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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内涵、类型与实践指向*

2021-04-15

浙江社会科学 2021年8期
关键词:主体功能生活

□ 李 一

内容提要 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意指在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得以建构、网络社会治理功能已有发挥的前提下,依托主体、客体及手段与方式之网络社会治理三要素的要素配备和功能激发,以增强、优化和提升网络社会治理整体效能的过程。在具体运行层面,我们可以依据纵向之“过程”或“流程”,以及横向之“行动”或“运作”的分析维度,将其划分出不同的实践类型。当下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应当把握强化网络平台责任、增进网络主体素养、规范网络公共参与、净化网络生态环境、补足网络治理疏漏等五个方面的实施重点。

当今人类社会已经全面迈入信息网络时代,展开于互联网络和网络空间的网络社会生活,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整体占比和现实影响力乃至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此中尤其值得注意的一个事实是,人类自身是在不经意之间,确切地说是在并未有多少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迎来并且跨入了基于互联网络和网络空间的“数字化世界”,进而“在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时代大潮中开启了新的生活历程”。①对此,人们不但无从回避和否认,而且还必须审慎面对和有效处置。申明并强调这一点,意在给出一个提醒,即面对一个富于动能和活力,同时又蕴含诸多挑战和“变数”的网络社会生活之全面铺展,置身于网络社会生活运转之中并且作为网络生活主体的人们,在价值理念、行为方式、规范设定、体制架构等层面业已展开的“全域实践探索”和已经给出的“社会文化建构”,其实都还远远不够。正如有的研究者所主张的那样,“面对一个我们还无法预计其发展前景的网络社会,‘良法善治’尤显得重要。”②

本文认为,同网下社会生活一样,呈现为一种共同体生活样态的网络社会生活,其要不断前行和健康发展,自然也需要有效的“打理”,而网络社会治理,则可谓是针对并且服务于网络社会生活运行的一种“系统化的打理方式”。从“结构——功能”的理论视角来看,网络社会治理的良好运行,一方面要不断推进治理体系本身的建构完善,同时在另一方面,则还需要在既有治理体系框架下面依托于治理的运作实施过程,不断实现各领域、各层面的“功能整合”,以期推动网络社会治理的有效实施,提升网络社会治理的整体效果。

一、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整合的基本意涵

网络社会治理,是人类社会治理的一大实践类型。网络生活共同体的聚合建构和秩序要求,是网络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一般而言,我们可以在学理阐释层面,将网络社会治理界定为,展开于网络社会生活整体运行当中的一种特定的社会治理运作过程和实践样态。③与此相应,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功能定位,也便集中体现为三个基本层面,即:引导、调适、规约、控制和惩戒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活动;协调、调控和优化网络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状态;维护、保障各类支撑互联网络运转的设施设备与协议软件等的安全可靠运行。另需注意到的一点是,网络社会治理本身乃至于网络社会生活的整体运转,往往都是挑战、冲击和各种机遇并存,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性地作出判断、如何审慎地予以把握和如何恰当地进行选择。而就网络社会治理的本意来讲,助推网络社会发展,与规制规约网络主体行为和调适处置网络社会关系,同等重要。如果不能够将网络社会治理与网络社会发展紧密对应甚至深度融合在一起,那么,这种“疏离于发展的治理”,恐怕就失去了意义和方向。

基于这样的理解,本文认为,网络社会治理之功能整合的基本意涵,即是以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为基础支撑和前提条件,在网络社会治理运作实施的整体框架下,依托于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客体以及手段和方式这三大“基本要素”各自的要素配备和功能激发,而有效促成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客体之间,经由或借助于特定的手段和方式,形成紧密互动的关联促进状态,进而达成强化和优化网络社会治理功能目标的动态持续行动过程。显然,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意味着要在网络社会治理既有功能得以呈现的基础上,进一步使其得以增强、优化和提升。在运作实施层面,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整合的基本途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将网络社会治理三大基本要素在配备齐整的前提下,施以有效的功能激发;二是经由或借助特定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最大限度地达成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客体的互动关联和影响作用。

