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制度应对
——以“替代决定”的监护人同意机制完善为视角
2021-04-15蔡一博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 蔡一博 吴 涛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上海司法智库学会,上海 200031)
在科技发展与数据洪流面前,对未成年人(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低于18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鉴于年龄界定范围具有一致性,只是表述习惯不同,并且本文将专门对年龄界限进行阐述,因此本文所指“未成年人”与“儿童”同义。个人信息进行专门保护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一项世界性议题[1],更是承载了成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关爱的普遍愿望。有鉴于此,本文将立足于实证研究,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殊属性出发,围绕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实践困境展开讨论,补强理论基础,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新立法精神,通过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35条“监护人同意”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方式,有针对性地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建设。
一、问题提出
我国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制度实践方面没有脱离以欧美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2],但制度建设刚刚起步,规则设计过于笼统,体系性和可操作性并不理想。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存在法律规范碎片化、尚未体系化建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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