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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心范式中的新制度主义
——一项对理论演进的分析

2021-04-15

浙江社会科学 2021年8期
关键词:政治学范式主义

□ 曹 胜

内容提要 作为政治学的标志性主题,制度研究在知识传统中绵亘不绝而又不断革新演进。以行为主义政治学批评者出现的国家中心范式在重新找回国家的知识进程中,为制度研究开放出了新领域和新进路。国家中心范式中的“托克维尔式进路”重点考察制度结构的作用机制,其所具有的宏观主题的中层理论、制度结构的比较分析、因果探求的历史向度等范式特征,构成了历史制度主义生发演进的直接知识渊源。该范式在具体分析中所秉持的“利益算计”和“价值规范”分析逻辑,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具有范式特质上的一致性。国家中心范式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提供了极富启发意义的知识资源,成为“重新发现制度”理论主张的践行表达,构成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确立并发展的理论基石和范式导引。从理论演进的角度分析国家中心范式中的新制度主义,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国家的组织本质和运作机制,进而为推进国家治理的基础性研究提供重要的知识借鉴。

从西方政治学理论流变史考察,国家中心范式具有引领西方政治学走出行为主义时代进而开启新制度主义知识进程的理论地位。如果说国家研究传统的接续与发展构成了国家中心范式在知识内容上的重大理论创新,那么由这一理论引领而使制度研究传统获得重生并得以深化,进而发展成为当下政治学主流理论范式的新制度主义,就成为其在理论进路上的巨大知识贡献。制度研究传统凭藉国家中心范式获得了知识的重生,并在其所开放出的研究进路基础上实现了进一步的深化发展,进而成长为既具有共同理论内核又表现为流派纷呈的新的知识共同体,通过范式切换而完成了新的“科学革命”,开启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理论时代。

一、制度研究的理论演进

制度研究作为一种学术传统在西方政治学理论演进史上有久远的知识渊源。自政治学诞生以来,这一理论主题就是该学科最为基础的知识论域,甚至成为学科象征性的理论进路。如何构建政治生活的运行机制,如何安排有规则可预测的政治生活,如何规定公权力的干涉范围及建构其活动空间等等问题是政治学长期关注并投放精力最多因而知识积累也最为深厚的研究领域。

在17—18 世纪民主政治与封建专制两种思潮激烈对撞的社会政治历史背景下,政治学研究中以政治制度的考察、论证和设计为主题的知识进程达到了“黄金时代”。具有抵制专制权力,保障人权尊严之宪政意义的政治制度研究从社会政治中获得了蓬勃发展的理论动力和事实土壤,强调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研究政治和经济现象,“为美好社会而设计政治制度”。①政治制度研究在行为主义理论范式占据主流的时代,陷入了知识创新的停滞状态,行为主义的高涨与政治制度研究的低落构成的巨大理论张力成为西方政治学理论史最具戏剧性的一幕。直至以国家中心范式为代表的来自诸多领域的研究者在反对行为主义的旗帜下凝聚起来从而形成了一个新的理论范式时代,这种行为主义独占政治学的知识形态才获得了根本性的改观。

在国家中心范式的知识逻辑中,国家是具有“行动主体”与“制度结构”双重角色的社会存在,在概念内涵和分析进路上具有鲜明的制度色彩。以斯考克波为代表的国家制度分析学者重点围绕国家作为一种“制度结构”的分析进路展开了理论探讨。在这一被称之为“托克维尔式”的知识进路中,国家对社会结构的形态、经济政策的模式、社会组织的结构等等都具有深刻的以塑造和型构为主要实现方式的制度影响力。由此,这一理论流派通过对国家这一社会政治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组织制度实体的研究,使得制度研究获得了重生,在社会、政治、经济事实的分析中凸显了制度的重要作用,并在具体的作用机制层面上将制度分析推向了深入并开放出了重要的知识进路,构成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范式的知识先导。对于国家中心范式之于新制度主义作为理论开拓者的知识地位,比较政治经济学研究领域中历史制度主义的开创者彼得·霍尔在其代表作《驾驭经济:英国与法国国家干预的政治学》的中译本序中,予以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他认为:“在美国,那些探求更加结构化的政治解释的人,往往愿意在政治学研究中‘将国家找回来’。他们开始探究国家如何将其统治之下的社会集团与个体的关系结构化。基于国家的组织方式,它可以将社会关系结构化。这种观念吸引了我。这意味着政治与决策总是组织化的行为,它们的内容是由其组织方式决定的。这种观念影响了那个时代包括我在内的许多学者,我们意识到应该更严肃地对待‘制度’——支配集体行动的规则和惯例。我自己也开始考虑如何以我们后来所说的新制度主义为基础,来进行政治学的解释。”②

