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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群体参与互助养老服务的观念溯源与建构路径选择*

2021-04-15刘丽杭

新疆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观念养老道德

徐 俊 刘丽杭

内容提要:互助养老服务需要老龄群体的广泛参与。对老人的参与激励既要从经济状况、健康程度、日常生活境遇等方面入手,同样需要理解和发掘影响老龄主体选择参与养老互助行为的积极观念或积极信念的重要作用。通过追溯我国老年人互助观念的来源,发现孝道思想、友悌之爱和道义追求依然是群体选择互助行为的因循理念;“为人民服务”与雷锋精神是老龄群体诠释互助精神的基本话语;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友善”等美德则是时代精神对参与养老互助的现实感召。文章认为,通过积极扬弃互助养老观念的观念基底,依靠政府、社区和个人层面的道德实践推动对互助养老精神的生活建构,据以形成整个老龄群体互助互惠的观念共识,推动以良好价值引领养老互助的实现。

一、引言

现代社会老龄化表征日趋显著,诸如家庭养老能力式微、代际时空区隔、现代生活方式消解敬老价值等现实情态,在习惯于家庭养老传统的老年人看来,所面对的是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这对个体精神世界造成了严重冲击。面临着社会的急剧转型,老年人不得不努力适应由家庭伦理维系的传统养老方式向以理性契约为主的现代养老方式的变迁。(1)王永梅:《社会养老服务利用的行为模型研究》,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学位论文,第130页。得益于现代医技水平的飞跃与生活条件的持续改观,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与实际社会活动能力远超自然年龄所定义的能力基准,(2)欧旭理、胡文根:《中国互助养老典型模式及创新探讨》,《求索》2017年第11期。可以通过互助的方式实现群体自养,并且老人希望自立自强以获得足够的社会尊严。互助养老服务依托于社缘、业缘和亲缘等有效人际关系,通过同辈群体之间的相互照顾实现家庭照护般的贴心服务和亲密的精神慰藉,并且能够维系老人的社会情感纽带,因而不易产生类似入住养老机构的孤寂感。由此可见,互助养老能够超越家庭养老的资源局限和规避机构养老的精神困窘,为居家养老提供必要的安顿条件,符合“在地养老”的世界性趋势。

互助养老是一种极其依赖社会自主行动的服务递送体系,如何激励老人积极和持续参与服务供给成为互助养老研究的关键议题。从现有研究来看,对老人参与意愿的探讨大多集中于个体特征、经济状况、行为认知和社会支持等客观因素,(3)郝亚亚、毕红霞:《山东省农村老人社区互助养老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西北人口》2018年第2期。较少关涉老龄主体对互助养老行为的主观理解,对其秉持的观念要素在激励互助行为参与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缺乏应有关注。哈贝马斯曾言,理解社会行动必须恰当评估行动者的主观理由,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以“自我”作为参照,必要的价值判断便涉入其中,价值判断的标准则根植于观念。(4)Habermas J.,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ume 1,Boston:Beacon Press,1984,p.77.观念作为标识群体“精神家园”同一性的集体记忆,维系着社会共同体对事物意义的认知,既预设了个体“被抛”入世界的意义之网,形塑个人对周遭事态的理解,也是行动者超越利害得失、依循价值判断行动的精神动因。对于积极参与互助养老服务的老龄群体而言,虽然他们的选择具有当即判断的特征,但其行为决策更多因循于特定文化环境中所沉积的观念教诲及受其影响、潜移默化般沉浸于生活情境实践中的价值判断。由此,对激励老年群体互助的观念要素进行分析和发掘,是理解老人为何对互助养老服务参与行为赋予积极意义并做出参与选择的关键。本文从我国互助养老服务发展出发,通过对促进互助养老参与的传统和现代观念要素进行分析和梳理,并且结合其现实表征,可以为塑造当代中国养老互助精神提供可用思想质料和建构资源,为互助养老服务嵌入当代社会生活提供观念视野和价值借鉴。