可以认为,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意在实现对既有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领域内容、手段与方式,以及网络社会治理实施所需关涉的诸多要素及其各自作用发挥的过程与状态,都适时稳妥而有效地予以强化、改进和提升,同时对凝结在它们相互之间的关联状态和运作机制,也都适时稳妥而有效地予以完善和优化,从而使得网络社会治理的整体效果,能够不断获得增进和得以凸显。有基于此,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也就会呈现为一个动态调整与持续改进的行动过程。

进而言之,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问题,其实是基于如下情况而提出的: 网络社会治理已经有了较为普遍而有效的实践展开,也取得了相应的预期治理成效,但是仍然存在某些方面的欠缺和不足,需要加以调适和改观。为此,网络社会治理之功能整合,着力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就体现在如何使得网络社会治理由弱变强、由低质量变高质量、由低效率变高效率、由系统性联动不强变为系统性联动较强等诸多方面。言外之意是,在网络社会发展的早期和初创阶段,在网络社会治理本身都还未必真正解决了从无到有的问题之时,这样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即功能整合之目标诉求,恐怕根本无法提出。或者说,即便能够在理论推演的意义上提出来,但客观上由于缺乏普遍而深入的实践探索的关照,其也难以最终凝聚形成有理论价值、有实践意义的认知成果。相反,在网络社会治理实践已经较为普遍而有效地得以展开,并且也取得了相应预期治理成效的前提下,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整合问题本身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自然都会凸显出来。

基于上述分析和阐述,再结合网络社会发展尤其是当今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下作为社会发展主体的人的发展的目标诉求,本文提出,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在其运作实施层面,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运作要求:

其一,就参与主体而言,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应当遵循充分介入、责任明晰、多方联动的要求。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首先可以从主体要素方面予以先行启动。无论是组织机构,还是网络个体,既然它们(他们)都是网络共同体生活的参与者,那么,其也就自然而然地要担当参与网络社会治理、促进其功能整合的主体责任,都应当充分介入网络社会治理及其功能整合的进程之中,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它们(他们)需要在基本的法定框架内,明晰各自的行为边界和职责边界,在各行其道、各尽职守的前提下,相互协作、配合与联动,共同凝聚更大的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

其二,就对象范围和领域内容而言,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应当遵循增进、拓展、补足相结合的要求。在网络社会治理的对象范围和领域内容方面来看,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具体又可区分为三种情况,它们各有实施侧重,但又需要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对于既有网络社会治理已有覆盖的对象范围和领域内容来讲,功能整合意味着要努力增进治理效能,优化提升治理效果;对于既有网络社会治理已有覆盖的对象范围和领域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网络社会生活变化而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或新挑战来讲,有些方面的治理运作又具有了深化、拓展的空间和余地,这就需要在实施运行当中及时有效地予以深化和拓展; 而对于既有网络社会治理尚未真正覆盖或者说有所疏漏的对象范围和领域内容来讲,功能整合则意味着尽快完成缺漏补足的任务,虽说这种情形可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功能整合,但我们认为它是绝对不可忽视的,因而其也可以被列入功能整合的理论范畴和行动序列当中。

其三,就方式手段而言,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应当遵循和体现法定权威、规范严谨、灵活选取的要求。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实际上也是网络社会治理实施中“自强内功”的“修炼过程”。其在主体介入和客体把握之外,还要审慎对待和处理方法运用的问题。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会涉及网络社会治理的各种方式和手段,是这些方式和手段在具体运用和相互配合当中的“有效集成”。在功能整合的过程中,所有可资运用的方式和手段,都应该具有法定和权威的属性和特征,同时,它们本身也都应该是规范严谨、没有疏漏的。在符合这两方面原则性要求的前提下,至于需要选取和使用何种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则可以根据具体的领域、情形和需要,来灵活加以处置应对。

二、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整合的运作类型

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需要结合并围绕网络社会治理的运行机制,加以具体实施和有效展开。本文认为,在整体的行动推进策略方面,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可以采用“多维施力”和“多轮驱动”的方式加以运作施行。就网络社会治理力量释放层面的功能整合而言,其需要并且可以激发各方治理主体对不同治理手段的运用,让这些可以助推网络社会治理进程有效展开的富有活力的元素,都能释放出干预和影响的力量,这便是“多维施力”之意;而就网络社会治理机制运作层面的功能整合来讲,其则需要并且可以让不同的治理机制,都能够充分运转起来,共同发挥应有的治理作用,这也便是“多轮驱动”之意。当然,也须看到,在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整合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多维施力”和“多轮驱动”的施动主体和施动手段彼此相关的各种因素之间,往往会呈现为一种彼此关联、互为穿插的复杂关系状态,其未必能像我们在进行理论阐释时这样,可以表述得这样条分缕析。