二、制度主义视角下的国家研究

新制度主义是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中重视制度要素学术流派的概括性称谓。这些理论流派的共同特征是对行为主义忽视制度因素加以批评和以不同的形式对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制度要素给予重视,并对制度与行为关系的不同面相作出深入的剖析。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的《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的发表是政治学新制度时代来临的标志性事件,此后在他们编撰的论文集中更进一步明确地提出了“重新发现制度”(rediscovering institutions)的理论主张,从而凸显了该理论范式之于行为主义政治学之间“不可通约性”的理论张力,划清了不同范式规范下知识共同体的理论边界,构成了新一轮的“科学革命”。对于新制度主义的流派划分,不同的学者有各自的界分标准,其中广为接受的划分是三分法,即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

新制度主义之所以谓之“新”,是因为其在回归制度分析进路的同时又完成了理论创新和超越。新制度主义对制度不是作一种整体性的理解,而是作一种具体性的分析。新制度主义对制度进行研究时所选择的途径的基本特征就是分析性,所以当代的制度研究更确切地应被称为制度分析。

传统的国家制度研究以静态的国家制度为分析对象,其所强调的是国家本质的制度面相,即通过考察宪法、法律、规则等政治性法条来呈现国家的形态。在漫长的国家研究史上这种“旧制度主义”知识框架下的国家研究是以政体分类及其合法性论证为核心内容。在这种理论视域中,国家与社会相割裂,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并没有构成知识探索的重心。而由斯考克波等人所开拓并发展的现时代国家制度分析主题则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框架下对国家制度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其分析的重心不再是国家自身在制度形态上的特征,而是国家以其制度结构的特征对社会形成的影响作用。这一理论视域中,“以制度结构而存在的国家”与“各种各样的社会形态”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派生的制度安排和行为方式共同被纳入到分析框架之中,也成为知识创新的基本论题。由此可见,国家中心范式对制度分析知识传统的重新发掘,是一种“创新意义上的回归”,其对于该知识传统的理论贡献在于使其获得重生,进而又促成其新的发展。

在国家中心范式框架中,由斯考克波等人所开创并着力发展的被称之为“托克维尔式进路”的理论探索与新制度主义范式有着至为密切的知识关联。该知识进路所突出强调的是“国家”作为一种制度结构的理论面相,“按照这种视角,国家的重要性不仅出于政府官员目标取向的行为,更因为其组织结构及其整体行为模式会影响政治文化,鼓励某些(而非另一些)类型的社团的形成与集体政治行动,并使得某些(而非另一些)政治议题的出现成为可能……调查者会从更为宏观的视角来思考国家的结构及行为是如何无意识地影响到利益集团的形成以及社会各部门的政治能力、理念与需求的。”③对于国家中心范式之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知识导引和理论启发上的重要价值,我们可以通过对制度主义各理论流派在理论观点和分析进路上的特质与国家中心范式的具体研究成果相比较而获得深刻的认识,通过发掘国家中心范式在制度研究中所开放出的具有创新价值的知识进路来凸显该理论流派对新制度主义各流派的知识传承性和理论影响力。

