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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研究

2021-04-23何玉全

艺术科技 2021年24期
关键词:保护现状现实困境著作权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一个民族历史进程的无形灵魂,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近些年,市场活力的竞相迸发在激活经济活力的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这对于我国文学艺术事业来说是极大的打击。目前来看,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虽然触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未能建立规范的法律体系,因此无法对现阶段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发挥应有的作用。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为了维护中国文化的多样性以及相关人群的特定权益,需要进一步探究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文章立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分析其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困境,进一步阐述其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并给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现实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4-0-03

尽管中国拥有无数的文化瑰宝亟待传承,但随着时代的变更,经济的高速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逐渐被忽视。同时由于立法存在滞后性,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并不存在相应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条款,现行其他法律中也难以找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行著作权保护的规定。鉴于立法的滞后性和现实的紧迫性,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

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界定至今依然存在争议,不但全球各地的立法条款不同,即便在一国之内,众多研究者的看法可能也不完全一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乃至中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范畴的划分都有具体而不同的规定。立足于各国的不同立法,笔者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某一群体创作或经改造的世代传承的反映或适应该地区民众的文化需求和社会特点的智力创新结果[1]。

1.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第一,群体性。集体的聪明才智是无限的,绝大多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是某个集体对于当时的社会状况、生存素材等的综合加工形成的,利用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創造出属于某个社会或集体的独特的艺术作品。

第二,区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尽管总是源于民族,但是因为不同的民族居住在不同的地区,所以在截然不同的环境下便诞生了千差万别的民间文学艺术。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自然界的差异造就了人们在文化理解和生活习惯上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表现民族生存状况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也是多样的[2]。但是由于古代交通运输效率低下,和国内外的文化交流也很少,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相互渗透远不如现代社会这样频繁与便捷。

基于此,不同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族特点才会那么突出。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地的文化交流也更加频繁,不同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不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族特色经过了长时间的历史积淀是不会消失的。

第三,延续性。现代社会,虽然随着电子设备的不断普及和广泛应用,那些反映中华民族特色的智力创造成果也可能逐渐被一部分人淡忘,但是由于世世代代的传承和发扬,它们绝不会消亡。世代传承的智力创造成果能赋予人类灿烂的文化记忆,所以我们应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者们喝彩,也应该为现存的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感到骄傲。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如果没有传承人,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文明也很可能不复存在了。民间文学艺术经过近千年的发展,经历了许多代人的共同创作,时至今日依然屹立不倒,这正是文化延续的魅力与神秘之处。

第四,保护年限的不确定性。根据《民法典》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的类型都有各自的特征,《民法典》和《著作权法》暂时没有作出细化规定,一言概之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具体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现行的相关规定很难满足现实需求。

第五,不可转让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独特的民族性特点,这些特点源于主要传播地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影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旦被转让,作品彰显当地民俗风情的部分将被极大地削弱,同时也很容易造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无法传承而消失。

第六,相对公开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是由某个地区的人世代相传、共同继承和发展而来,对某个族群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可以共享的,因此这些作品很难以人为手段秘密保护起来。不过在这个族群中,并不是每个群体成员都能够熟练地掌握并使用它,所以它的公开性也是相对的。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及现实困境

2.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但是鉴于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因此可以先借鉴其他国家关于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期为著作权保护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我国已逐步建立起独特的保护方式和机制,并合理地处理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出现的棘手问题,如著作权的归属与享有问题、作品创作保护期限问题、作品创新与发展继承问题等[3]。

1991年公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文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规范的作品在法律属性和基本特征上存在根本区别,很多规定和原则无法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中明文规定维护的市场主体是创造、发展、保持这类文物的社会群体,也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真实的来源群体。《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作为国内第一部专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因为随着《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审议通过,《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等众多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

2.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在现行法律中,可从《著作权法》第八条及其对应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找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行著作权保护的根据,尽管有上述法条对其予以规定,但是上述法条内容规定过于原则化,且在我国实践中没有可以复制的经验,导致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困难重重。同时,当前虽然人们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经加强了重视,但是相应的保护意识依旧淡薄,长此以往会磨灭民间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创造力和热情,甚至造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消失的局面。

在确定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重大问题以后,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以权利与义务为基础,提出具体的举措与方法,确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平稳开展,进一步强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效果[4]。