对于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整合的实践行动,我们可以依据不同的分析维度和划分标准,区分出不同的实践运作类型。

一方面,我们可以立足于纵向的分析视角,考察其“过程”或“流程”,从而将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区分为前置环节的功能整合、实施环节的功能整合以及后置环节的功能整合这三种实践类型。即是说,对于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而言,其在实践运作上,需要着重把握前置环节、实施环节、后置环节这三个基本环节,分别在这三个基本环节上着力,以有效达成功能整合的相应目标。

前置环节的功能整合,主要体现为通过顺利推动社会成员网络社会化的过程,发挥出网络社会化所蕴含的网络治理功能,有效地对人们的网络行为活动施以规范导引,对出现偏差的网络行为活动施以规约惩戒,对整个网络社会生活施以关系调适。网络社会化之于网络社会治理的前置功能,有助于实现网络社会生活中主体自觉与外在约制的“双重增进”,有助于营造出良好有序的网络共同体生活状态。网络社会化的顺利展开和有效达成,构成了前置环节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整合的基本目标诉求。实施环节的功能整合,主要体现为网络社会治理的运行实施过程,能够保障一定的时效和治理目标实现的程度。这就需要多方付诸努力,以期在网络社会治理的实践进程中,努力形成多主体、多手段、多机制并用并行的运作态势,能够充分整合协调助推治理的各类积极要素的作用,共同发力,共促治理。后置环节的功能整合,主要体现为着力将网络社会治理实践过程的效果,融汇并展现于网络社会文明进步的过程,转换为网络社会文明的实际效果。达成这样的目标要求,会涉及对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整合方式与手段运用、过程展开、效果达成的综合评价,成效反馈与策略优化调整,方式方法改进或机制完善创新。

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立足于横向的分析视角,考察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整合的“行动”或“运作”,从而根据网络社会治理之主体、客体以及手段与方式这三个核心要素的不同,将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区分为主体层面、客体层面以及手段与方式层面的功能整合等三种实践类型。显然,这是从网络社会治理运作实施的行动模型入手,所展开的一种“横断面式”的分析探讨。

主体层面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集中体现为并且要努力达成主体意识的激发强化、主体责任的明晰落实以及主体行动的自觉启动这样的良好状态。主体层面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需要有较为充分的主体准备,需要各类网络主体,能够具备和创设某些基本条件。无论是在个体层级的网络主体那里,还是在机构、群体乃至国家与社会以及国际组织等层级的网络主体那里,均是如此。这些基本的条件准备,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在认知上要有必要的认识和理念准备;在能力上要有必要的技能和素养准备; 在组织上要有必要的联动和协作准备。

对象客体层面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具体来说,其又主要涉及公共生活、群体生活以及个体生活这三个基本运作层面。公共生活层面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主要有赖于政府职能部门、网络运营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与团体等,采用相对正式、权威而刚性的治理手段,来加以促成;群体生活层面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主要有赖于网络社会生活当中的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等,采用文明价值、规则规范等相对不是那么正式、权威而刚性的治理手段,来加以促成;个体生活层面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主要有赖于参与网络社会生活的每一位个体,采用强化主体责任、增进个体自律的治理手段,来加以促成。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网络社会生活本身,呈现为一种互联互通、共在共享的生活状态和社会结构状态,上述公共生活、群体生活以及个体生活这三个层面的边界划分,也便难以做到切割精准,而只能是大致予以区分。而且,这三个层面的生活内容与生活状态,还存在大量的交叉交错,而且又可以随时转化。因此,在终极意义上讲,对象客体层面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又都与网络主体层面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紧密关联在一起,其最终要回归到网络主体尤其是作为网络行为活动终极主体的个人,都能强化自身的主体自律和自觉理性的行为把控,要注重不断提升网络素养和培育自身的网络生活能力。