三、历史向度的国家制度分析

在制度研究的理论演进中,国家中心范式的兴起与发展推动并促成了“重新发现制度”这一政治学潮流的生成。深入分析国家中心范式的内在逻辑和新制度主义的流派分化与变革,我们发现历史制度主义与国家中心范式的知识关联最为密切,在理论视角、分析进路、选题论域等诸多方面都有着明显而直接的知识承接和发展关系。这是因为两者与传统政治学理论范式都保持着“回归”意义上的知识继承关系。国家中心范式是历史制度主义的直接知识渊源,该理论范式意义上的制度分析就是从社会政治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制度结构“国家”开始的,进而才扩展到了包括政党制度、政策结构等其他各种制度的知识领域,发展成为较为独立系统的制度主义知识进路。国家中心范式的代表人物斯考克波就明确地将自己定位为“一个历史制度主义学者”,将自己横跨数个知识领域和理论命题的学术研究在理论范式意义上都归为历史制度主义的运用,其知识关联之密切由此可见一斑。④

国家中心范式的兴起在方法论上表现为历史制度主义作为一种理论范式的生发,而该理论范式的演进过程也就成为历史制度主义逐渐成长的知识进程,直至20 世纪90年代作为一种理论自主的系统的分析框架而得到普遍的认同和应用。⑤将新制度主义区分为以上三种主要理论流派的理论家彼得斯在对该理论范式的整体进行历史追溯意义上的知识考察时,对于这一知识演进的历程予以了确认。在他看来彼得·霍尔的《驾驭经济:英国与法国国家干预的政治学》 一书对于历史制度主义的成形而言有着标志性的意义。⑥而在彼得·霍尔的知识图谱中,国家中心范式所主张的“以国家为中心”正构成了其发展“以制度为中心”研究进路的理论先导。在霍尔看来,制度乃为国家与社会互动环节中至为重要的社会要素,国家对社会的介入乃至影响的程度和力度都是通过制度才得以实现的。因此,从制度分析的视角进行考量,国家就是一套深度嵌入社会之中的制度结构。⑦由此,他将“以国家为中心”的知识进路发展成为“以制度为中心”的分析框架,并以此理论范式对社会政治事实展开深入的分析。同时在包括国家中心范式学者在内的其他理论家的共同努力下,作为一种理论范式的历史制度主义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如前所述,在国家中心范式流派涉及众多知识领域的研究中,在方法论上所形成的共同特点是对具体事实的分析归纳,而非对概念理论的抽象演绎。显然,这种以分析归纳法为基础的方法与传统政治学、结构功能主义或新马克思主义对国家展开的理论研究有很大的不同。具体而言,这种构成历史制度主义理论范式之知识基础的理论探索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宏大主题的中层理论。国家中心范式所研究的知识主题在范围视界上明显不同于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等理论范式。后两者的理论视野一般较为具体而狭窄,研究过程表现为运用科学化的方法论对某一社会政治现象的内部机制做精细化的理论探究和精致化的模型构建,而国家中心范式所关注的研究对象则恰恰与之相反,具有鲜明的宏大特征,常常表现为长历史时段、大空间范围、重大社会政治事件。蒂利的现代国家构建研究、斯考克波的美国宪政制度型塑社会组织分析、埃文斯对东亚经济奇迹的理论解释等等,无一不是对人类社会发展中最为重大事件的理论回应。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因为过度着眼于微观分析而对现实社会政治缺乏理论关怀和知识敏感遭受的理论批评,在这种以宏观重大主题为研究对象的知识探究中得到充分的矫正和修补。通过这一知识努力,该理论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在理论进路上扭转之前知识探究的微观趋向而走向宏观,在政治实践中对民众的权利与福祉乃至社会政治意识予以关怀,重新回归传统政治研究与社会政治实践密切关联的学术传统。