二、激发老人参与互助养老服务的传统思想肇因及其现实意义

互助精神古已有之。在克鲁泡特金看来,互助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法则和进化要素,“在人类的天性中,人类生来就具有合群及互相帮助和支援的需要”(5)﹝俄﹞克鲁泡特金:《互助论》,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43页。。在中国传统文化情境中,互助行为萌发于血缘氏族内部的亲缘之爱,并通过人际纽带拓展到地缘空间内非血缘关系的亲密对象,进而演化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人际自觉,最后凝练为整个儒家“德治”思想中道德教化的重要内容。在依血缘宗法结构建立起来的传统社会中,“明人伦、重教化”的主流儒家观念指导和激励着民间的互助行为,以大家共同承认的“历史社会经验”活动圈子为界限,(6)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30页。共同维护着社群的良性发展和整体和谐。

互助合作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中超越了进化的需求,承载着“大同”社会的道德寄望,闪耀着族群友爱的人性光辉。虽然传统社会的养老需求很少溢出家庭的范围,但是因家庭变故和战乱影响,由其引致的养老需求增量对社群生活秩序的冲击却不可小视。除却政府积极兴办“孤老院”、“普济堂”等官方慈善组织用于收容游离于家庭之外的老人,民间的互助养老实践也悄然兴起。例如,“私社”、“义庄”等民间互助养老形式,以自发组织与自我管理为特色,大多由在任官员与乡绅贤士所推动和建立,他们怀着“仁泽乡里,德育族群”的寄望,对亲族之间进行仁爱、友悌的倡导和教化,使得养老互助行为得以越过家庭孝道的道德阈限而萌生,甚至延伸到族群范围之外的陌生关系之中。我们可以发现儒家思想不仅是民间互助组织的价值导引,而且由于主流价值的训规使整个社群都存在着极强的儒家主导气质,甚至形塑了中国传统社会养老互助的基本精神。

民众日常生活实践中形成的道义观念是传统社会养老互助观念的另一重要来源,养老互助大多发轫于熟人社会场域内的睦邻友爱,依赖于同情、怜悯等道德情感。这固然与传统社会的价值感召和道德教化密不可分,但更直接地来源于民众对朴素道义观念的认同与身体力行。例如,民间广泛存在“行善施德”、“扶危济困”的道义慈善观念,对于“人情往来”极度重视,在“知恩图报”的道德律令下形成了互助互惠的行为方式。此外,民间弱势群体经常通过“结义”的形式相互结盟、相互依靠、相互救助,壮大力量以增强凝聚力,借以获得集体保护,(7)王丽娟:《文人之“忠”与民间之“义”——桃园结义故事两种叙事的比较分析》,《明清小说研究》2007年第1期。并据此衍化出“义”的道德正当性,用“义无反顾”、“义不容辞”等道德表述强调保护弱者、慈弱共济等道义准则在行动选择上的优先性,致使道义思想成为推动人们自觉选择助人行动的重要观念力量。

(一)“孝道”的“推恩”及其在互助养老观念中的现实关照

家庭是最重要的人伦之源。家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了无法割舍的情感联系,家庭成员通过长幼亲疏确证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8)杨伯峻:《论语译注》,上海:中华书局,2006年,第15、212页。首先,传统孝文化将“孝”理解为“能养”和“敬”两个范畴,体现出传统养老文化关注物质供给和精神慰藉的双重细节,诠释了老年人在自养能力逐渐退化和社会联系逐步断裂的人生后期阶段对子女的物质需索和情感依附。其次,孝道在财产传承和反哺情感方面对子女有一定的约束力,使得“孝顺”观念在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中国社会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最后,家庭养老表达的是一种基于代际递偿的公正观念,“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9)杨伯峻:《论语译注》,上海:中华书局,2006年,第15、212页。, 这种因子女当时缺乏自我意识和回报能力所造成的对父母的亏欠,(10)刘秦闰、任春强:《德孝文化在互联网时代的范导作用》,《学海》2018年第4期。在传统文化中被认为是老年人索取养老回报的正当依据,能否履行养老责任也成为了对成年人是否具有良好德行的考教。“孝文化”作为传统社会代际和谐的精神源泉,其存在依据和基本逻辑在如今依然影响着老年人的思想观念,成为现代社会中家庭伦理规约的重要组成部分。(11)王翠绒、邹会聪:《独生子女农户代际互动脆弱性的镜像、归因与消解》,《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1期。

