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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自然保护地公众参与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2021-04-29于晶晶

四川环境 2021年2期

于晶晶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前 言

2019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做出了整体设计。其中第十八项“探索全民共享机制”明确指出自然保护地应“建立志愿者服务体系,健全自然保护地社会捐赠制度,激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建设与发展。”很显然,公众参与制度已经成为了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其中公众意指《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列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保护地意指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自然景观、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地区,其外延为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的区域[1]。然而,公众参与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制度,在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研究中更多情况下成为了管理模式选择时的一个考量因素,其真正的制度意义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基于此,本文旨在结合《指导意见》以现有有关自然保护地内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为参考,探讨现阶段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中公众参与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并致力于提出具有创新性、建设性的完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地立法提供学理支撑。

1 自然保护地内公众“位多权重”现状

公众在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与保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自然保护地面积的不断扩张和公众权益不断得到重视,公众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呈现出“位多权重”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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