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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家庭法的影响:运用、挑战与回应*

2021-04-15夏江皓

新疆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纠纷当事人人工智能

夏江皓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目前,人工智能在家庭法领域的具体运用主要包括对在线解决家庭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计算、婚姻财产协议、预防和减少儿童虐待与家庭暴力以及人类与机器人结婚等问题的探讨。人工智能使家庭法事项处理更加便捷的同时,也给家庭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算法黑箱与算法偏私、人工智能参照数据的有限性与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侵犯、过度依赖人工智能解决家庭纠纷带来的隐患以及法律需要对人类与机器人结婚作出应对,以上难题对家庭法的法律秩序和伦理标准提出了挑战。基于此,文章认为,家庭法应当一方面抓住机遇,促进人工智能的合理高效使用;另一方面分清主次,在使用人工智能时坚守家庭法的核心价值和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关注到人工智能给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带来的影响,根据笔者进行的文献梳理,现有的研究多着眼于人工智能一般性的法律问题,(1)马长山:《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陈景辉:《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应该从哪里开始? 》,《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5期;齐延平:《论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场景的变迁》,《法律科学》2018年第4期等。部分研究关注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2)冯洁:《人工智能对司法裁判理论的挑战:回应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李飞:《人工智能与司法的裁判及解释》,《法律科学》2018年第5期;季卫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潘庸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路径分析》,《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等。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3)龙文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思考》,《法律科学》2018年第5期;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东方法学》2017年第5期;许中缘:《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法学评论》2018年第5期等。智能汽车的侵权问题(4)殷秋实:《智能汽车的侵权法问题与应对》,《法律科学》2018年第5期;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冯洁语:《人工智能技术与责任法的变迁——以自动驾驶技术为考察》,《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2期等。等。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人工智能在各个部门法领域的具体研究也有待深入。

家庭法作为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法律,正经历着人工智能的巨大影响。人工智能的介入使得家庭法的诸多事项在处理上更加便捷,同时也给家庭法带来了巨大挑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其婚姻家庭编在具体制度的适用时应当如何作出回应?基于此,本文将聚焦人工智能在家庭法领域的应用与发展,围绕人工智能时代家庭法的变革与挑战展开论述,并对家庭法应当如何回应予以探讨,以期为今后相关主题的进一步讨论抛砖引玉。

二、人工智能在家庭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人工智能作为一门囊括了搜索、统计、计算、推理、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声音图像识别等多种功能的技术科学,在法律领域已被运用于查找法律、法律文件制作、法律研究、法律结果分析和预测等工作。具体到家庭法领域,人工智能同样深刻地影响其实施及发展进程,并且这种影响将随着技术进步而不断深入。目前,人工智能在家庭法中的实际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典型领域:

(一)在线解决家庭纠纷

在线争议解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发展初期主要是为了解决传统司法机制之外电子商务纠纷的方法和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线争议解决逐渐发展为中立第三方在虚拟的场所运用电子邮件、社交网络等信息技术工具协助当事人在线完成各种争议解决。(5)龙飞:《人工智能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应用与发展》,《法律科学》2019年第1期。运用人工智能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家庭纠纷,有助于降低纠纷解决成本,让一些受制于经济条件而无法获得律师帮助的当事人获得更加公平的纠纷解决结果,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压力。

Resolve Divorce、Robot Lawyer LISA、Amicable Divorce等智能软件都可以用于在线帮助当事人解决家庭纠纷。以英国的“友好离婚”(Amicable Divorce)为例,它是一款集在线离婚法律指导和在线离婚纠纷解决为一体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其服务宗旨是帮助当事人及伴侣获得更加高效、公平、友好的离婚结果安排。首先,Amicable Divorce需要用户提供姓名、性别、邮箱、婚姻状态等基本个人信息作为基础背景。然后,系统列举出与离婚有关的目标、子女抚养计划、财产和债务、收入和支出四个内容作为离婚法律指导和纠纷解决的评估依据。每个内容项下有若干子问题需要用户回答,每个问题系统都提供了一些选项可供用户选择,用户也可以在这些选项之外填写自己的想法和意见。(6)具体来说,第一,“目标”项下包括以下问题:如果离婚完成后心情如何,在离婚期间对自己期待的状态是什么,计划如何分配财产,对今后的工作有何计划,对于离婚后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联系状态有何计划,计划花费在离婚上的时间和金钱分别是多少?第二,“子女抚养计划”项下包括以下问题:期待离婚后的亲子关系是怎样的,离婚后计划如何抚养子女,离婚后双方计划共同和子女在一起的时间是多少,离婚后认为对孩子怎样进行安排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第三,“财产和债务”项下包括以下问题:财产分割的总体原则是什么,离婚财产分割的份额是或者对于如何分配的期待是什么,离婚后的工作计划是什么,对家庭房屋如何分配?第四,“收入和支出”项下包括以下问题:工资、其他收入、对方的工资及收入、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离婚后可能得到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具体参见Amicable Divorce应用软件)。用户可以邀请对方当事人加入平台,以使双方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共同解决离婚纠纷,但如果邀请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对达成协议有安全隐患(7)Amicable Divorce对安全隐患的界定为,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属于可能对达成协议有安全隐患:对方有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你很害怕对方,对方完全控制你的财产,对方威胁要伤害你的家人或朋友等(具体参见Amicable Divorce应用软件)。时则不能进行该项操作,而应选择单人离婚法律指导服务,或者邀请律师、其他相关组织及平台的专业离婚顾问介入。此外,如果当事人双方认为离婚谈判有困难时,也可以邀请平台的专业离婚顾问协助,以促成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其他事项的离婚协议。