在方式(机制、手段、路径)层面上,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集中体现为网络社会治理的方式运用,需要根据网络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之现实运行状况和整体生态环境,尤其是需要针对特定发展阶段上显现的发展需要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不同对象客体的实际状况,凭借治理主体所掌控的治理资源要素,选取和运用适宜的网络社会治理方式,以期有效达成可以预见的治理效果。手段与方式层面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其关键依托与实践途径在于,要持续不断地进行网络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建构和优化,要借助于治理体制和治理机制的建构和完善,而分门别类和条分缕析地将各种不同的可资网络社会治理实践运用的治理手段与治理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网络社会生活的运行特点和治理需求,富有针对性地予以创新性组合,从而形成和凝聚适切的网络社会治理的体制和机制,服务于网络社会治理实践,同时更助益于网络社会生活实践和网络社会生活实践当中人的发展。

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启动于网络主体层面的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在三个层面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整合的整体运作当中,居于最为关键的位置,其可以影响乃至决定客体层面、手段与方式层面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整合的状态与效果。道理非常简单,事由人做,事在人为。网下社会生活如此,网上社会生活尤其如此。

三、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整合的实践指向

在理论推演的意义上讲,人们可以立足于对网络社会治理基本功能的把握,来进一步梳理、概括和回答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需要在哪些领域和哪些层面,通过哪些路径和途径,运用和借助哪些方式和手段具体来加以展开和实现等问题。进入实践领域,则可以结合理论推演,进一步将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整合的实施重点凸显出来,并将其付诸网络社会治理的各类实践行动。本文认为,就当下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总体运行情况来看,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整合,应当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实施重点。

1.强化网络平台责任

有研究者考证认为,对应英文“Platform”之“平台”,原意是用以生产、施工和操作的工作台面。计算机技术领域的应用系统被称为“平台”,而经济学领域的“平台”,则是指连接交易双方、为其提供中介关联服务的商业服务机构,也即所谓的“平台商业”、“平台企业”。该论者提出,法律意义上的“平台”概念,涉及对主体责任以及对网络主体责任的区分,因而在内涵界定上更为严谨。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文本中,2007年商务部发布的 《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 (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 号),最早使用“网上交易平台”概念,将其界定为“平台服务提供者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互联网、计算机、相关硬件和软件等”,并对“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作了区分。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概念的使用,使得网络平台这一用语首次正式出现在我国法律法规当中。④即便如此,在网络社会治理不同的实践领域,相应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对于“平台”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仍然各有侧重、不一而足。

本文在研究和讨论中,采用法律意义上对“平台”概念的理解。在本文看来,作为网络社会治理重要主体之一的“网络平台”,既涵盖专门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机构,同时也涵盖那些依托于基础性网络运行平台、由各种非网络机构而搭建起来的网络化服务平台。后者主要包括那些为实体机构所办及所用的商品交易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医疗服务平台、教育服务平台等。实际上,所有这些网络平台,本质上都是“服务平台”,它们紧紧依托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优势,从而极大地提升了其整体的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在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网络社会生活的组织形态和运作方式,都是通过网络机构所搭建出来的一系列网络平台来具体承载的。可以说,当下的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网络社会生活,其在整体上都呈现为一种“平台形态的生活”,人类社会生活也进入了“平台时代”。功能与类型各异的网络平台机构,包括政务服务平台、新闻媒体平台、公共讨论平台、商业贸易平台、文化传播平台、社会交往平台等,在不同领域网络社会生活的运行当中,都承载着网络运营与网络服务的基本功能,同时也对应性地凝聚着某一具体网络社会生活领域的网络主体,都在深刻地改变、重塑着我们的生产生活与交往互动关系,以及相应的利益关系、权益关系和群体阶层关系。必须看到,在当下的社会生活当中,基于网上和网下的紧密关联、全面互动和交相融合,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承载网络功能、凝聚网络主体、构建和纾解网络社会关系的基础功能单元,成为真正实现网络主体与网络社会关联互动的中介和纽带。

本文所称的网络平台治理,不是广义上指称的网络平台机构作为网络社会治理主体,针对网络服务平台的经济与社会文化现象施以引领、规制和惩戒的网络社会治理过程,而是在狭义上特指针对作为网络行为活动平台的网络平台机构(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等),在其未能充分有效地履行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甚至是出于某些特定利益诉求的考量而对发生在自己“平台范围内”的网络经济与社会文化乱象,不予重视、疏于治理甚或放任纵容包庇的状况和行为,施以必要的引领、规制和惩戒的网络社会治理过程。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在于网络社会文明需要多元主体共同付诸努力,担当责任,予以促进。各类网络机构尤其是那些事关网络社会生活基本运行的处于垄断性地位的平台机构,尤其要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履行其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

