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森林法》背景下的补种树木责任承担方式
2021-04-29周钰
四川环境 2021年2期
周 钰
(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 211100)
前 言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森林法》,其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森林法》遵循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上,坚持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同时要实现生态(森林)良好。由此,在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产生了新型的补种树木责任方式,即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以恢复森林生态功能。
“补种树木”是我国现行《森林法》中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其主要是通过衡量盗伐、滥伐林木者对森林资源带来的损失大小,责令当事人补种相应数量树木的方式来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由于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符合可持续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从而被立法及执法机关所认同,将其广泛适用于涉林环境案件之中,但是由于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存续期间较短,实践运用经验不足,而新法律条文中又增加了“异地补种”的内容,所以在新《森林法》生效后如何合理将新的法律条文应用在具体案件中是一项新挑战,对比新旧法律框架下司法机关对涉林案件的实践做法,目前仍存在下列问题:1.在增加“异地补种”条款的情形下如何选择原地或异地补种;2.林业主管部门职责内容变化后如何解决执法主体责任的不明确这一问题;3.在取消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规定的情形下如何在程序和实体上保障补种树木责任方式的执行。
《森林法》的又一次修订并不只是具体法律条文的转变,更昭示着《森林法》立法理念的转变,即从服务经济到保育生态,法律条文将更多地着眼于保护森林的生态价值,更好地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关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