然而,这种在知识命题上向“宏大主题”的回归并不表现为对构建“宏大理论”的理论追求。宏大理论一般都是以中心概念为出发点,进而构建一个逻辑自洽而严密的分析框架,并获得确定无疑的论点判断,并努力赋予这种论点以普适性的特质,以期能够对所有的国家现象作出整体性的一致性的解释。而国家中心范式虽然也着眼于理论的创设,以调和一般性理论辩论和具体经验证据之间的关系,但是对宏大理论却报有谨慎的怀疑,认为“依据部分证据而任意地过度抽象化,错用暂时性变量和比较性差异导致所谓的‘谬位抽象谬误’(fallacies of misplaced abstraction),这些问题常常困扰着社会科学宏观研究”。⑧相比较而言,国家中心范式基于“分析归纳法”的方法策略,试图通过比较和历史的研究,特别是通过对案例的深度剖析,形成一种虽然解释范围有限但解释力却更强的“中层理论”。⑨“我们并没有总结出一个全新的整体国家理论,甚至连一套全面的假设命题也没有。把我们所获得的一系列比较的和历史的发现放在一起,便能够看到探寻国家与社会结构关系的新路径。从中我们发现能够为未来研究提供有价值的指南的某些启发性的原则。”⑩

因此,在对宏大重要历史事实的分析中,国家中心范式对国家自主性大小和国家能力强弱的判断都着眼于对其具体社会经济条件的分析,国家结构、国家与社会和跨国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国家面临各种挑战的性质等因素共同组成了对国家具有决定意义的结构性综合情势。“只要我们在解释社会变革和政治问题的研究中,将国家引入其合适的中心位置,我们就不得不尊重社会政治结构固有的历史真实性,进而我们就会注意到国家层面的发展与变化的世界历史大背景之间不可避免的相关关系。我们不需要一种新创的或翻新的关于‘国家’的宏大理论。相反,我们需要的是,对能够解释现代世界中的国家的历史、社会结构,以及跨国关系等现象的因果规律的立论坚实、分析透彻的理解。”⑪在这种研究中,中层理论的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理论品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中层理论可以使我们集中关注那些有意义、有价值的而不必是那些全球性的、涵盖内容极广的理论方法。建立在一定文化区域层面上的理论由于集中于具有共同性和可比性的区域而不是包括全球的所有国家,所以在理论上更具有适切性,更具有解释力。”⑫国家中心范式这种以“宏大主题”为对象而构建“中层理论”的知识努力在历史制度主义的后来发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历史制度主义试图通过构建“中层理论”的知识努力,“达到既关注重大的政治问题,又提出切实可行的理论假设;既有价值取向的指导,又可以用相应的事实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理论,同时还可能衔接传统的宏观理论与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这两种微观理论”,⑬从而实现不同层次理论之间的张力弥合和社会事实与理论之间的知识连接。

其二,制度结构的比较分析。国家中心范式在批判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基础上,将“国家”引入到对社会政治变革的分析中。在其具体的知识进路中,国家被作为一种对社会变革、经济发展、个体选择等现象以某种特定方式在特定时间出现的重要影响因素而加以分析。社会组织或个体的行为并非是由社会自身所决定的,而是在国家的结构性背景下才得以展开的,由此构建起社会分析的国家之维。以斯考克波为代表的国家研究者着力开拓的“托克维尔式”知识进路,其理论特质就在于采取“结构性视角”对社会进行分析。

在对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集团行动的历史事实分析中,国家中心范式对制度结构的影响作用通过不同案例的比较分析而凸显,具体体现为通过对特定领域中政策与行为的差异性作比较分析,进而对造成这种差异性的因素作因果追溯,最终将解释的变量锁定在不同制度结构并对其作用机制予以深入剖析。斯考克波在对俄国、法国和中国社会革命的差异性表现所做的制度分析中,在前人知识基础上发展出了广有影响力的“求同求异”比较分析模式。将这两种比较方法的逻辑结合起来,在使用几个正面案例的同时,也用合适的反例来加以对比,进而实现探究因果机制中核心变量的学术目的。

国家中心范式之所以采取这种比较分析的方法来考察制度结构的社会作用,是由于社会政治现象的不可重复性和不可实验性决定了社会科学研究不能采用自然科学所采用的实验分析方法。社会科学只能通过在对一定时间范围内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事实比较,来获得限定条件下的规律性理论抽象。因此,可以说比较分析对于社会科学而言是自然实验方法的有效替代。尽管这种建立在多案例或少案例比较分析基础上的科学分析总要面临各种来自事实材料和理论抽象等方面的限制,但是相较于传统政治学中脱离事实分析提出理论判定的方法,在科学性方面有着质的区别。