如果仅以“父慈子孝”的观念来看待“孝文化”对互助养老精神的影响,其作用无疑是负面的。一项调查表明,空巢老人普遍将家庭空巢化看作是一件极不光彩的事情,在有儿女的情况下要依靠互助养老,不仅老人自己的面子可能挂不住,而且子女的认同也可能出现问题。(12)许加明、华学成:《城市社区空巢老人互助养老的参与意愿与互助方式——基于江苏省淮安市的调查与分析》,《现代经济探讨》2015年第8期。同时,社会舆论对于父母接受互助所引发的对儿女孝心的诘问,容易使子女背负额外的道德压力。另外,父母操劳也有违子女希望老人颐养天年的心愿,并且服务老人容易产生意外纠纷,难以获得家庭成员的支持和理解。因此,如若要正确理解“孝道”对互助养老行为选择的支持,需要认识到儒家思想对“孝道”的“推恩”阐释。“推恩”观念源自孟子,简单而言,是将主体在一定道德境况中所自然生发的道德情感施加到其他相关状况之中,使行动者能够在不同境遇中做出相似的道德反应,(13)东方朔:《“反其本而推之”——朱子对〈孟子·梁惠王上〉“推恩”问题的理解》,《复旦学报》2019年第3期。是谓“小孝善事父母,大孝兼善天下”(14)刘秦闰、任春强:《德孝文化在互联网时代的范导作用》,《学海》2018年第4期。。孟子将孝道“举斯心加诸彼”,将“孝心”所产生的道德反应推及到他者或相同的道德境遇中,是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孝道“推恩”之义。弘扬“孝道”要向“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养,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理想境界看齐。(15)屈群苹、许佃兵:《论现代孝文化视域下机构养老的构建》,《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笔者询问一些老人选择参与互助养老服务的心理原因时,他们大多表示无论是为比自己年龄大的长辈服务,还是接受比自己年轻的人对自己的服务,都是为了弘扬社会“孝文化”,是对“敬老爱老”社会氛围的积极践行,这里的“孝”更多地展现出一种“推恩”式孝观念的意味。同样,部分子女也表示为自己父母养老是一种“尽孝”行为,同时自己向其他老人贡献爱心服务也是一种“孝行”,是一种“推己及人”的“社会孝行”,是在整个社会弘扬“孝文化”的具体要求。这样一来,“孝”不仅是一种家庭美德,更是一种新的社会规约,互助精神在此获得了新的诠释,有助于形成新的养老互助社会风尚。

(二)“悌德”的朋辈之谊及其在互助养老观念中的现实意义

传统文化中,孝悌往往被众多思想家置于同等地位,强调二者对社会秩序的建构效力。子曰:“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16)杨伯峻:《论语译注》,第3页。“悌德”同样是一种基于血缘的自然情感,兄友弟恭的家族氛围对导引和谐的社会道德环境,乃至在规制统治者的为政之德方面都起到了基础性作用。“悌从弟也”,其本源含义是指敬爱和顺从兄长,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将其解释为“善事兄长者为悌”(17)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上海:中华书局,1983年,第44页。贾谊在《新书·道术》中明言“弟爱兄谓之悌”(18),贾谊:《新书校注》,阎振益、钟夏译校,上海:中华书局,2000年,第85页。,强调一种类似于“孝”的对兄长的“敬”、“顺”之情。而后,“悌”逐渐用于表达兄弟姊妹之间友爱关系的道德规范,淡化了其作为维护封建宗法秩序中“父兄”、“嫡长”尊贵地位的道德强制内容,更重视兄弟间日常人情交往的伦理表述。唐代王勃在《慈竹赋》中写到“如母子之钩带,似闺门之悌友”,宋代的《说文新附》已经将悌的含义解释为“善兄弟也”,把兄弟之“善”作为悌的价值目标。在民国初年蔡振绅先生编纂的《八德须知全集》中,第四集卷二收录了二十四个兄弟姐妹间相互敬爱、互帮互助的美德历史典故,被称为“二十四悌”,便是依据对悌的友爱涵义的理解做出的史料辑选和故事安排。