近年来我国的在线智能争议解决平台也逐渐发展起来。例如,浙江省建立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申请在线纠纷调解分为选择纠纷类型、填写案件信息、申请调解、平台调解、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六个步骤,平台调解案件类型囊括了婚姻继承、消费维权、劳动争议、借贷纠纷、物业纠纷等。就家庭纠纷而言,平台主要负责理性分析家庭纠纷、在线疏导、答疑、解纷、回访矛盾解决效果。(8)浙江解纷码,https://yundr.gov.cn/jsp/index/disputeDetails/disputeDetails.html?type=marrige。此外,2018年11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也在全市内率先建立了“社会化解纠纷服务共享平台”,平台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为用户提供在线咨询、在线调解和司法确认等服务;(9)《石景山首创互联网+调解新新型纠纷模式》,《北京晚报》2018年11月13日。同月,广州市也推出了“广州智慧调解”微信小程序,该程序突破了传统输入法模式,使用人工智能引擎提供基于自然语言对话的语音录入功能,采用微信人脸识别技术对当事人进行身份验证,通过人工智能算法识别用户咨询的矛盾纠纷并为其提供评估意见、视频调解,让用户足不出户就能高效选择纠纷解决途径、化解矛盾纠纷。(10)《广州推出全国首个“智慧调解”微信平台》,《法制日报》2018年11月12日。

(二)离婚财产分割

由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计算机研究中心数据研究实验室开展的“法律与人工智能”项目开发了一款专门用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专业系统(Split Up)。法律虽然提到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考虑的若干因素,但并没有给出每个因素的相对权重,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过程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Split Up系统运用计算机神经网络来抓取和统计每个因素的权重,神经网络通过对过去的大量类似案例进行学习,获得相关因素权重的数据以得到训练,然后将神经网络和规则结合形成一个“规则+计算机神经网络”的系统来分割离婚财产。在进行数据统计和学习时,如果案例输入内容相似但输出结果不同,则意味着过去的两个判决可能相互矛盾。出现矛盾属于预期范围,因为每个法官赋予判决财产分割各个因素的权重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个法官的观点也可能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系统可以根据案例样本的数量及最终的需求采取不同的措施处理矛盾:保留极端案例(如果样本数量足够大)、更改一个或多个相反案例的结果、删除极端案例。(11)Andrew Stranieri,John Zeleznikow,Mark Gawler,Bryn Lewis,A Hybrid Rule-Neural Approach for the Automation of Legal Reasoning in the Discretionary Domain of Family Law in Australia,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7,1991,pp.153-183.

具体来看,Split Up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大致包括以下四个部分:法律依据、大数据学习后的论证根据、本案数据、结论。例如,在一个案件中,法律依据是:澳大利亚1975年的《家庭法案》(the Family Law Act) section 79(4)以及1981年的Noel v. Noel案。论证根据是:双方当事人过去对家庭的贡献是考量因素;如果认为重要的话,双方当事人未来的需要也应当被考虑;相比相对贫穷的家庭,当事人对家庭的贡献这个因素在相对富裕的家庭中对离婚财产分配百分比的影响更为显著。本案数据是:男方比女方贡献更多;男方和女方未来的需求相近;家庭的富裕程度居中。基于以上信息,最后通过计算得出的结论是:男方应当得到65%的财产。(12)John Zeleznikow,Andrew Stranieri,Mark Gawler,Project Report:Split-Up-A Legal Expert System which Determines Property Division upon Divorce,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3,1996, pp.256-275.

以人工智能为支撑的离婚财产分割系统既可以帮助法官,也可以帮助律师或当事人。法官可以在判决前运用人工智能计算和分割财产,以为最终判决的作出提供参考。此外,人工智能所需数据的挖掘与收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法院判决的作用,如果法院的某个判决过度偏离常态,则应特别注意。律师可以运用人工智能为当事人详细分析案件情况并预测法院对财产分割的判决,以为当事人制定相对合理化的纠纷解决方案。

(三)子女抚养费计算

英国政府为离婚或分居的父母提供了一款线上子女抚养费计算器(Child Maintenance Calculator),通过对父母双方的收入水平、社会福利状况、需要抚养的子女数量、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时间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调查,系统通过既定算法计算出父母双方各自需要对子女支付的抚养费。但计算得出的数值只是一种估测和参考,准确的数值应留待父母双方进一步具体协商确定。(13)Child Maintenance Calculator,https://www.gov.uk/calculate-your-child-maintenance。。在政府计算器的基础上,法律服务团队Family Law Partners开发了一款专门计算子女抚养费的智能工具。在计算时,系统需要收集下列信息:父母双方的收入、子女的年龄、子女是否在上学、子女是独立居住还是与父母一方居住、子女每年和父母双方居住的时间等,然后系统根据预先编制的算法得出计算结果。相较于政府提供的线上计算器,该系统的优势在于:可以在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上使用;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为详细、透明的计算过程;系统可以将计算结果以一个清晰完整的文本形式通过邮件直接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律师和法官,以为子女抚养费最终决定的作出提供清晰的依据。(14)Child Maintenance Calculator,https://www.divorcefinancetoolkit.co.uk/child-maintenance-calculator/。