在国家中心范式看来,“若没有跨国家的比较,即使目标是要构筑一个宏理论,对某个国家的调研最终也只会沦为个案的描述……又由于还有不少宏观社会现象不会在各个国家(同时)反复出现,所以,如果想要更科学地对国家进行分析,跨国家或跨时段的比较必不可少。”⑭该理论认为如果社会科学研究未能超越单一的国家案例,就无法对其他类型的案例进行比较意义上的分析,所以很难提出具有普适性的理论抽象,甚至连“中层理论”的概括提升都存在着一定的知识风险。进而,该理论倾向于在“世界历史环境”的大背景下对国家案例展开分析,认为“只在一国边界之内追踪不同时期的演变过程是远远不够的”。分析者必须考虑在多变的跨国关系中民族国家的嵌入程度,这些跨国关系包括战争与国家间联盟或势力均衡、市场要素流动和国际经济中的劳动分工,以及跨国界的信息交流或文化塑造模式,等等。

由世界历史环境背景下的恒定的或变动的地缘政治和经济因素所构成的跨国性变量,在卡赞斯坦、艾坎伯雷等学者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中得到高度的重视。正是由于国家中心范式对比较分析方法的普遍应用并对之作出了进一步的发展,在比较政治学的知识图谱中具有了代表性的理论地位。在历史制度主义后来的知识进程中,这种以比较分析方法凸显制度结构重要性的知识进路得到很好的继承和发展,成为其标志性的范式特征。

其三,因果探求的历史向度。在社会科学的知识进程中,因果分析无疑是诸种理论形式(如对事实过程的抽象描述、量化分析基础上的回归统计分析等)中最能代表科学特质的理论形态。对因果关系的探究构成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关键,是科学知识积累和学科建设的核心。⑮在国家中心范式的具体分析中,对各种社会政治事实进行历史性的追溯构成了探究其背后因果机制的重要理论向度。即使是该理论典范式知识进路的结构性分析也是在特定的历史性背景下展开的。“国家研究也需要历史的深度,这是因为国家研究不仅与多种社会结构密切相关,而且还与这些社会结构具有同一特征:历史的韧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国家组织的基本模式以及国家与社会集团之间的基本关系模式通常都具有持久性,即使历经重大危机和有意识的重组时期或者国家行为的重新定向阶段也依然可能持续存在。”⑯由历史情势所构成的制度结构对此后的社会形态和运行模式构成了重要的型塑作用,深刻影响着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我定位与行为选择。以斯考克波为代表的国家制度分析学者往往都是在历史事实中展开对国家分析的,其所凸显的就是作为体现国家本质的制度或政策遗产在塑造新的政策选择或行为活动中所具有的制度结构意义。

在国家中心范式看来,国家制度总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而社会行为则是一种现实性的展开,国家制度之于社会行为的规范与约束作用呈现出一种历史性的因果关联。即使是同样的国家制度结构如果产生的历史时段不同,其对此后的社会政治影响也是有所差别的。在这一点上,国家中心范式早期关于制度或政策遗产对政策选择或行为模式的研究正构成了后来历史制度主义所发展出的具有知识标杆式意义的“路径依赖”理论和“关键节点”理论之知识先导。而以蒂利、埃特曼、伯克等为代表的国家构建理论学者对现代国家的制度结构成长历程所进行的深入而细致的事实考察,也正是在历史向度下对社会政治变迁展开因果探求的知识典范。