2.增进网络主体素养

依据根本属性的不同,网络主体可以区分为“机构主体”和“个人主体”两大基本类型。个人作为网络主体,有其特殊性,他/她是终极意义上的网络行为活动的唯一主体,即网络社会生活当中的一切行为活动,终究都是由人来实施和完成的。我们在这里讨论提升网络主体素养的问题,也是针对作为终极意义上网络行为活动唯一主体的人来谈,并且主要探讨个体的人如何提升其网络素养的问题。

在社会生活中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加强对“机构”和“个人”这两类网络主体的教育引导和依法规制,尤其是让作为网络社会生活之“终极主体”的个人,强化其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升网络素养,可谓是创建健康有序之网络生活环境的“起步之举”。

有研究者结合其对“媒介素养”和“信息素养”的讨论,来分析“网络素养”问题。认为“素养(literacy)”一词的基本意涵,主要是指“能够识字”、“有文化”及“具有阅读和写作的能力”。在媒介研究领域,媒介素养被进一步引申为“正确使用和有效利用媒介”的一种能力。基于这样的理解,研究者进一步提出,“网络素养”的意涵所指在于,人们作为网络主体,能了解网络知识,能正确而有效地运用互联网络,也能理性地评价与使用各类网络信息资源的“修养与技能”,其在内容上主要包括“敏锐的网络识辨意识”、“正确的网络伦理道德”、“熟练的网络运用能力”和“较强的网络创新能力”等。⑤本文认为,网络素养是一个意涵所指更宽泛、涵盖范围更大的范畴,其包含信息素养和媒介素养的内容,但又不限于此,网络素养还要将其它一些事关网络主体理性文明地展开网络行为活动,所需具备的伦理道德修养和公民基本素质、法律法规知识储备与文明守法意识等,一并包含在内。简言之,网络素养就是作为网络主体的人,在展开网络行为活动、参与网络公共生活时,那些能够保障其对所应具备和已经储备的知识、技能、素质和理念等有效运用的素质与能力的“综合性的社会文化积淀物”。并且,网络素养是需要慢慢积淀和储备的一种素质和能力,它在人们展开网络行为活动、参与网络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又会自然而然地展现出来。

作为网络主体的个人,要注意基本的认知匡正、行为自律和心态调适。尽管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身兼二任”,既是网下生活中的行为主体,又是网络生活中的行为主体,其认知、行为和心态等,也都会同网上和网下这两个生活世界紧密关联并受到其影响,但人们作为网络行为主体,则还是要张扬主体理性,避免陷入一种为网络社会生活中的狂浪所裹挟而随波逐流的被动局面状态。

3.规范网络公共参与

互联网络和网络空间,既是人们完成工作、购物消费、学习求知、交友交往、娱乐休闲等的生活场域,也是广泛获知新闻信息、传递分享观点见解的交流场域,还是共谈社会人生、关注社会热点、参与公共讨论、推动社会转变的参与场域。网络社会生活当中的公共参与,相比于没有互联网络或者互联网络因其用户“非常小众”,而根本难以产生什么现实影响力的“前网络时代”的公共参与,以及相比于进入互联网络时代以后网下社会生活中的公共参与而言,可以说,当下的网络公共参与,不仅参与主体广泛、公共话题众多、参与互动深入、现实影响巨大,而且,其对于整个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前行,对于整个社会文明的持续进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这在以前,是根本无法设想也根本无从奢望的。毕竟,网络社会生活具有天然的公共属性。在相对宽泛的意义上讲,网络社会生活的很多内容都可以归属于网络政治生活的范畴。网络主体对于网络社会生活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视同为一种公共参与或政治参与。自主理性的网络公共参与,有助于达成网络社会治理的预期目标和理想效果。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顶层设计层面进一步加强了对于网络社会发展的统筹谋划和正确引领,网络公共参与和网络政治文明发展的脚步,既稳健又扎实,人们的网络公共参与更加趋于理性,整个网络政治文明的发展也得以沿着更为确定的轨迹健康运行,所有这些方面的积极变化,都汇聚在网络强国建设以及整个现代化建设与发展的事业征程之中。在这种宏大的发展推进背景之下,在既往网络公共参与有序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施以规制和引领,可以更好地发挥网络公共参与在助推网络社会发展和整个社会生活发展进步的积极作用。