儒家思想既有“兄弟同伦”的家门之谊,又有“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朋辈情怀。“悌”在激励老人互助的过程中早已超越传统道德的局限,实现了跨越血缘关系的朋辈之间相敬相爱的伦理张力,在亲密关系基础上实现类似亲缘的道德认同。从参与互助的老龄群体的成长轨迹来看,一方面,这些老人大多诞生于多子女家庭,对兄弟姊妹之情更具切身体会,与同辈之间的交往则更具包容性和奉献精神,为“互助之悌”奠定了心理基础。另一方面,他们大多有 “学工学农”、“上山下乡”、“农业合作化”等参加集体劳动的经历,在往昔艰苦的共同劳动中培养了团结互助的人际美德,并且结成了广泛的“革命友谊”,为建构互助养老精神提供了情感维系。

需要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中社区人际网络日趋碎片化,加之大多数老年人相对保守的社交性格,都不利于老人在陌生化社会中积累足够规模的老龄社会资本,而“悌德”恰恰需要以较高的人际熟悉程度作为必要条件。因此,对“悌德”的倡导应与社区社会网络重建齐头并进,藉由政府、社区部门的组织力量,通过创造老年人集体行动的外部平台,创设建立老龄人际联系的相关机制,为当代“悌”德在社区互助养老领域的发展提供适恰的环境,真正发挥其在推进互助养老活动中的价值功能。

(三)“义在利先”的道义观与其在互助养老观念中的现实意谓

传统“道义”观关注“利”与“义”的辩证关系。无论是孔子在《论语·里仁》篇中对君子行事“义之与比”的规范,还是孟子对“仁义礼智”四德的引申,都突出强调“义”的“适宜”、“合宜”之意。陈来先生认为,“义”可能由对亲属以外的尊长的尊敬这一狭义概念出发,逐渐与强调善恶分判的羞恶关联,从而演变为以坚持道义去恶扬善的内容。(19)陈来:《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国学流变与传统价值观》,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第47页。可以看出,“义”处理的是超脱亲缘之外的社会范畴中人群内适宜关系的伦理问题,即所谓“正义”的社会规范。在传统思想中,“言义必及利”。《说文解字》将“义”注释为“从我、羊”,我是“兵器”,羊为“畜祭”,表明道义与物质利益并未截然分开。汉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认为“义”、“利”乃心体两养,不可偏废。明代王夫之认为义是对利的指导,利是由义的结果,对于人来讲,义利可以两养却并不两重。(20)王桂艳、刘金阳:《论“义”在传统道德价值体系中的融通性》,《道德与文明》2016年第2期。墨子更是将义直接解释为利,并推崇“利之中取大”,“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21)《墨子》,李小龙译注,上海:中华书局,2007年,第34页。实质上是将“义”等同于追求社会公益,体现的是一种志愿“利他”的兼爱之义。

民间道义思想与养老互助行为的萌发息息相关,更加生动地体现了“义在利先”的道义观。互助组织在传统社会中屡见不鲜,秦汉时期邻里互助社团“单”,南北朝时期的会员制“私社”,宋代的宗族“义庄”等都包含了民间在生老病死方面相互扶持的内容 。至于明清之际,丧失家庭照护的太监依托寺庙成立的太监庙,“矢志不嫁”的“自梳女”群体“义结”金兰会,都是古代互助养老的精彩案例。囿于古代社会聚族聚类而居、人身紧固于土地等地域封闭性特点,互助行为的诞生往往以血缘为基础,以亲缘为折射,以地缘为范围,以业缘为扩展,目的是为了形成一个以维护群体利益为旨归的守望相助团体,使得族群内的弱势群体能够得以与部族共进退。民间互助组织及其互助行为常常被冠以“义”这一特殊名称,例如,“义学、义仓、义卖、义田”,等等,凸显民间社会将“义”置于“利”先的道德褒扬。民间形成的“义”德集中体现了集体生活中的个体对维护社会关系、维护命运共同体所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是在应对孤独冷峻的陌生世界所结成的自发团体在维系人际纽带、形成有机团结的过程中对应然规范的概括表达。“道义”在民间的内涵并未指向个体之私利,更未明确表述为追求公益之必须,而是化身为一种道德规则或道德义务,对行为的判断更多的出于一种动机评价,而不在于其行为结果的成效与否。