(四)草拟婚姻财产协议

2017年英国政府发布的《英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报告》指出,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广泛运用于帮助律师进行法律研究、审核法律文件以及自动起草法律文件。(15)Dame Wendy Hall,Jérme Pesenti,Growing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dustry in the UK,15 October,2017.我国国务院2017年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范的通知》也指出,要推进社会智能化治理,“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Margin Matrix、LISA等就是以相关法律规范为依托,用于帮助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件的人工智能系统,这大大提高了法律文件起草工作的效率。

以LISA为例,LISA是一款专门用于帮助当事人草拟法律协议的人工智能,在家庭法领域可以用于帮助夫妻草拟私密的婚姻财产协议。用LISA草拟婚姻财产协议具有如下优势:第一,节省时间和金钱。LISA可免费使用,它草拟协议的过程大约只需要七分钟,系统就可以为当事人生成一份协议草稿以供其参考使用。除协议本身外,LISA还会额外提供相关法律的指导说明以及其他背景信息,以帮助当事人更加全面地掌握信息。第二,公正性。LISA从双方当事人的中间位置出发,基于当事人的输入自动生成符合不同当事人特殊要求的协议,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律师因受到某一方当事人的干扰而在帮助当事人制定协议时有所偏私。同时,LISA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对协议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使其尽量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第三,私密性。家庭事务关系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使用LISA制定婚姻财产协议,可以在没有第三方自然人参与的条件下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尊重当事人保持家庭生活私密性的意愿。(16)Robert Lawyer LISA,http://entre preneur lawyer.co.uk/Robot Lawyer LISA。

(五)预防、减少儿童虐待和家庭暴力

近年来,人工智能逐渐被运用于儿童虐待和对配偶家庭暴力的监督与防范。Help-self Legal是一款在美国加州法院系统中用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交法律限制令的智能系统,其目的在于帮助受害者以一种节省时间和弱化二次伤害的方式申请限制令,从而更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17)Rebecca Ruiz,AI-powered Tool Helps Domestic Violence Survivors File Restraining Orders,December 15, 2017,https://mashable.com/2017/12/15/artificial-intelligence-domestic-violence-restraining-orders/?europe=true&utm_source=feedburner&utm_medium=feed&utm_campaign=Feed%3A+Mashable+%28Mashable%29。

AFST(Allegheny Family Screening Tool)是一个由多国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计算机学家研究团队共同开发设计的人工智能数据模型,目的是预测哪些儿童可能会成为受到虐待或遗弃的潜在受害儿童。该模型挖掘了美国的Allegheny数据库,这个数据库中有超过10亿条记录,平均每个居民有大约800条记录,这些记录由公共机构定期提取,其中包含了儿童福利、毒品、酒、心理健康服务、住房管理、监狱、医疗服务和公共教育服务等内容。团队经过研究和整理,提炼出了131个可能和儿童虐待有关的指标,如接受心理健康治疗、被报告吸毒或酗酒、获得福利救助等,这些指标按照风险等级被划分为1(低风险)到20(高风险)。如果一个家庭中某人的评分过高,AFST系统就会将其列为关注对象并自动触发调查。(18)A Child Abuse Prediction Model Fails Poor Families,https://www.wired.com/story/excerpt-from-automating-inequality/。

(六)“与机器人结婚”的探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强人工智能的发展和普及,未来人类与机器人“结婚”的现象会越来越多。2017年10月,机器人索菲亚被授予沙特阿拉伯公民身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获得国籍的机器人。索菲亚可以模仿人类的面部表情和手势,能与人类进行简单的交流对话,同时“她”还表示想去上学,期待爱与家庭。(19)https://baike.baidu.com/item/%E7%B4%A2%E8%8F%B2%E4%BA%9A/19464945?fr=aladdin。2018年11月,日本一名男子宣布与“初音未来”结婚,并邀请了多位亲友见证了这场婚礼。(20)凤凰卫视官方账号,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7824187146316269&wfr=spider&for=pc。此外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日本DIP公司近日以500名15至26岁的男女为样本,进行了一场关于人们对于和人工智能谈恋爱态度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对于与人工智能交往持积极态度的男性比例高达58%,女性为35%,其中有3%的男性和1%的女性表示“希望与人工智能以结婚为前提交往”。(21)《多少人愿与AI谈恋爱?日本调查:6成男性很愿意》,《日本经济新闻》2018年11月27日,转引自http://tech.sina.com.cn/it/2018-11-27/doc-ihpevhck9103936.shtml。

