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
2021-04-15李迎昌潘喆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1期
■文/李迎昌 潘喆
核心提示:求职者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字后又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既构成对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又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用人单位以违反预约合同为由要求求职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劳动争议范畴,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宜遵循以下思路:双方对于违约损害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以本约合同履行利益为限,结合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联程度综合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9 年6 月应聘格翰公司市场经理一职,格翰公司于2019 年7 月25日向周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周某的入职岗位、工资福利、工作地点等内容,并约定若周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赔偿违约金51500 元。当日,周某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名并以扫描件形式发还格翰公司。2019 年8 月22日,周某明确拒绝入职格翰公司。2019 年10 月8日,格翰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周某未入职、格翰公司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格翰公司遂以周某违反双方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51500 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发还公司,应视为对录用通知书内容的认可并同意入职。此后周某拒绝入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公司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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