正是在这些方面的努力,国家中心范式对历史事实的社会科学考察构成了20 世纪60年代兴起的历史社会学重要的知识构成,成为将“历史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理论典范,从而使得社会科学研究走出了宏大理论的知识时代。国家中心范式的具体研究集中体现着历史社会学的诸种理论特征:基于时空对社会结构和过程进行考察,强调过程并在瞬时的场景下解释结果,行为与结构背景的交互作用,特殊类型的社会结构与变迁模式的独特性和多样性。⑰国家中心范式对社会事实进行因果探求的历史向度构成了历史制度主义区别于其他制度主义的基本特征。对此,斯考克波有这样的表述:“相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而言,历史制度主义者们更倾向于随着时间的展开而去追寻事实生发的顺序,以表明先前的事件是如何改变着随后事件的模式。”⑱显然,在这里“历史被理解成了某种事件生发的时机和环境(timing and circumstance),而这种时机和环境之中又内含有制度的遗产”。⑲

历史制度主义理论范式的代表人物皮尔森有更为全面的概括:“历史制度主义是历史的,它们认为政治发展必须被理解为一种随时间而展开的进程;同时它又是制度的,它强调现时进程的当前含义存在于制度之中,而不管这些制度是正式的规则、政策结构还是非正式规范。”⑳由此可见,对“因果关联”进行一种“历史向度”的分析使得国家中心范式与历史制度主义实现了知识形态上的复合与统一。在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逻辑中,时间框架的延展扩大了可能要加以研究的社会经历的范围,放大了政治研究的历史视界,只有通过长时段追寻历史进程的方式,才能在重大事件的研究中找出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确切关系,也才能确切地分析那些缓慢的社会进程。

从学术流变的历史来看,斯考克波、蒂利、埃文斯等国家中心范式的代表人物在对国家研究时所采用的理论视角和知识进路都具有鲜明的历史制度分析的理论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历史制度主义的知识雏形。而在新近的发展中,历史制度主义的许多代表人物也从不同的角度针对不同的社会事实继续对国家的不同面相进行着深入的探讨。在他们的研究中,国家作为研究对象而历史制度分析则是研究进路,二者是密切关联进而相互重叠的,这种理论范式意义上的“传承”与“发展”甚至构成了“一体两面”的知识形态。历史制度主义作为这一理论的主要知识继承者,在其具体的制度结构分析中其知识主张和理论方法也完成了进一步的拓展和延伸。

四、国家制度分析的深化与拓展

国家中心范式与新制度主义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理论关联集中体现为国家制度的内在机制分析。纵览国家中心范式的知识进程,斯考克波对造成不同国家的经济政策差异性的社会结构原因和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政策之于社会组织数量和形态的关联性分析,以及后来秉持这一范式关于国家制度对社会结构、群体分化、社会组织政治化等造成的深刻影响力为对象的研究,都是沿循“托克维尔式”知识进路对制度结构意义上的“国家”而展开的知识进程。这些遍及多个领域的研究共同凸显了“制度结构”之于“社会行为”的理论解释意义,确立起了由斯考克波在《国家与社会革命》中所提出的“结构性视角”,从而成为凸显行为主义理论范式知识缺陷进而促成政治学研究制度转向的重要力量。概而言之,托克维尔意义上制度结构的作用机制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种基本分析逻辑:“利益算计”与“价值规范”。而这两种分析逻辑分别与新制度主义中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理论主张有着逻辑内核的一致性和至为紧密的知识关联。

“利益算计”分析逻辑强调的是国家作为制度结构通过改变利益分配的格局以影响行为者的利益得失,从而对其行为活动或社会结构发挥塑造规范作用。斯考克波在对英国、美国和瑞士采取凯恩斯意义经济政策应对经济大萧条的差异性选择进行原因分析时,就特别强调国家制度对政策选择行为的框定约束作用。英国之所以没有选择凯恩斯意义上以政府公共投资的方式来实现工人的充分就业而在社会保险政策框架下继续努力,是因为经济大萧条之前建立的社会保障政策提供了可资利用的制度遗产,从而能够减少创设新政策的社会经济成本,利益得失的算计成为决定执政者(包括政治家和政府官僚)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在对美国社会组织的研究中,斯考克波认为这些组织的数量之所以呈现出随着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程度的高低而消长并形成与国家结构三级对应的组织形式,社会组织获取国家资源的利益考量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这些研究都凸显了制度因素所具有的对利益分配格局的界定作用,国家构成了行为者进行理性计算的约束性框架,决定着行为者在不同制度框架下的理性选择。在这些案例中,制度结构意义上的国家能够“为行动者提供有关其它行为者现在或将来行为或大或小的确定性程度。具体而言,制度提供了与其它行为者相关的信息、协议的执行机制、对背叛行为的惩罚,等等。”在这种情形下,行为活动者在制度框架内通过对与其它行动者利益得失的算计而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制度通过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互动行为中的策略算计提供确定性的信息,从而对行为者的心理期望和目标设定形成影响,最终导致不同行为的选择。