英国人工智能学家David Levy在其著作《与机器人相爱:人类与机器人关系的演变史》中大胆预测,未来人类与机器人相爱就像人类与人类相爱一样正常,人类与机器人的婚姻将在2050年前实现。David具体解释道,心理学家研究得出结论,人类之间之所以互相产生爱慕大致包括12个因素,这些因素也几乎同样适用于人类和机器人之间的关系,例如,人类彼此相爱的原因之一是两个人在性格与知识结构方面比较相似,这完全可以通过编程来实现。(22)虎嗅网,https://www.huxiu.com/article/220085.html。与机器人结婚虽然在当下仍属个例,但以发展的眼光看,这将是未来家庭法无法回避的议题。这种全新的婚姻方式将会怎样影响我们的理性、感情与性,家庭法将在多大程度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如果承认,应当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如果不承认,又应当给出何种正当化的理由作为回应?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人工智能对家庭法的挑战

人工智能在家庭法领域的运用与发展,给当下家庭法的具体规则、法律秩序和伦理标准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在享受人工智能带给法律领域便利的同时,也必须反思背后可能隐藏的技术漏洞和伦理困境。特别是在关涉人类生活最具伦理色彩与亲密温度的家庭法时,在面对人工智能“冷冰冰”的技术挑战时,我们更应该保持冷静的思考与必要的警惕。就人工智能在家庭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一)算法黑箱与算法偏私

从表面上看,人工智能使用同一套运行系统处理不同的案件,能够有效解决人类在运用法律规则过程中的偏私与不公。基于之前相似行为的记录和学习,智能系统能够通过数据的挖掘来实施和评判既定行为,从而做到更有效的资源分配。这个结论依赖的前提是,数字化的决策比人类决策更加透明和公正。但问题在于,此种前提是否存在有待商榷和考证。

第一,通过人工智能进行的决策需要依赖智能系统背后的一套算法规则,算法并不是告诉计算机如何处理某个特殊问题的程序,而是一套更加复杂全面的指南,它构建了人工智能系统的内部模型,人工智能遵循它进行操作,同时用更多的数据来检验和完善这个模型。(23)〔英〕卡鲁姆·蔡斯:《人工智能革命——超级智能时代的人类命运》,张尧然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第8—9页。我们在使用人工智能时可能面临的一个危险是决定人工智能最终作出何种决策的算法被隐藏了,机器变成了一个未知的“黑箱子”,使用者无法了解、更无法控制人工智能作出决策背后的依据和过程。因此,由于算法透明度的缺乏,不仅算法错误难以避免和纠正,还存在出现算法偏私的风险。

第二,与算法黑箱紧密相关的是,人类有意或无意的价值选择甚至偏见可能在算法设计时就已经融入到了人工智能系统中,而且这种偏私在隐藏算法的情况下往往无法检测。例如,在依赖人工智能进行大数据分析并通过数据关联给出关于刑事指控的建议时,如果种族或者收入作为变量已经被提前嵌入系统中,而使用者对此并不知情,那么结果是人工智能给出的刑事指控建议本身就带有历史偏差。(24)Jamie J.Baker,A Legal Research Odyssey: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s Disruptor,110 Law Library Journal,Vol.5,2018.类似的,如果程序设计者出于某些原因将法律规则以外的不合理判定因素,例如,在运用人工智能进行《民法典》第1085条子女抚养费计算时将“母亲需要比父亲多承担一定比例的抚养费”、在草拟婚姻财产协议时将“男方在婚姻关系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提前编入算法中,那么通过人工智能系统计算后得出的结果必然带有“先天”的不公正。

(二)人工智能参照数据的有限性与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侵犯

数据是人工智能进行分析与决策的基础,人工智能在家庭法领域面临的另一大挑战在于技术参照和依赖数据的缺乏,就好像飞驰的汽车由于缺少足够的燃料而止步不前。一方面,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一些地区由于基础设施条件的限制,无法将相关数据纳入公共服务统计系统中。例如,用于减少儿童虐待的人工智能系统AFST的一大难题是,它需要以充分完善的公共服务信息为依托,统计人们进行公共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的相关信息,如果公共服务信息体系发展尚不健全,则相关数据就不会进入到统计系统中,由此将影响对潜在受害儿童和加害者的准确判断。(25)A Child Abuse Prediction Model Fails Poor Families,https://www.wired.com/story/excerpt-from-automating-inequality/。另一方面,由于家庭关系涉及每个人生活中最私密的个人空间,涉及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密关系的方方面面,许多人不愿意将这些事项纳入数据统计系统中,这也给数据的完整性造成了一定困难。(26)David Hodson OBE MICArb,The Role,Benefits and Concerns of Digital Technology in the Family Law System,International Family Law Group LLP.