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3.1 有利于民族文化的发展、民族个性的维护

著名作家冯骥才先生认为,民间文化是一种母体文化,它给我们一种很深厚的东西。而现在,它在飞速地解体、消失,我们应该加以救助,把它保护起来。我们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丰富而璀璨,体现了我国劳动人民的聪明才智,但如今它们却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慢慢消失,这激发了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民族文化的发展不仅要靠人们的意识觉醒,同时也需要法律发挥强制性的保护作用,依靠软性意识和硬性法律法规搭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体系。唯有建立健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才能促进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保持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

3.2 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利益的保护

随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广泛传播,创作者的知名度逐渐提高,其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他人用作商业用途,这时创作者才想起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历经多年的口口相传,最初的创作人已很难确定,维权之路注定艰难。

更严峻的是,很多民间艺术作品的版权都转让给了外国人,经其重新加工制造之后再回到国内市场时,中国人就需要支付高额的版权费用,才能得到经过加工制作的民间文学作品。其中,经济损失是一方面,更严重的还有情感损失。因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充满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讴歌,表达了勤劳的中国人民丰富的思想感情。可部分版权持有者却肆意扭曲、丑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里的艺术形象,与作品的创作初衷背道而驰,这也是创作者们无法忍受的[5]。所以只有建立健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法规,才能很好地遏制这种情况,更好地保障民间文学藝术作品权利主体的利益,并由此增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让他们产出更多优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4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建议

笔者根据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固有特点和目前的行业发展状况,以及世界各国的立法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4.1 保护优先,传承与发扬为辅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共有特性赋予了相应的权力所有者垄断地位,容易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自我封闭,同时造成信息传播的不准确和不平衡,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扬光大。葛剑雄先生认为,面对这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们必须以保护为先,别希望其能够自负盈亏,因为当今能够盈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只是个例,唯有在确保其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以传承与发扬为辅,才能够允许人们有限制地使用。当前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来自各方的威胁,致使其陷入快速消亡困境。因此,当前我们不但要做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工作,而且要促进其兴旺昌盛[6]。

4.2 政府牵头、公众积极参与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群体,导致许多人都是该项权利的享有者,但每个人都无法自主地行使这项权利,致使对民间艺术作品的救济陷入了艰难的处境。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直接代表人民权益的地方政府必须发挥相应的社会功能,在资金投入、组织设置等各个方面,充分调动公众的主观能动性和参与热情。以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民间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为例,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作为赫哲族的民意代表机构,对国内著名艺术家郭某提出了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讼并胜诉,为今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诉讼和救济工作打下了基础。

4.3 注重精神权利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一个特殊的族群或团体创作并世代相传的文学艺术作品。正如上文所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以民族精神为底色发展起来的,体现了中华民族独有的民族情结,是凝结了该民族或集体时代信仰的综合体,是一个民族或集体的精神图腾。所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必须和对普通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区别开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更应该重视其精神权利。

4.4 利益均衡原则

吴汉东先生倡导,知识产权的根本就是为了使这项权益可以兼顾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维持公司间公平竞争的同时也要顾及消费者本身自由选择产品的权利,使知识产权的各种机制达到二者的均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是从某些特定的地方或族群的创作中产生的,所以应该践行民族利益优先的原则,但为了促进文化的沟通交流,又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种文化保护机制与其他民族或者社会公众权益的均衡分配。对民族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的维护,也就必须均衡著作权人和邻接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以及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让多种权益得到平衡,以增强知识产权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再利用与传播。因此,利益平等原则应当贯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全过程。

5 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过时间的考验世代传承,它以民族精神为基础,迸发出无穷无尽的活力,它是发展我国先进文化的民族根基,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长久存在和发展壮大的内在根本力量。随着时代的发展,尽管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已逐渐步入正轨,但是基于目前的情况,笔者深切地感受到我们所做的还远远不够。所以,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仅意义重大,而且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张晓雁.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12):261-262.

[2] 王梦莹.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商品与质量,2012(S5):213.

[3] 孟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7):99-100.

[4] 杨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5(20):247,246.

[5] 孙蕾.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5(28):84-85.

[6] 张晓宁.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17):256-257.

作者简介:何玉全(1993—),男,河南夏邑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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