显然,在所有这些具体的事实分析中,“利益算计”是国家中心范式解释国家制度对社会行为进行塑造型构的重要逻辑。而这恰恰构成了新制度主义理论范式中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制度与行为关系进行分析的核心要素和中心逻辑。政治学分析中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从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拓展而来的,因而沿循了该理论的“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制度之下的行为者无一例外都是具有稳定偏好的利益最大化追求者,制度对行为的影响过程就是通过行为者在特定制度框架下的策略性算计而展开的。对制度进行研究时采取理性算计假设与成本收益分析是该理论范式的最基本特质。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我们认为国家中心范式对国家影响社会具体实现机制中“利益算计”进路的开发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有着高度的理论契合和内在的知识关联。

国家中心范式与新制度主义另一流派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知识关联则通过其“价值规范”分析逻辑而达成。国家中心范式在分析作为一种制度结构的国家对社会行为和组织构成发挥影响力的具体机制时,“价值规范”被赋予了与“利益算计”一样的理论解释角色,构成了对多种事实展开分析的中心逻辑之一。在该理论逻辑中,制度不仅仅是人类基于效率的判断和利益的获取而采用的,它们还有超越理性算计的一面,是一种具有意义判断规范和文化影响塑造的具体实践模式。斯考克波在关于国家型塑社会组织的事实分析中,认为美国社会组织结构以“联邦—州—地方”三级形式出现,国家结构上的复合共和体制具有重要的制度示范效应,在这一分析中国家制度之于社会的组织结构具有规范模板的意义。这一解释进路在Mettler 所主张的 “政策反馈模式”(Policy Feedback Model)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开发,“规范效应”(interpretive effects)被作为解释“政策塑造公民政治”实现方式的内在机制之一而纳入到具体的事实分析框架中。该解释进路所凸显的就是文化价值意义上的“国家政策”,即作为制度结构意义上的国家在意义框架中的体现者。国家政策能够通过对规则程序性的标准确定,赋予公民特定的政治身份和政治角色,从而使他们获得不同类型或程度的政治认同感、政治义务感、政治效能感、介入政治活动的积极性等,这种公民政治意识的改变最终以政治行为选择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公民政治形态。

正是在这一点上国家中心范式形成了与社会学制度主义在理论特质上的契合性和分析逻辑上的相通性,呈现出明显的知识关联。社会学制度主义在对制度进行分析时更强调制度的文化特征,以系统性的方式彰显了制度之于行为的规范价值。在该理论范式的理论分析中,行为者是深深地嵌入制度世界之中,特定的行动在特定的价值观所形塑的文化环境中展开,经过制度的过滤之后才得以构建而成。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理论逻辑中,行动者要采取行动首要的是确定自身的身份、行为的意义和目标的价值,而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塑造功能。制度通过为个体提供不同的认知范本,确立了行动者的行为目标和自我的偏好,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极具文化色彩的行为表现。进而,制度通过在社会生活中塑造不同的角色,设定不同角色的基本行为规范,为行动者提供必要的道德范本。制度形成社会运作的基本规则,使个体的行为受到规范的约束,遵从社会规则的要求。从知识发展的角度讲,社会学制度主义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国家中心范式“价值规范”解释进路的系统化、深刻化和精致化,在事实解释的中轴逻辑上显然是存在着高度的内在一致性,由此而形成的知识关联是至为密切的。

