法通志》卷51《引目九·引斤》。

{36} 长芦盐政阿扬阿:《为援照长芦例案,恳恩调剂,以纾商力而全课运事》(道光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05—00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7} 山东巡抚李秉衡:《为东纲盐斤拟请分别加耗加课,以济饷需事》(光绪二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74—0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8} 山东巡抚袁世凯:《为详陈盐斤加课以济饷需事》(光绪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33—0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0} 直隶总督裕禄:《为长芦直岸引盐运道艰滞,商力难纾,恳请援案酌加卤耗事》(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十八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32—051,中國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1} 直隶总督裕禄:《为长芦直岸引盐运道艰滞,伤耗过多,商累实甚,仍恳请援案酌加卤耗事》(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32—05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按:袁世凯所说,直隶引盐“经前督臣裕禄奏准每包加盐二十斤,于是年六月起奉饬遵行在案”。不确。从前引裕禄的奏折可知,实际批准的时间是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

{42} 直隶总督袁世凯:《为长芦豫岸引盐路远途艰,援案请加卤耗以示体恤事》(光绪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475—0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4} 两淮盐政凖泰:《为奏明事》(乾隆六年五月十二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6—0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5} 署理两淮盐政吉庆:《为恤商正所以惠民事》(乾隆十一年闰三月十六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50—0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按:淮北的加耗延至乾隆十三年才开始实行。参见署理两淮盐政吉庆:《为皇恩之溥被如天,商灶之衔感无地事》(乾隆十三年四月初九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52—00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6} 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刘于义:《为遵旨议奏事》(乾隆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50—03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7} 两淮盐政普福:《为奏闻清厘场商渔利多收灶户盐斤事》(乾隆三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7—0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8} 户部尚书王鼎呈:《两淮盐务章程十五条》(道光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3179—05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9}{74} 山西道监察御史陈肇:《为盐商浮舂盐斤暗侵国课,请旨饬禁事》(道光六年二月初一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04—0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0} 周济:《淮鹾问答》,见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1《户政》。

{51} 汪崇筼:《嘉道时期淮盐经营成本的估算和讨论》,《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期。同时可参见氏著《明清徽商经营盐业考略》,巴蜀书社2008年版,第137—194页。

{53} 乾隆《浙江通志》卷83《盐法上》。

{54} 徐文弼:《缉私盐》,见贺长龄等辑:《皇朝经世文编》卷50《户政二十五·盐课下》。

{55} 孙鼎臣:《论盐》,见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3《户政》。

{56} 江西巡抚金光悌:《为遵旨议奏事》(嘉庆十二年六月初五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8—03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7}{65} 《清盐法志》卷171《两浙十二·运销门》。

{58} 直隶总督方观承:《为奏闻事》(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初十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61—0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9} 陶澍:《再陈淮鹾积弊折子》,《陶澍集》上册,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159—160页。按:标点不妥之处,已改正。

{60} 陶澍:《会同钦差拟定盐务章程折子》,《陶澍集》上册,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167页;参见《清盐法志》卷133《两淮三十四·征榷门·商课》。

{61}{76} 浙江道監察御史涂文钧:《为淮鹾积弊亟宜彻底通筹,以保商裕课事》(道光二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3191—02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62}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3《庚辰杂著五》。

{63} 卢询:《商盐加引减价疏》,见贺长龄等辑:《皇朝经世文编》卷49《户政二十四·盐课上》。

{64} 两江总督陶澍:《为变通巡江章程,以杜江船盗卖、夹私诸弊,保课运而肃纲纪事》(道光十五年正月初十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11—05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66} 陶澍:《会同两湖督抚筹议楚省鹾务折子》,《陶澍集》上册,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292页。

{67} 王赠芳:《谨陈补救淮盐积弊疏》,见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1《户政》。王赠芳又说:“船户不以水脚为利,而以私盐为利”。

{68} 《清盐法志》卷133《两淮三十四·征榷门·商课》。

{69} 两江总督孙玉庭、两淮盐政阿克当阿:《为遵旨筹议稽查夹带透漏事宜,以靖私源事》(嘉庆二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6—03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70} 参见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8—254页。

{71}{77} 两江总督陶澍:《为筹议粮船夹带私盐,请治其源,扼要稽查,以收实效事》(道光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08—06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72} 陶澍:《严查回空粮船夹带私盐折子》,《陶澍集》上册,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155页。

{73} 陶澍:《筹议稽查粮船夹带私盐折子》,《陶澍集》上册,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181—182页。

{75} 《清世宗上谕内阁》卷147,雍正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78} 署理漕运总督吴邦庆:《为回空粮船夹带私盐应请责成地方文武官严拿窝屯,以清其源事》(道光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09—0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79} 署理两江总督、江苏巡抚陶澍:《为回空粮船夹带私盐,遵旨严密查缉事》(道光十年七月十八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07—03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81} 江西巡抚先福:《为查明嘉庆十六年江西回空粮船起出私盐,分别审拟,据实奏闻事》(嘉庆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94—00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82} 两江总督李星沅:《为审明官运盐船夹带私盐,按律分别定拟事》(道光二十八年三月十五日),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516—04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83}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李煦奏折》,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6页。

{84} 卢询:《商盐加引减价疏》,见贺长龄等辑:《皇朝经世文编》卷49《户政二十四·盐课上》。

作者简介:陈锋,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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