人工智能参照数据有限性的另一个面相是,在使用这些数据时应当尽力避免对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泄露,尊重个人家庭生活的私密性。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的区别根植于自由政治哲学中,这种差异在家庭生活领域尤为重要。家庭事务关涉到我们的私人生活,使用人工智能处理与婚姻、子女和财产等相关的各项事务,必然会导致更广范围个人信息的监控和收集。即使这种数据的收集看似是非特定化的,但在信息化社会,对这些零散而广泛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也有可能拼合成一个“数字化人格”——在很大程度上是被迫建立的、个人毫不知情的人格。(27)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这种数据信息的收集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危险:首先,一旦人工智能系统有意或无意地泄露了收集的个人信息,将会对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巨大的侵害,而且鉴于人们对智能物和智能系统的被动的无理由的信任,被人工智能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更多地涉及个人隐私。(28)祝高峰:《论人工智能领域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重庆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在这个层面上讲,人工智能收集数据的完整性与对数据背后个人隐私的保护是一个呈正相关的互动关系。以当事人使用人工智能草拟《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婚姻财产协议为例,其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状况、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安排,以及与财产安排相关的其他私密事项,如果人工智能系统能够做好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工作,反过来也会增强人们使用人工智能草拟婚姻财产协议的信心和意愿。更进一步,人工智能对数据的收集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强第三方对当事人个人生活的介入,这个第三方虽然可能不是具体的自然人,但有时却比特定自然人的介入更加危险。将此种视角推广来看,如果一个人家庭事务的方方面面都有人工智能的介入,而这种介入是以各项私密数据信息的获取和监管为前提的,那么人工智能的不当使用无疑会将当事人的私人生活暴露于公共空间之中,存在侵扰家庭生活私密性、模糊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界限之虞。特别是在国家使用人工智能监测与预防儿童虐待和家庭暴力等事项上,尤其应当重视把握国家的合理介入与对个人家庭生活尊重的界限。

(三)过度依赖人工智能解决家庭纠纷将带来隐患

相比其他法律系统,家庭法更具灵活性。解决家庭纠纷的一个越来越受到重视的理念是:强调家庭生活中个人责任的重要性,而减少过度关注个人以权利为基础的对抗性诉讼来解决纠纷。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家庭法领域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案应当更受鼓励,它能够加强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减少当事人的情感伤害,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院诉讼造成的非黑即白的两极化后果。(29)Sonia Harris-Short,Joanna Miles,Family Law:Text,Case and Material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2011,pp.21-25.在线智能争议解决为家庭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友好沟通、促成合作的平台,同时智能系统给出的纠纷解决方案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到,要“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按照相关数据和技术标准,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完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信息化支撑,构建‘互联网+’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格局”。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人工智能有助于当事人更加高效、便捷地解决家庭纠纷,但如果不能把握适当的尺度,过度依赖人工智能解决家庭纠纷将带来不小的隐患。

其一,过度依赖人工智能解决家庭纠纷可能导致离婚率上升。我国民政部发布的《2019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和《2018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70.1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占86.1%,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占13.9%;2018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46.1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占85.5%;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占14.5%。(30)民政部网站,http://images3.mca.gov.cn/www2017/file/201908/1565920301578.pdf,http://images3.mca.gov.cn/www2017/file/202009/1601261242921.pdf。由此可见,选择司法途径进行离婚的案件占比不高,绝大多数的离婚仍然是通过行政程序。而通过人工智能分割离婚财产、计算子女抚养费或在线解决离婚纠纷,有利于当事人就离婚事项高效、快速达成一致,因此对智能技术的过度使用有加速离婚率上升的可能性。《民法典》第1077条增设了登记离婚程序中的离婚冷静期条款,针对该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31)《一言不合就离婚?法律拟规定先冷静一个月》,全国人大网站,http://www.npc.gov.cn/npc/cwhhy/13jcwh/2018-08/28/content_2059401.htm。。有鉴于此,在使用人工智能处理离婚事宜时,应当注意协调人工智能技术使用与离婚冷静期条款执行之间的关系,同时注意平衡保护婚姻自由、帮助当事人便捷离婚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之间的关系。

其二,过度依赖人工智能解决家庭纠纷可能导致家庭案件中感性思维的缺乏,不利于纠纷的恰当解决。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人在情感性、社会性和财务性上最依赖的基石,充满爱和幸福;家庭法则是一种丰富而有益的经验,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32)Jonathan Herring,Family Law,London:Person Education Ltd,2004,pp.1-2.家庭社群中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即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家庭纠纷的解决也需要诉诸一定的感性思维,以推开法律规则的严密逻辑之门探求背后的情感价值。对于感性因素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地位,黑格尔曾提到,爱制造矛盾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3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200页。而人工智能针对家庭纠纷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将事实与程序、代码相结合,通过计算机算法的运算后得出程式化的结果,其运行方式是逻辑式的,其结果过于机械和理性,无法发挥人类情感特有的机能,更缺乏家庭纠纷解决中需要的人性温度和道德情感。(34)刘强:《人工智能与法治关系辨析》,《重庆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智能系统可以接收到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和现实条件,但却无法感知到这些需求和条件背后隐藏的感性与伦理因素,更无法在作出决定时将这些因素合理地纳入考量。