笔者在调查研究中注意到,近年来,我国网络公共参与的发展态势总体上更加趋于平稳有序,前些年那种动辄因为某个社会矛盾焦点“上网发酵”,就迅速引发网络舆论狂潮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已经大大减少了,这跟我们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以及对网络非理性表达的有效引领有关,同时也跟人们网络公共参与的主体理性增长有关。值得关注的网络公共参与的新的运作动向在于,“圈群化”以后以社交媒体圈群为基础平台的网络公共参与,已经成为相对更为主流的网络公共参与样态。为此,强化网络主体意识,提升网络生活素养,也就成为需要每个人都应高度重视的问题。这便要求人们,对于网络空间里的“私”与“公”的关系,好好加以梳理。毕竟,严格说来,网络生活空间里面,已经较少存在纯粹属于个人的“私有空间”了,人们所要介入和所已介入的,多半是“非私有的”、“共享的”、“公用共用的”空间。网络生活空间以及网络行为活动,虽然算不上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公共场域和公共行为,但其都具有“非个人化”的特点。对此,随时都可能会扮演网络主体角色的人们,务必保持足够的理性认知,要时刻进行自我提醒,守法、合规、理性、文明地参与网络社会生活,展现自己的“网络言行”。

4.净化网络生态环境

本文所称的“网络生态环境”,是宽泛意义上所指的,人们每天都可能要介入其中的网络社会文化环境。由于网络社会生活的现实影响力日益增大,网络社会生活已经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上深深地嵌入在社会生活之中,所以,互联网络和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大“基本生态要素”,网络生活环境也已经演变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种“基础生活环境”。其质量、品位如何,一则关联着整个社会的社会文化环境的质量与品位,一则关联着社会生活当中的每一个人,能够从中得到怎样的裨益和滋养,以便成就主体的成长与发展。在互联网络与网络社会发展处于初创阶段,尚未“形成气候”的条件下,网络环境品质提升问题,或可认为是无关紧要的,但在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发展如火如荼的当下,这一问题就变得至关紧要了。

我们说,网络社会生活“扁平化”、“平权化”的运行特征,带来的是网络社会生活之建构力量,在总体构成上发生的根本性改变。换言之,对于网络社会生活的整体运行而言,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既是网络内容的贡献者,同时又都是网络环境的营造者。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在上述这两个方面,相比于网络社会生活整体建构的理想状态而言,必要的主体素养、主体能力、主体自觉以及主体自律等,则都还存在程度不同的欠缺与不足。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或者低估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发展业已取得的种种巨大的革命性的进步成果,但是放眼未来,我们同样不能回避甚至遮掩当下之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发展所暴露出来的短板和弱项。

本文认为,在网络生态环境的内容供给和氛围营造方面,我们需要冷静地面对和分析网络社会文化的“丰裕”和“贫乏”。所谓“丰裕”,主要体现在网络信息数据资源的多主体生成、多样化呈现及海量化汇集方面。相对于人自身极为有限的获取、吸纳能力而言,网络信息数据资源的的确确是极其丰裕的。所谓“贫乏”,指的则是,相对于不同网络主体对于某些特定信息数据资源所提出的个性化、专门化的需求而言,网络信息数据资源则往往又显得非常匮乏。比如,人们为了快速高效地获取网络信息,多半要利用网络搜索和信息检索工具。这种情况下,人们搜索和检索之“所得”,其实往往就是搜索和检索之平台服务机构之“所供”。它们已经事先设置好了应该搜索和检索出来一些什么。若是有意为之的推送,那就更不用说了。这种“贫乏”是相对于特定的信息需求之无法有效满足而显现出来的。另一种“贫乏”,则显现为某些网络信息数据质量欠缺、品位低下。有的网络信息数据之信息要素不完整,有的则文字表达、图片显现及音频、视频质量不高,格调不雅,意义缺失。原因在于,人人都可以在网络空间发布传播信息的“网络泛众传播”,客观上拉低了整个社会之信息生态环境的质量。所有这些,都属于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净化网络生态环境的目标任务和工作事项。