在现代情景下,激励互助养老参与的“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义中存利”,以保障行为人合理的利益报偿作为实现“道义”的基本条件。在互助养老行为领域,主动帮助他人既基于同情和睦邻的道德情感,也应当承认主体为获得相应互惠回报的合理期望。有研究发现,在谈及互助养老的参与动机时,老人既表达过希望在自己遇到困难能够得到同等帮助的冀望,更将参与互助行为的目的归结为“为了子孙后代的路更好走”(22)任杰慧:《把“无缘”变“有缘”:中国农村养老模式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8年第7期。,把养老互助的利益诉求拓展到了代际层次。可见互助养老的主体动机包含了较为复杂的利益需索,“利”客观存在于养老互助“义举”之中。应当尊重互助行为的利益表达,主体在“利他”的同时如果能够得到公正的“利己”承诺,会促进服务双方互利共赢,有利于增进互助参与的持续性,更好地积累社会总体福利。另一方面,我们要超脱纯粹功利意义上的利益计算,追求“重义轻利”的奉献精神。“人皆知趋利以避害,圣人则更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23)程水龙:《〈近思录〉集校集注集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689页。。习近平也多次强调要“坚持正确的义利观”,“义利相兼,义重于利”,为树立当代正确的义利观指引了方向。由此,必须充分肯定主体超越利害选择“取义”的道德崇高性,与此同时积极发展有效制度保障助老行为的应得报偿,使行动者不去思虑能否获取应得回报,进而构筑当今互助养老服务的“道义”规范。

三、激励老人参与互助养老服务的当代观念因循及其现实表征

当前参与养老互助的群体主要以身体康健、精神状态良好的“中青年”老人为主,他们既有帮助他人的能力,也有尚未褪去的工作热情和重返社会的意愿。这些老人大多出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后,其道德记忆在浸润于生活智慧和传统文化的同时,更来源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的强烈影响,受到当时良好社会风气和模范榜样宣传的感染。换言之,老人的互助观念受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巨大。要理解老年群体参与互助的观念动机,必须重视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过程中积淀的相关思想对激发养老互助行为的潜在机理,关注并阐发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构对互助精神发展的实质效用,为合理建构新时代互助养老精神提供创造性的道德承继。

(一)“为人民服务”精神的互助内涵及其道德感召

“为人民服务”思想命题最初由毛泽东提出,源自对张思德同志为人民利益而牺牲的思想境界和伟大精神的弘扬,是对革命以来共产党人价值追求探索的一次集中阐发。“为人民服务”作为具有典型共产主义道德特征的美德被列入党章和宪法,在道德建设中始终起着正确导向的作用,犹如一根红线贯穿在全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24)罗国杰:《新中国道德建设的回顾与展望》,《齐鲁学刊》2002年第2期。习近平指出,在新时期“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身居多高的职业,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2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139页。。

“为人民服务”具有多个维度的“互助”含蕴。一是作为共产党人的道德准则与价值核心,既要在工作中做好“人民的勤务员”和“人民的公仆”,又要发挥建设社会公德的模范带头作用,为群众做出道德示范,引领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向前发展。二是作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奉献精神,就是要“尊重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贫帮困,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2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56页。,以提高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改善社会道德风尚为出发点。三是作为“集体主义精神”的当代表达,在市场经济环境的大前提下,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将行为动机与能否增进群体、国家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尽量保证个人利益随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增长而增长。(27)诸凤娟:《为人民服务:从政治伦理到道德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1年第4期。

