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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档案法》修订的内在逻辑

2021-04-28刘洋洋闫静赵维超

山东档案 2021年1期
关键词:国家

文·刘洋洋 闫静 赵维超

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7年《档案法》颁布至今,继两次修正后的首次修订,意义重大。2020版《档案法》将法条从原来的27条扩充到53条,并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全新内容,其修订可谓“大刀阔斧”,为档案工作的转型与创新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这其中,第一章第一条即明确指出《档案法》的总体实施目标——“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这一总体目标从档案事业层面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凸显了档案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成为新时期《档案法》内在修订逻辑的重要框架。

一、治理根基从政府领导到党的领导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档案治理与中国档案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50年代初期,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国家档案管理体制,各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基本上处于各自管理的状态。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国家政权机关和军事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虽然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一致的,但三个系统实行分别管理,各自制定规章制度,各自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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