其三,与第二点紧密相关的是,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可能使家庭案件的处理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卡多佐大法官用了一个有趣的比喻来形容案件的审理:法官决定一个案件时会牵涉到各种因素和成分,法官有义务掂量社会利益的诸多因素,将这些成分以不同比例投入到法院的“锅炉中酿造出奇特的化合物”。这些因素并非偶然地汇聚在一起,而是有一些原则调整了输入的成分,并非某一时刻所有法官都接受同一个原则,也并非某个法官在所有时刻都接受同一个原则。(35)〔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3页。现实中,法律案件的解决往往或多或少地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一点在家庭法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很多年来,人们一直讨论在自由裁量体系中适用一种公平的、程式化的或者至少是一种流程图来解决家庭法中的一些问题是否可取。(36)David Hodson OBE MICArb,The Role,Benefits and Concerns of Digital Technology in the Family Law System.立法机关采用了两种主要的立法模式:第一种是确定的强行性法律规范;第二种是给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前者即法律规定了规范的、详尽的规则来处理特定事项,比如关于儿童保护的立法。在这种情况下,裁判者的职责仅限于确定特定法律语言的含义并将其运用到案件事实中。后者即立法赋予裁判者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定了广泛的法律原则或者仅指出法院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而不对任何特定案件的“正确”结果给出明确的指示,比如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在这种情况下,裁判者的重点不在于对法律规范的解释,而在于对特定案件的评估以及对什么是公平结果或者什么是最能促进特定家庭成员利益的判断。(37)Sonia Harris-Short,Joanna Miles,Family Law:Text,Case and Materials,pp.10-12.人工智能在线争议解决为当事人提供了另一种沟通交流的平台固然值得肯定,但直接使用人工智能取代法官工作中自由裁量的部分也必然值得警惕。人工智能运用获取的数据进行系统的训练和科学研究,用人工智能解决家庭纠纷严格依照的是系统固有的算法和得到的固定质料,而缺少裁判者应有的结合具体案件特定情境和细微差别,在法律规范框架内运用经验、技巧和内心价值进行合理自由裁量的环节。因此,在对待人工智能给出的家庭纠纷解决方案时,应当留有必要的谨慎与适当的谈判空间,不妨将其作为当事人合作或法官判决得到最终结果的起点,而非绝对的终点。

(四)法律需要对“人类与机器人结婚”作出应对

虽然到目前为止,制造一个能够通过图灵测试(38)图灵测试是一种检验人工智能的方法。在图灵测试中,如果一个机器人能让一群人无法分辨它是机器还是人,就算通过了测试。从本质上说,这也是我们人类彼此认定对方是人的方式(参见〔英〕卡鲁姆·蔡斯:《人工智能革命——超级智能时代的人类命运》,张尧然译,第8—9页)。的机器人,即能够维持复杂的情感体验,包括智力、感知力和自我意识等,以让人类相信它是人并且有自己的思想和生命,似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39)John P.Sullins,Robots,Love,and Sex:The Ethics of Building a Love Machine,IEEE Transactions on Affective Computing,Vol.3,2012.但未来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可以预见的是,人类与机器人结婚在技术上的难题将被逐渐克服,我们面临的更大挑战是家庭法是否应当赋予其法律效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又应当对此作出何种回应。笔者认为,法律对人类与机器人结婚应当持保守态度,即家庭法不应当允许人类与机器人结婚,“人类与机器人结婚”的事实不应被赋予法律上的意义,机器人无法成为家庭法上婚姻关系的主体。至少从目前来看,《民法典》应保持现状,不宜承认机器人作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的爱,(4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201页。爱情是一种复杂深刻的人类情感,很难通过计算机编程复制到仿真的机器人中。人工智能技术实验正在探索和测试机器人对人类的生理和心理情感唤起,机器人必须能够感知到对方的和自己的生理和心理信号,并能够对此计划作出回应。为了制造能与人类相爱的机器人,有很多复杂的技术问题仍待解决。(41)Malcolm Peltu,Yorick Wilks,Close Engagements with Artificial Companions:Key Social,Psychological,Ethical and Design Issues,OII / e-Horizons Forum Discussion Paper No.14,Oxford Internet Institute,January,2008.再进一步,尽管心理学是感知和决定爱的重要工具,但我们也需要寻求哲学来理解爱应该是什么。爱被视为扩展爱人道德视野最好的一种方式,爱可以提高我们对周围环境价值的认识,让我们变得更好。(42)Irving Singer,Explorations in Love and Sex,Lanham,Maryland: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1,pp.114-116.从这个层面上看,即使技术发展到机器人伴侣可以模仿爱的心理,但我们进入的是一段已经被预先既定模板编程好的关系,并不能发展出需要人类同情心和良性情感关怀的婚姻关系,也不能实现爱更重要的道德哲学价值。(43)John P.Sullins,Robots,Love,and Sex:The Ethics of Building a Love Machine,IEEE Transactions on Affective Computing,Vol.3,2012.