5.补足网络治理疏漏

客观而言,尽管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整体运行框架,虽已基本覆盖网络社会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然而“百密一疏”,一些“隐在的”网络社会生活领域,仍旧处于“疏漏状态”之中。

在网络社会治理的实际运作实施过程当中,相关职能部门对网络社会生活中那些事关社会稳定、网络运行安全、网络舆情事件、网络意识形态导向等方面“急重险难”的问题或称刚性问题,往往关注程度更高,加以应对解决的时效性更强。而对那些相对“缓轻平易”的问题或称柔性问题,限于人力物力、后果的严重程度、各方面的关注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而未能给予足够有效的检视和处置。尤其在后果上,前者一旦引发后果,会属于“劣性领域”,而后者的后果则只能属于“中性领域”。这就导致了处置时效与处置主动性方面的巨大反差。当前有两个方面的“疏漏之处”,亟需我国的网络社会治理实践予以有效弥补。

一是在具有某种程度垄断性的巨型网络服务机构那里,其行为活动边界的依法界定和依法束约,仍存在疏漏。比如,在很多网络业务活动中,网络服务机构会在人们所下载安装的服务程序软件当中,捆绑式地安装“追踪程序”,以实时获得其行为活动记录,或者通过智能手机里的“位置服务”,来对人们的行动踪迹“持续进行后续追踪”。⑦这就可能引发用户隐私遭受侵害等诸多复杂问题。而就目前的法律规制能力和制度规范环境来看,防范甚至杜绝这类问题发生的前提,则还在某种程度上局限于这些实力强大、足以在社会生活中“呼风唤雨”的巨型网络服务机构本身,能否有效地“慎独”、“自律”,能否“自己想管自己”以及能否“自己管好自己”的层面,这方面的法律规制还远远不够。这种状况隐忧无限,亟待有所改变。国外有研究者曾对此表达深深的忧虑:“如果我们不是牲畜,我们就不需要被追踪。所以除非顾客在卖家眼中真正变成人,否则,我们也无法解决隐私难题。”⑧我们说,不仅在所谓“大数据”的生成与获得环节,存在值得关注和解决的问题,而大数据被实时采集以后,何以合法、妥当地被加以开发利用的问题,也同样需要引起法律规制层面的关注和应对。

二是发生在一些较为隐蔽的 “网络角落”和“秘密社区”里的个人或机构的网络行为活动,虽则已经游走在违法违规、悖逆道德准则等的边缘,却也疏漏于有效的规约和治理之外。所谓“暗网”世界的情况,即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游离于常态治理行动之外的“网络隐在生活状态”。“比特币”、毒品等的黑市交易,“暗杀”、“约战”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活动,都可能在悄无声息的网络生活世界当中发生着,只不过人们对此浑然无知或知之甚少。而对于这一领域的网络社会治理,则又需要动用高超的技术力量、完备的法治力量以及高效的行政力量乃至卓越的国际合作力量,来共同加以应对方可奏效。至于那些以“圈群形态”存在的特定网络社区、网络论坛、QQ 群、微信群、自媒体、视频直播平台等,也都有包括未成年人群体在内的特定年龄阶段、特定社会身份的网络用户介入其中,他们的诸多网络行为活动,往往未必都能引起成年人世界和主流社会的注意,但其活动参与、现实影响乃至后果危害却依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所有这些状况乃至问题,都是对网络社会生活中的主体理性、行为准则和生存智慧的拷问,都需要有效地施以规约规制,同时需从更高的认知层面和价值引领层面,探求应对方略。

注释:

①李一:《网络社会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前言”。

②马志刚:《中外互联网管理体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网络法律文库》总序一”。

③李一:《网络社会治理的目标取向和行动原则》,《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12 期。

④周学峰、李平:《网络平台治理与法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5 页。

⑤杨云峰:《论高校网络素养培育》,《宁夏社会科学》2007年第3 期。

⑥李一:《网络政治发展的实践意义和行动路径》,《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5 期。

⑦[美]希尔斯:《意愿经济:大数据重构消费者主权》,李小玉、高美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93 页。

⑧[美]希尔斯:《意愿经济:大数据重构消费者主权》,李小玉、高美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9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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