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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及其哲学基础

2021-04-25靳欢欢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13期

靳欢欢

摘 要:交往行为理论是商谈伦理学的哲学基础,通过建立公共领域空间,基于主体间性的普遍语用学来实现商谈伦理的合理化,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有两大原则:普遍化原则又称作“U原则”,即能够满足每个商谈参与者的利益规范,这种普遍参与所带来的结果必定为相关者所接受;论证性原则又称作“D原则”,即有效道德的规范必须满足一切相关者的意向并为其所接受。哈贝马斯通过两大原则构建了商谈伦理学,把理论层面的商谈行为扩展到实践层面,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谈伦理学;交往行为;普遍化原则;论证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13.063

1 商谈伦理学与交往行为理论

交往行为理论是哈贝马斯哲学思想的核心,也是商談伦理学的哲学基础,只有理解交往行为理论的论证过程,才能更好的掌握商谈伦理学。交往行为是“以语言符号为媒介的相互作用”,遵循有效性规范,为达到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来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合作有序。哈贝马斯用“交往”来取代“劳动”在社会活动中的核心地位,与劳动相比,交往行为具有更为优先的地位和价值,由“主体——客体”结构转向“主体——主体”结构的转化。

商谈伦理建立在公共领域上,解决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危机,哈氏认为伦理学是合法性的基础,商谈伦理学是根据大家的商谈和对话来决定大家所能普遍遵守的规范(道德规范或法律规范),商谈伦理包含了两大原则“对话原则”和“普遍化原则”,通过普遍语用学和主体间的交往理性的运用,从而实现交往行为的合理化,借助有效性规范和包容他者,促使商谈的参与者达成共识。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是以“商谈”作为批判和反思的现代性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流程模式“独白”“对话”“回应”。“独白”可以看作是商谈伦理的前提,因为在哈贝马斯看来,商谈是主体间的平等对话来实现道德共识的方法。“对话”是商谈伦理的关键,在现代交往行为的方式当中,相比起灌输、强制、压迫的交往方式,对话的方式更加自由、平等、和可选择,在多元社会中对话协商更能和平地解决矛盾争端。“回应”则是商谈伦理的深化,商谈过程中并不是单向度的对话、商谈,而是建立在主体间性之上的双向互动,参与商谈的社会成员,可以自由的倾听双方的建议,并作出自我判断和回应。

2 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重构商谈伦理学的哲学基础

2.1 交往行为的合理模式:普遍语用学

普遍语用学的宗旨是通过话语、对话的形式来形成共识,建立“理想的言语情景”,从而为一种开放的、自由自主的、非强制性的协商空间奠定基础。所谓“理想的言语情景”是指交往行为者必须生活在一个没有文化压抑和金钱权力操纵的生活世界中,拥有开放的、以批判为己任的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空间中交往者可以自主的进行意见交换和对话,在公共领域当中无需市场力量和政府力量的控制、压迫、监视,充分发挥社会公共舆论的职能,达到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

哈贝马斯在阐述普遍语用学时,首先,对“交往行为”和“战略行为”进行了区分,交往行为主要是对生活世界进行调节,并且依赖于文化因素的调节作用,而战略行为则是受到工具理性的支配,主要调节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工具理性的目的还在于调节人类社会中的政治和经济系统,尤其是权力和金钱占据着支配地位的体系。其次,要认真掌握语言理解在商谈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言语行为和理解在交往行为中的核心作用,言语行为和三个世界、四个行为之间的联系,言语行为为交往行为理论的奠定了坚实的语用学基础。最后,建立交往行为的“理想的言语情景”,要求交往行为的参与者必须严格的遵守言语的有效性规范,同时也要具备交往行为的能力和资质。但成功的交往行为不只是具备以上几点,交往行为的有效性规范必须建立在主体间性上,才能够更好地完成。

2.2 交往行为的核心:主体间性

主体间性是20世纪西方哲学中出现的、标志着西方哲学实现第二次巨大转变的范畴,它首先是由德国的哲学家胡塞尔提出,胡塞尔提出要用交互主体来取代个人主体,他的主体间性主要是指自我主体对于他人主体的构造,胡塞尔的主体间性本质上来看还是经验主义和主体主义的唯我论,但他的“生活世界”和“主体间性”还是给哈贝马斯带来了很大的启示。

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是指主体间超过了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关系,它超出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模式,在传统的主客关系上存在着生产力方面的“主体——客体”二元对立的关系模式,当遇到他人的关系时,就会出现“他人是客体”的问题,因此主体间性的出现解决了主客模式向主体和主体模式的转化。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实现了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共存、共生、共享,它非但没有消除个体主体性的存在,相反形成了主体间的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影响,是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双向互动,双向整合。

2.3 交往行为的空间: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是近现代国家和社会分离时期所产生,对现代社会的民主进程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内容,以公众参与为形式,以批评为目的的空间。公共领域包括文学公共领域、政治公共领域两部分,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生活与国家权力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其中公民时常聚集在一起商讨公共事务,从而形成几乎一致的公共舆论,以此来对抗具有压迫性的、武断的权力,维护社会的民生福祉。但是,随着资本集中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福利政策的广泛推行,导致了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最终导致过去的原本监督和批判政治上层建筑的社会权力,变成越来越受政府和国家所操纵的国家机器,公众对公共事务失去兴趣,也就无法承担公共责任,公共性消耗殆尽,政治冷漠也就弥漫在社会当中。

3 商谈伦理学的两大原则

3.1 普遍化原则

普遍化原则是哈贝马斯在商谈伦理学当中用来克服道德怀疑主义而确定,怀疑主义伦理学是以非认知主义为前提的,非认知主义则认为经验上的道德基本问题是不能讨论,并且认为规范性命题的真理性是无法证明的。然而,哈贝马斯认为不论是经验上的道德基本问题,还是规范性命题的真理性,只要能够在道德论证的过程中找到一条,就能使得参与双方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