五、国家制度分析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基于以上关于国家中心范式与新制度主义三个主要理论流派的知识关联分析,我们认为国家中心范式在新制度主义知识进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先导作用,其为后来的制度分析提供了极富理论启发意义的知识资源,成为“重新发现制度”理论主张的践行表达,可以说该理论构成新制度主义理论范式确立并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石。在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进行理论比较的意义上关照国家中心范式的方法论特质,我们发现该理论所关注的知识内容是“国家”,而其知识进路的重点是对国家之于社会结构和集体行为的规范框定和塑造型构作用做出深层次的分析,而剖析其实现过程的内在作用机制构成分析的重中之重。国家中心范式关于国家作为制度结构对社会结构、集体行为、公共政策的影响力及其具体实现机制的知识探索中,以“历史向度”、“利益算计”与“价值规范”为中心的解释进路分别与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逻辑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国家中心范式在“重新发现制度”之初就开掘出了这样的分析进路,这充分展示了其在政治学理论史中极具创新性意义的知识贡献。

国家制度作为政治生活的关键要素,其本身的运作秩序及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作用机制构成了社会实践的主要内容。深入探究这些运作机制并对其内在的因果逻辑进行考察,对于我们将哲学化的抽象国家理论降解为科学化的具体国家分析有重要价值。国家制度分析能够将国家本质、社会结构、公共政策、集体行为等密切关联起来,有效整合当前由于学科分割而导致的碎片化知识,形成具有理论包容性的分析框架,为纷繁复杂的治理与发展研究奠定理论基础。不惟如此,理论的自觉对于实践的展开还具有重要的导引性。在现代国家以诸种方式对社会经济生活深入干预影响的时代,我们从理论演进的角度对国家中心范式中的制度主义进行考察,洞察国家治理的实践逻辑,把握国家治理的运行规律,特别是对于其权力运行及其作用实现机制的理解,这些具有基础性特质的理论探究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与优化、国家治理能力的实现与提升都有极其重要的实践价值。进而,大变革时代的国家治理实践也对国家与制度的理论创新提出迫切需求,如何拓展国家制度分析的知识论域并更为深入地探究其内在机理必将成为新的知识增长点。

注释:

①[美]斯蒂芬·埃尔金:《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②[美]彼得·霍尔:《驾驭经济:英国与法国国家干预的政治学》,刘骥、刘娟凤、叶静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中文版序言第2 页。

③⑪[美]斯考克波:《找回国家:当前研究的战略分析》,载埃文斯、鲁施迈耶、斯考克波编著:《找回国家》,方力维、莫宜端、黄琪轩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7、37~38 页。

④⑱Theda Skocpol.Why I Am an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t.Polity,Vol.28,No.1 (Autumn,1995),p.103~106.

⑤⑨⑬何俊志:《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对政治科学的重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6、127 页。

⑥B.Buy Peter,Institutional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London and New York:Wellington House,1999,p.63.

⑦Peter A.Hall,Governing the Economy: The Politics of the State Intervention in Britain and Franc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 ,p.17.

⑧[美]埃文斯、鲁施迈耶、斯考克波编著:《找回国家》,方力维、莫宜端、黄琪轩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序第3页。

⑩⑭⑯[美]埃文斯、鲁施迈耶、斯考克波:《迈向更加充分了解国家的大道》,载埃文斯、鲁施迈耶、斯考克波编著:《找回国家》,第483、473、474 页。

⑫Howard J.Wiarda.New Directions in Comparative Politics.West view Press.1985.p.6~7.

⑮王天夫:《社会研究中的因果分析》,《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4 期。

⑰[美]斯考克波主编:《历史社会学的视野与方法》,封积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 页。

⑲Ellen M.Immergut ,The Theoretical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Politics&Society,Vol.26,No.1,March 1998 23.

⑳Paul Pierson,The Path to European Integration: A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t Analysis,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Vol.29,No.2,April 1996 ,p.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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