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稳”“六保”语境下,不宜动辄顶格使用开除手段
2021-04-20李英锋
产权导刊 2021年3期
李英锋
陆云生系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2020年1月6日,陆云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2020年1月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2020年1月31日,公司以陆云生旷工累计超过3天(含3天)为由向陆云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经劳动仲裁以及一二审程序,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月24日澎湃新闻)
一起看似普通的劳动维权案例,其价值和影响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个案范畴,对于“六稳”“六保”语境下的就业权保障、劳动管理理念选择和尺度拿捏、劳动维权机制的公平裁决,都具有剖析意义和示范意义。
案例中的上海某物业公司未以宽容心、同理心看待劳动者为父亲操办丧事这一具有人伦性质的请假事由,没有充分尊重传统道德和民俗,没有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在劳动者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前提下,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根據片面理解任性核定劳动者的旷工天数,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逾越了法律底线,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机构和一二审法院依据事实、法律和情理公平裁判,向用人单位的“开除”行为说“不”,以案维权,以案释法,以案说理,给所有用人单位都上了一堂法治课。
日常所说的“开除”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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