对于老人而言,“为人民服务”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建构精神生活的主线,是潜藏在内心深处的重要道德情怀,在群体价值观中占有很高的地位。笔者在走访社区时发现,互助服务的发起者和为老人服务的积极分子绝大部分都是代表着社区精英力量的中共党员,他们述及参与服务的意愿和动机时,“为大家服务”、“为群众服务”这样的字眼被频繁提及,并流露出对青年和中年时期单位生活里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的深深眷恋。社区群众在谈及这些积极分子义务为老服务时也大多用“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等褒扬词汇,充分印证了“为人民服务”精神在老龄党员群体,特别是在老年人群体中的崇高价值地位和社会美誉度。在今天,“为人民服务”所涉及的道德领域早已摆脱了其狭隘的定义,同志间相互关心、相互爱护、互相帮助是为人民服务;热心公益、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扶贫帮困、扶老助残,同样是为人民服务。(28)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第108页。因此,互助养老服务亦是践行“为人民服务”精神的实践场域,为老人参与互助行为提供精神信念和道德力量,为个人发动具体的社会慈善行为提供必要性支持。

(二)雷锋精神“助人为乐”的志愿奉献及其激励效应

作为影响新中国道德风貌的“三大精神”之一,雷锋精神是以雷锋同志命名的社会美德,他将“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革命奉献精神和“助人为乐”的同志情谊在生活中以平凡、朴实的日常行为呈现出来,体现了雷锋同志将道德理想的“知”与道德实践的“行”有机结合所体现的崇高的道德境界。全国“学习雷锋”的热潮已延续了几十年,“学雷锋,做好事”甚至成为人们心目中热心公益、乐于助人、扶危济困的代名词。雷锋精神对我们民族和社会的价值塑造和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影响,是一种融入民族记忆与品性中的道德基因。(29)周志平、王蔚:《雷锋精神效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重庆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雷锋精神伴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既吸收了新时代社会文明风尚的积极内涵,如“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又以实践活动等各种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方式内化精神于大众群体,呈现出生活实践与思想升华的相互激荡、向前发展的良好态势,是当代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典型范例。

雷锋精神有多个面向,其中热爱集体的奉献精神和助人为乐的合作精神是构建养老互助伦理的宝贵财富。“一个人只有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才能充分体现自身价值。”(30)《雷锋全集》,北京:华文出版社,2012年,第58、85页。老年人时常将自己帮助他人和参与公益的行为称之为“学雷锋”,可以看出雷锋精神在老人心目中的观念影响。雷锋精神对养老互助精神的启示体现在,虽然老人年事已高,但是对崇高的人生价值的追求却不会停止,将自己的精力奉献给养老服务事业就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弘扬雷锋精神对促进积极老龄化有着正面导向作用。另外,应当充分运用雷锋精神的相关表述激发老人志愿助人的热情,将“对待同志要像春天般温暖”、“把别人的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把同志的愉快看成自己的幸福”(31)《雷锋全集》,北京:华文出版社,2012年,第58、85页。等这些老年人耳熟能详的雷锋名言作为宣传养老互助的积极口号,引发老人的心灵共鸣继而促使老年人积极行动,鼓励老年群体奉献自身力量投入到志愿服务活动中,去实现老年人对于自身和社会的责任与价值。

(三)“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观对互助养老的精神指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彰显我国新时代文化自信和道路自信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中华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精华,承接全人类优秀文化成果之滥觞,是凝聚全党和全社会价值共识所作出的科学诠释,是民族和国家未来道德建设的标尺和方向。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价值观作为沿袭传统文化的重要理念,体现了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在面对复杂而多样化的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人与自然以及人际之间亟待弥合的紧张关系、人的物质追求和精神发展之间的张力的过程中所提出的价值倡导,集中描绘了科学的发展道路、和睦互惠的社会关系、完善的社会保障、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未来景象。面对人类社会步入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物化趋向所引致的“失和”,“和谐”价值观从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社会发展统一、人与自身的协调发展角度入手,发挥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以和为贵”、“致中和”等伦理观念的积极含义,并结合马克思主义思想中“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相统一的和谐价值观,(32)张晓东:《和谐价值观的理论特质》,《东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通过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既从制度建构方面对和谐秩序的营造加以保障,又通过推崇和宣扬环保节约的社会氛围、互助友爱的邻里关系、不懈奋斗的个人精神等方面为“和谐”价值观赋予具体的生活内涵。

