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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话语建构:从哲学话语到政治话语*

2021-04-15王国勤

浙江社会科学 2021年8期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话语

□ 王国勤

内容提要 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主要是从哲学话语和政治话语两个话语体系中展开的。哲学话语揭示了国家与社会关系更深层的伦理根源或阶级根源,其中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根本性改造,将其在伦理形式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拉回到了唯物论的基础上;政治话语阐明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权力结构与社会秩序的因果关联。但是现在很多学者并不清楚这两种话语体系的区别与联系,一方面将这两种话语体系错综交织一起而不自知,另一方面把国家与社会关系仅仅化约为政治话语模式。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完整把握,需要将政治话语与哲学话语结合起来。

国家与社会是一对非常复杂的概念,有着悠久的概念演化历史。它们与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在不同的话语体系中被建构,并被赋予诸多的内涵与关系模式。当前人们在使用国家与社会概念时,往往并不清楚它们所包含的话语建构历史、丰富的话语模式争论与演变,导致很多概念指涉上的张冠李戴,甚至陷入多种话语错综交织而不知所云的情况。众所周知,是黑格尔第一次将国家与社会分离开来并作为一对范畴来展开讨论,但是现在很多文献将国家与社会二元论的话语框架强行按到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早期的哲学家们的话语体系中。另外,国家与社会的概念范畴,大致具有哲学话语与政治话语两种话语模式。但是现在学者更多使用政治话语模式来讨论国家与社会关系,即仅仅把它们化约为权力结构这个重要维度。由此忽视了其哲学话语所揭示的更深层次的结构根源,尤其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唯物论基础上对国家与社会关系所持的深刻洞见。

在这个脉络里,应该如何评价和继承学术史所积累的、非常繁复的对国家与社会的概念及其关系的界定与讨论? 如何在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哲学话语与政治话语的密林中确定自己的立场或位置?对这些理论问题的探讨是非常必要的。鉴于此,本文致力于梳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哲学话语和政治话语分别是如何建构的以及它们是如何内在关联的。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哲学话语变迁

在西方思想史上,源于古希腊时期的“市民社会”概念,历经了古罗马时期、中世纪到近代欧洲等阶段。虽然其概念和理论也在不断演变,但是一直没有和国家概念区别开来。从黑格尔开始,国家与社会开始区别开来,并构成了一对紧密联系的范畴,开启了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讨论。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区分国家与社会的做法,但是对它们的概念和关系界定是颠覆性的,即认为“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②至此,由黑格尔和马克思所创立的关于国家与社会(有时称市民社会)关系的哲学话语模式开始成为一个经久不衰的研究范式。但是两个人的哲学话语模式又如此对立,其中,黑格尔代表了国家本体主义,而马克思代表了社会本体主义。这两种哲学话语模式都深深影响了后来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话语转向。

(一)黑格尔之前“市民社会”的话语建构

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形成,被普遍认为“一方面是从古希腊和中世纪自然法传统中汲取了营养,另一方面则直接依托于16 世纪以来资产阶级的兴起”。③古希腊包括古罗马在内的这段时期关于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讨论,可以称之为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概念最早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用来表示城邦形式的政治实体,其中,国家与社会没有区分,都属于城邦这个共同体。换言之,市民社会就是城邦。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是政治的动物”,实际上,这里的政治就是指城邦,因此更符合亚里士多德本意的表达应该是“人是城邦的动物”。需要提醒的是,这里的人指自由民(公民),大量的外邦人和奴隶是排除在城邦公共生活之外的。以雅典城邦为例,外邦人和奴隶就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二。个人与城邦之间是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而且个体是从属于整体的。事实上,城邦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积极参与城邦公共事务,不是出自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权利,而是每个人对城邦的责任与义务。为了城邦,牺牲个人和家庭都是在所不辞的责任。鉴于此,可以理解柏拉图为什么会在《理想国》中提倡放弃家庭。事实上,另一个城邦国家斯巴达就是这么实践的,在城邦那里,国家与社会浑然一体。所以不论是事实情况还是哲学家的话语建构,都没有把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出来,而是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的市民社会来看待。

