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绘画美学的“神”“逸”之变
2021-04-27杨硕鹏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杨硕鹏
(安徽中医药大学 人文学院,安徽 合肥 230012)
中国绘画的品评之风由来已久,南齐谢赫的《古画品录》将绘画品第分为六个等级,首推“气韵生动”[1]16; 其后,唐代朱景玄在《唐朝名画录》中确立了“神、妙、能、逸”[2]75的绘画品评标准; 后世的评论家又在朱氏“三品逸格论”基础上,提出各种不同的绘画品评标准。如张彦远《历代名画记》以“自然、神、妙、精、谨细”[3]89五个等级来论画; 黄休复《益州名画录》以“逸、神、妙、能”[4]120四格来论画; 徽宗一朝又以“神、逸、妙、能”位次来论画; 当代学者徐复观认为“自然”就等于“逸”[5]269; “神”“逸”之辩可谓此消彼长。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审美风尚,不同审美趣味生出不同的审美标准。唐宋尚“神”,元代尚“逸”,审美标准的分歧致使同一作品在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评价。
一、“传神”旨在“对象之神”
“神”和“逸”的概念在上古时期即已出现。据《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神”有四个义项。一是指神灵,二是指自然规律,三是指精神,四是指特别高超、神奇。[6]341
西汉《淮南子》最早将“神”与绘画联系在一起,而东晋画家顾恺之明确将“神”的范畴用于艺术创作和品评。
(一)“象形妙思”在“传神”
关于顾恺之的“传神论”[7],一是“以形写神”,二是“迁想妙得”。也就是说,顾恺之的“传神论”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通过对物象外形的准确描绘,去再现物象的精神气质,这是从对象出发,从对象着手,以对象为中心,也即“以形写神”; 二是通过主观的“迁想”再现对象的内在特质,这是从主体出发,通过奇思妙想来描绘对象的内在精神,也即“迁想妙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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