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中间商模式分析*
2021-04-17桂祥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桂 祥
(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1620)
一、大数据产业发展对我国个人信息交易现状的影响
(一)公民个人信息交易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进一步凸显,使得公民个人信息交易有了现实需求,同时在中央相关政策支持下,数据交易产业得到不断发展,各地数据交易市场也逐渐建立。就数据交易规模而言,据不完全统计,数据交易市场规模在2015年已达到33.85亿元,到2020年数据交易则有望达到545亿元。①数据来源于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发布的《2016年中国大数据交易产业白皮书》。而就数据交易市场而言,各地也纷纷建立数据交易市场,最典型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海大数据交易中心、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等机构的成立。在数据交易品种上,交易的数据不仅涉及个人信息,更包括行业数据、政府部门数据等,涵盖诸多领域。由于考虑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目前交易场所交易的数据一般是经过交易所数据清洗、建模、分析后得到的数据结果,而非原始数据的直接交易。在数据交易主体上,目前数据交易场所基本执行交易会员制,即只有成为交易场所会员,才能进场参与数据交易,而对于非会员主体只有通过交易所会员来实现数据交易。在具体的交易服务上,则通常包括数据供应、交易撮合、数据定制服务及其他服务(如数据托管、数据确权、数据应用等)。②资料来源于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发布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702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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