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公司负债能力影响研究
2021-04-27张瑞纲黄运双
区域金融研究 2021年3期
张瑞纲 黄运双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一、引言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Directors’and Officers’Liability Insurance)是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上市公司管理过程中投保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当他们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第三方损失而被要求赔付时,由保险公司替其承担赔偿。上市公司引入该保险有三重作用:一是将董监高的部分管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二是为董监高工作失误带来的个人经济损失提供补偿;三是引入保险人的外部监督,让董监高的管理行为能够更加谨慎。该保险于20世纪30年代在西方国家兴起,在其后的几十年中得到快速发展,根据2014年Towers-Watson公司的统计数据,美国上市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覆盖率约为95%。我国于2002年开始正式引进董事高管责任保险,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两则通知里都直接提到上市公司应积极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各大保险公司相应推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相关险种。万科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首份保单,标志着我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市场正式亮相。但是根据Wind数据库上股东大会决议披露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国A股3745家上市公司只有186家公司购买董事责任保险,购买率为5%,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购买率水平。
负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深远影响,是推动公司发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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