“和谐”价值观对于互助养老精神具有积极含义,应该看到“和谐”对促进积极老龄化和建构老龄群体自我服务的伦理价值。“天人合一”的传统观念将人之类属视为万物之灵长,刚健有为,自强不息,只有自我奋发有为,才是成就自我、成就他人乃至于成就社会的基本条件。老年人虽然已步入生命的晚期阶段,但是余力尚存,丰富的人生经验和社会经验是其取得相应社会地位和社会尊严的可贵资源,并且老人从正式工作岗位和工作联系上离开,摆脱了许多繁琐的事务羁绊,“随心所欲不逾矩”,以更为“中和”的态度面对社会生活,是成就互助精神必不可缺的个人修养。另外,老人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的转变,需要重返社会方能得到正确认知。在互助行为中通过与他人互动互惠,可以让老人在他者视角中发现自我的角色;老人能够在因互助而结成的社会关系中学会体谅和关心他人,在需求多样性和关系复杂性中体味到“和而不同”的境界,以更加包容的心态团结更多的老人,结成互助互爱的小团体,进而扩展到整个社群领域,为老龄群体蓄积丰富的人际网络资源、实现自我服务提供价值依托。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友善”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价值要求。“友”意味着尊重他人的权利,将他人平等看待;“友”更是一种亲密关系,是一种因交往产生的相互关心和相互敬爱的情谊。“善”代表做好事行善,强调的是将心比心和换位思考。要“与人为善”、“行善积德”。“友善”的字面意义很好地阐释了其文化内涵与行动要求,它强调公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心、互相帮助与和睦友好,与传统文化中“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33)《孟子》,方丽华、蓝旭译注,上海:中华书局,2006年,第105页。相呼应,又与“心心相印”、“团结互助”和“亲密无间”的同志关系紧密相连,体现了传统与现代关于人们处理相互关系的思想精华。

老年人之间的相互“友善”是实现互助养老行为的前提条件。养老服务的志愿行为发端于主体对服务对象的同情与怜悯,是同为老年人在对生活困境和行动困难的移情理解,更是近邻友朋相互间义不容辞的照护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年人为了帮助邻里解决一些诸如取暖、照明等生活困难时想方设法以至于茶饭不思,也有老年人几十年如一日照护孤寡老人的善行,他们的道德行为即为“友善”的明证。“与人为善”就是“与己为善”,老年人对未来的生活普遍怀有焦虑的情绪,通过发扬一种老年人之间的守望相助精神,善待其他老龄朋友,今后可能获得他人同等的道德回报,这样一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以实现交互共享,将“友善”这一公共道德提升为公共精神,从而建构一种友善的老年社会秩序和营造和谐自助的老龄氛围,纾解由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过渡过程中产生的老年群体道德适应张力,向形成整个社会普遍的养老互助道德自觉迈进。

四、老龄群体参与互助养老服务观念的建构路径选择

思想观念是人类支配行为的主观意识,受到文化传统、道德规范与现行意识形态的多重影响,并作用于诱致制度变迁和影响个人行动偏好。互助养老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需要新的思想观念为其提供内在精神。互助养老也是养老制度的一种现代变迁,需要思想观念创新为新制度替代旧制度提供合理性说明。互助养老观念的形成需要各方行动主体对互助精神的传播和培育,要创造群众道德反思和道德发展的有效平台,才能够让道德实践与道德理念形成积极互动,对观念的发展产生正向促进作用。因此,要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互助养老伦理观念:一方面,需要从观念本身的衍化逻辑和发展轨迹出发,对老龄群体固有的伦理观念进行理解和承认,并对其进行现代意义上的积极扬弃,积极建构一种为行为主体所适应和认可的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另一方面,需要从不同层面的主体出发,合理运用多样化的文化和观念传播与传导机制对互助养老精神进行建构,从而将互助养老精神真正内化成为社区居民内心所接受并愿意为之实践的道德信念。