其次,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研究表明,机器人与人类结婚、发生性关系可能导致人类的心理疾病或情感障碍。(44)J.Snell,Sexbots:An Editorial,Psychology and Education:An Interdisciplinary Journal,Vol.42,2005,pp.49-50.探究人类对机器人感觉的恐怖谷(The Uncanny Valley)理论告诉我们,当机器人与人类的相似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人类会对它们产生强烈的厌恶和恐惧的感觉,并且在一定范围内这种厌恶和恐惧随着机器人与人类相似程度的增加而增加。(45)MacDorman,K.F.,Ishiguro,H.,The Uncanny Advantage of Using Androids in Social and Cognitive Science Research,Interaction Studies,Vol.7,2006, pp.297-300.由此,如果人类与高度仿真的机器人缔结婚姻关系,可能有发生“恐怖谷效应”给人类造成情感障碍的风险,由此给人类带来不必要的危害,法律应当尽量规避这种危险的发生。

再者,婚姻不仅仅规定了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它还是一种从各方面影响双方财产权的经济制度。(46)〔芬兰〕E.A.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I卷,李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4—35页。如果家庭法允许人类与机器人结婚,则必须要对后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离婚、继承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作出回应,而在现阶段及未来一定时期内,机器人尚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47)王利明:《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承认机器人在家庭法上的主体地位既没有必要,也缺乏可操作性。

最后,从法律上允许人类与机器人结婚将带来一系列道德和伦理难题。一方面,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从婚姻里结成的夫妇关系是从亲子关系上发生的。(48)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70页。从某种程度上说,生育抚养子女、完成人类的种族繁衍是婚姻的本质之一,(49)此种观点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活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2页)这种观点在中国社会文化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当人类与机器人结婚时,他们不能通过自然生殖或合法的人工生殖完成人类的繁衍,这无疑将对我们的传统家庭观念造成一定的挑战。另一方面,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会导致人的价值贬抑和物对人的侵蚀和异化,(50)龙文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思考》。甚至可能出现物对人的控制。爱情是一种极其强大的感情,人类往往容易受其影响,如果我们制造出能够通过图灵测试、具有自主思维和意志的机器人,并从法律上允许人类与它们缔结婚姻关系,将可能使人类置于受机器人影响甚至控制的被动状态。如果机器人利用婚姻关系欺骗并操纵人类的情感以达到其自身的某些目的,这将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着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四、家庭法对人工智能挑战的回应

人工智能不断挑战着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激发我们的创造性,同时激励我们探索生命更深层次的意义。对于未来人工智能对人类的影响,过分乐观和过分悲观都有失偏颇,都应该予以避免。(51)〔英〕卡鲁姆·蔡斯:《人工智能革命——超级智能时代的人类命运》,张尧然译,第180页。在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时,家庭法应当保持开放的立场和严谨的态度,一方面,要抓住人工智能使家庭法事项处理高效化和便捷化的机会,积极运用技术并采取合理措施应对技术运用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更要分清主次,秉承家庭法的核心价值和目标,技术只是服务的手段和方式,而非目的。

(一)促进人工智能在家庭法领域的合理使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对法律领域的影响将越来越广泛和深刻,法律工作者面对的挑战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创新型工作方式和社会变革。有观点指出,法律市场变革的三个主要驱动因素是:法律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结构的自由化以及信息技术,而其中信息技术可能是最容易被误解和低估的因素。(52)Richard Susskind,Tomorrow's Lawyers:An Introduction to Your Futur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67.在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时,我们应当促进人工智能在家庭法领域的合理运用,在线智能化办公、法律文件制作、在线争议解决、人工智能辅助判决等一系列变化将有助于法律工作者提高效率,节省时间与成本,以便人类把时间与精力投入到更具创造性的工作中。

首先,人工智能在家庭法领域的深入运用仍然面临一系列技术难题:一方面,人工智能与法律的良好结合需要依赖大规模的数据与实验,这是一个需要长期投资与逐步积累的过程,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才能取得收益与回报。另一方面,家庭法的法律规范及法律实践本身十分庞杂,家庭法处理事项特有的私密性与伦理性又加剧了人工智能适用于家庭法领域的难度。在面对这些技术挑战时,家庭法应当在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层面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持有足够的耐心与开放的态度,鼓励与帮助人工智能攻克难题,例如,加强家庭法领域人工智能的伦理规范研究,健全相关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为人工智能的精细运用提供更为详细的规范引导。

再者,应当鼓励未来的家庭法工作者接受有关人工智能的教育和培训,鼓励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这将有利于人工智能和家庭法专业领域的整合。法律工作者要对法律及实践的变化保持敏锐,及时了解技术带来的利益和风险。在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家庭法研究和服务时,掌握其背后的运算原理和运算过程十分重要,盲目依赖算法进行复杂的法律事务却不了解算法是如何产生结果,这也许是我们面对的真正危险。随着人工智能影响的不断深入,正确的做法是以复合的知识和技能武装家庭法工作者,使其能够主动、独立地评估、监督甚至设计人工智能程序方案,并引导其以尽可能合理、恰当的方式介入家庭法领域。特别是当下我国家事审判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培养“法律+技术”复合型的家事法官和家事律师,从而使人工智能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家事法领域,这将是一项具有前瞻性和必要性的工作。

最后,人工智能在家庭法领域的合理使用还应当避免通过人工智能规避法律责任。有观点指出,随着人工智能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普及,通过机器使行为和责任脱钩日益成为普遍现象,越来越多的人将失败的责任转嫁到机器身上。(53)〔美〕皮埃罗·斯加鲁菲:《智能的本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的64个大问题》,任莉、张建宇译,北京:中国工信出版社集团,2017年,第164—166页。在运用人工智能处理法律问题时,家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应当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清晰合理的制度安排,以防止使用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责任风险。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都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但人工智能本身不宜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因为它只是人类理性的延展,无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质上并不具备成为法律责任主体的条件。

