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开募捐资格的有限扩展
2021-04-17吴如巧陈宏洁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吴如巧 陈宏洁
[提要]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负有提供针对性公共服务之义务的组织为了缓解物资短缺,直接向社会公开募捐物资的行为虽然在法解释论方面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在法政策方面,相关公共服务组织有条件地在应急情况下公开募捐,符合相关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实质价值追求。赋予公共服务组织在应急情况下的公开募捐中更多的主动性,并在立法层面改进各类公共服务组织与慈善组织的合作关系有现实需求。在突发公共事件背景下,“与慈善组织的国家功能和社会功能衔接”“限制募捐目的与标的”“分段受赠”的原则有利于赋予相关组织有限的公开募捐资格,并在事前许可与备案、事中启动与反馈、全程监督三个方面进行专门的制度设计。
在突发公共事件①中,由于暂时、局部的物资短缺,负有应对该事件之职责的公共服务组织②可能会在慈善组织没有介入的情况下,以“接受捐赠公告”“公益捐赠倡议”“物资需求通知”等形式直接向社会公开募捐。一方面,对该行为的法解释学理论[1]和实务评价③是负面的,因为目前各类公共服务组织一般不具备公开募捐的主体资格要件,不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26条、第101条的规定;另一方面,对该行为的法政策学评价仍有待研判,该行为的便捷性能够较好地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急迫性。但在法律应然的层面,公共服务组织应否在突发公共事件下有条件地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尚未有明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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