从政府层面而言,其一,政府要发挥社会公德建设的引领作用,对互助养老精神进行官方诠释和系统说明,鼓励社会各界学习和领会互助养老的核心理念与道德涵义。其二,应当组织政界、舆论界、学界乃至整个社会对互助养老精神进行思想发掘,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互助思想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连接,引发全社会关注老龄互助,为新时代的养老风尚进行价值思考和积极推广。其三,政府应当发挥主流媒体的巨大影响力,用报刊专栏、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对互助养老模式及其负载理念进行广泛宣传,获得更多的社会群体对互助养老精神的了解与认同。最后,政府需要注意合理表达互助养老的思想内涵,用老年人习惯的道德语言或者接受认可的观念进行表述,以最大程度贴近老年人的思维习惯。例如,将互助敬老活动表述为“献爱心,送温暖”、“发挥余热为人民服务”等表达,用“尊老爱幼”、“活雷锋”、“高风亮节”、“老当益壮”等词汇褒扬助老行为,选取诸如“孝经”、“二十四悌”、“家风家训”等传统典籍中的互助故事宣讲睦邻友爱,这些方式都是促进互助养老精神在老龄群体中快速传播的有效途径。

从社区层面而言,社区居委会及管理部门要积极营造社区的共同体氛围,创造温馨、和睦的社区文化环境。首先,应当加强对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用板报、宣传画和其他宣传形式生动表现相关价值内容。其次,社区应创造条件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活动,组织老年人用多种形式将古今中外互助互帮的美德故事通过表演的方式表现出来,让他们通过自我对扮演角色的感悟以及作为观众对故事的理解实现价值的内化。再次,要深化居民对“远亲不如近邻”的认识,需要着力于社区居民社会资本建设,通过组织诸如“道德讲堂”、“邻里互助交流会”等活动为居民的互动和交流提供条件,为居民表达自身道德感悟创造平台,为亲密睦邻积累人情基础。针对社区老人熟识程度低、不喜与陌生人交流的普遍特点,社区干部要联合社区内积极行动的老年人以走访的方式多串门,多聊天沟通,化解人际隔阂,扩大老年人在社区的社交网络。最后,社区要重视“道德榜样”在互助养老活动中的促进作用,向社区老年人讲好身边乐于助人的邻里故事,以身边事育身边人,并赋予互助标兵老人以荣誉奖励,用社区正在发生的道德行为向居民具体诠释互助之道。

从个人层面而言,一是要重视老年人道德情感的发生机制。细腻的情感直觉标识着老年人对于当下发生的道德行为具有强烈的自尊心和荣辱感;丰富的生活经验为老年人累积了大量的情感体验,对相关事物容易引起情感共鸣;漫长的人生经历使老年人形成了特定的道德认知和稳定的价值观念,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道德情感深刻而持久。因此,应当从小事做起,以尊老敬老言行获取老年人的信任感和亲切感;应当深挖老年人的道德记忆,通过情景重现的方式组织行动引发老年人的道德认同;更应当“以理育情”,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激发老年人的道德反思,鼓励他们接受新的思想和观念。二是要防止社区老龄工作的客体化思维。不要将老年人当作开展工作的一个“事务”、一个可以随意管理和控制的“客体”。要杜绝社区部门在推进互助养老服务过程中的专业主义与职业化倾向,而是以开放式的倾听和平等交流的公民精神取代工作安排与职能划定的技术性操作,用以彰显互助养老服务中老年人的主体地位。最后,老年人自身也应当明晰自己在养老服务中的伦理责任。互助养老是一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实践平台,发扬志愿精神是互助养老的起点,也是互助养老精神得以持续的支点。主动投身为他人服务,既是崇高的美德,也是对老龄社会的责任,更是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积极老龄化的可靠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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