(二)在家庭法领域使用人工智能时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

第一,秉承家庭法的核心价值和目标。家庭法是关于成人之间、成人与儿童之间、成人与儿童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不断受到社会和人口变化的影响。保护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促进家庭结构的稳定和家庭福祉的增加,是家庭法的主要目标。(54)Frances Burton,Family Law,London:Cavendish Publishing Ltd.,2003,pp.3-9.人工智能给家庭法领域带来的主要影响是法律工作方式的进步和变革,而绝非家庭法核心价值与最终目标的改变。当事人在家庭法中的情感体验和法律需求不会发生较大变化,这来自于各个民族数代人家庭生活的经历和体验;从事家庭法研究与实践的法律工作者的目标与意图也不会发生较大变化,他们想要实现的是帮助当事人结束死亡的婚姻关系、公正地分配婚姻财产、克服家庭暴力和虐待、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55)David Hodson OBE MICArb, The Role,Benefits and Concerns of Digital Technology in the Family Law System.家庭法中的人伦价值和道德关怀始终贯穿于家庭法中,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不会也不应“喧宾夺主”,最终,技术的运用还是应当回归于家庭法中爱与正义价值的实现,这也正好与《民法典》第1043条对家庭美德的弘扬相契合。

第二,人工智能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与生俱来的天赋自由权利。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并使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并行不悖。由于人是理性的动物,又有选择自己行为准则的能力,所以必须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也可以说是维护人的自由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一切权利。(56)〔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3—8页。因此,无论是家庭法还是其他法律,其最终目的都是尊重人的理性、维护人的权利,即使人工智能的使用会带来法律领域的变革和转型升级,我们也应当明晰它只是让人类走得更远的工具,其最终落脚点仍然是服务于人。

第三,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避免盲目依赖算法。一方面,盲目依赖算法可能会使人类受到算法错误或算法偏私的影响,从而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有观点指出,算法变得智能,人们会越来越信任它,然而大多数软件都可能犯非常低级的错误,它不必故意作恶,可能仅仅是软件工程师在设计推出新的软件版本时遗留的算法缺陷或技术漏洞所致。(57)〔美〕皮埃罗·斯加鲁菲:《智能的本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的64个大问题》,任莉、张建宇译,第166—168页。适当的做法是,在使用人工智能时保持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同时确立算法透明度和算法问责制,以能够在事后审查软件驱动的原理和过程,以确定它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在一些重要的高风险领域,甚至可以进行事先的审查,以提前实行法益保护。(58)马长山:《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过度依赖算法来代替自己思考和决策,可能导致的更大危险是:随着时间的累积,人类的理性思考能力和决策能力将下降,这是机器对人的“愚化”,如果人类失去了理性,那么人类将有被机器完全取代的威胁。(59)理性主义告诉我们人类独立思考的重要性,以康德为例,康德认为理性是指人类认识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能力,道德要求的本质就是理性本身。人类的绝对价值,即人的尊严,就是以人所有的这种能力为基础的(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0—119页)。一项针对美国大型律所的律师进行的调查显示,对于“在法律行业计算机永远不会取代人类从业者”的问题,2014年时得到了46%的肯定回应,而到了2018年只有20%的人对此持肯定态度。(60)Queen's Law Reports,Law and Technology:How wil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ffect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the Next Decade?Queen's University,2018.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这种挑战,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独立的思考,机器不能代替我们完成所有工作,只能给我们提供便捷和帮助。正义是一种独特的人类理想,无论人工智能的算法如何复杂,它可能都无法完全将之付诸实践。(61)Adesina Temitayo Bello,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Algorithm: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odel as A Pinnacle,SSRN's E-Library,2017,November 21.法官或当事人在使用人工智能进行离婚财产分割、草拟婚姻协议、减少家庭暴力等应当注意,智能系统给出的法律方案只是参考,最终的决策仍然需要由法官或当事人结合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经过多方面综合分析考虑后作出,这不仅是对家庭法特定事项及家庭法发展的责任,也是对人类自身的责任。

科学技术具有令人难以置信的能力,它改变着我们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和我们与世界沟通的能力。当今时代正在经历的智能革命正是科学技术发展带给人类的又一挑战,我们以什么样的方式去迎接这个与人工智能共存的世界,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将何去何从。法学、哲学、伦理学都需要与智能技术沟通交流,有意识地回应与塑造未来世界的面貌。家庭法作为调整人与人最亲密关系的法律部门,应当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现象与新挑战作出合理的价值倡导与制度安排。一方面积极利用人工智能使家庭法事项处理更加快捷高效,另一方面坚守家庭法保护家庭成员个人权利、促进家庭结构稳定和家庭福祉增加的核心目标。无论如何,应当谨记:人工智能对家庭法领域不应是入侵,而应是合作;人工智能不应是家庭法的主体,而应是服务社会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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