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并举:体育失范行为的规制失当与善治复归
2021-04-23王子骄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张 琪,王子骄
(1.上海体育学院休闲学院,上海200438;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上海201620)
体育失范行为指主体在参加体育运动之前、之中和之后违反行为规范的体育参与行为。随着体育全球化和利益多元化交织,体育权力拥有者往往希望借助“许可”“明示”等刚性规制手段处理竞赛过程中出现的体育失范行为,这导致规则和法律功利主义思想在体育赛场上泛滥。规制实践表明,体育失范行为不仅未被彻底根除,反而出现了规制乏力和失效的情况。“法不禁止则自由”的原则成为失范主体抗辩规制介入的“保护伞”。最近德国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在Pechstein案中判决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结果无效。这迫使体育法学界重新反思:法治之于体育治理的意义究竟何在?应以何种态度和手段应对屡禁不止的体育失范行为?
规制体育失范行为的目的并非将失范主体从体育运动中开除,而是希望通过设置行为规范、施加规制手段,倡导合规行为、惩戒违规行为,达到保障、促进社会活动良性发展和自我循环的善治目标。我国自古便有礼法双行、德刑并用的传统,谋求使用道德和法律的手段共同规制和惩戒失范行为,最终实现对失范行为的善治。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表明我国在重视使用法律治理手段治理社会环境的同时,从国家层面提出道德治理的新观念、新举措,以应对高昂的法治成本和规制失效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