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古罗马时期,但是稍有变化的是,市民社会的外延被西塞罗放大了,也被用来描述城市共同体的生活状态。④另外,市民社会内部也出现新的结构形式,例如把政府管理和政府之外的“社会”管理区别开来,前者依据“实定法”,而后者依据传统、习俗与道德的力量。另外“法人”的观念开始出现,一个具体的政治实体包括个人开始具有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属性。尽管如此,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传统中,市民社会就是指政治社会、政治共同体或政治国家,其中国家与社会是融为一体的。市民社会对内的对应概念是个人、自由民和公民,但是外邦人和奴隶仍排除在外。市民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是整体和个体的关系,个人在市民社会之中,个人服务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对外而言,以文明社会自居,对应的是野蛮社会,其中处于野蛮状态的人们只能过着没有自由、没有幸福的生活。

体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特征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传统影响深远,不仅后来的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哲学家直接或间接延续这个传统,即使到了当代仍然能够激起思想上的回响。中世纪是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主要体现在罗马帝国崩溃以后,基督教会开始通过信仰的制度化过程而成为一种与国王相杭衡的力量。在神学哲学家的眼里,世界分为宗教世界与世俗世界。由此,人类生活中同时拥有世俗权威和宗教权威。这使得“国王们在教会的面前也往往不得不低下他们那尊贵的头颅”。⑤这种变化,其实是在政治社会之外增加了一个它必须服膺的权力实体——宗教权威。当然,至此还远远没有实现黑格尔后来所做的将国家从社会中独立出来的愿景。可以说,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状况。有学者生硬地把后来才产生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用来分析中世纪的这种状况,例如称“基督教的兴起是社会对抗国家的第一次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尝试”,⑥但显然这种解读预设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并把教会看成是社会的一部分。事实上,这是当时的话语体系所难以理解的。中世纪给市民社会理论所带来最重要的改变,应该是将国家(城邦、市民社会、政治社会等概念都可以指称的政治实体)拉下了神坛,而新的神坛主人——上帝高于一切。这种二元权威代替一元权威的状况,逐渐让人们意识到国家的价值也是有限的,也为后来盛行的消极国家观念埋下了种子。

在中世纪,市民社会对应着并服膺于新出现的地上天国,因而地位下降了。但是随着近代欧洲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文艺复兴运动将人从神那里解放出来,工业时代国家贸易竞争的加剧和国家之间战争的频繁发生,使得市民社会再次成为哲学家思考的热点。在摆脱宗教权威的过程中,尤其是伴随着代表市民社会的国家开始以民族国家的形式出现、并且成为新的共同体竞争单位等全新的时代特征出现,市民社会又开始变得高高在上了。从早期的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马基雅维利主义”,到提倡国家具有绝对性、永久性和至高性主权的布丹国家主权论,都强调了国家的本体主义特征。

但是真正为市民社会的重新崛起提供哲学证明的是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契约论思想家。他们延续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传统,在国家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概念。当然,思想家们使用了不同的概念来指代市民社会,但不同的是,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将它与野蛮社会进行对比,中世纪是将它与地上天国进行对比,而社会契约论者是将它与人的自然状态来对比。虽然都是对比,但是目标不一样,市民社会与野蛮社会对比,是为了论证市民社会的权威;市民社会与地上天国对比,是为了论证市民社会的权威是有限度的; 而市民社会与自然状态对比,是为了论证市民社会的合法性来源。在社会契约论者的眼里,自然状态相当于社会,⑦但是处在一种非政治状态和无政府状态,人类最初曾处于这种社会之中。正是通过社会契约,产生了具有国家形式的市民社会。由此可见,在社会契约论那里,国家与社会并没有真正区分开来。

尽管社会契约论没有把国家从市民社会概念中独立出来,但是为这种工作打下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这体现在从社会契约论开始,市民社会理论开始被置于关于如何构建社会秩序的话语体系中,这一次的话语重构引发了市民社会理论一系列重大的话语转向。首先,近代资本主义时代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促使社会经济摆脱了政治的牵制。以亚当·斯密为例,他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比喻来倡导经济领域可以独立于政治领域而发挥作用,以至于认为“每一个人处在他当时的地位,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⑧政治和经济这两个领域的分离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社会秩序重构问题,这在哲学话语上的反映,就是如何突破市民社会话语体系内部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混淆状态。这个任务后来是由黑格尔来完成的。

其次,也带来了市民社会政治话语的转向,集中体现在将社会秩序的基础逐渐转化到权力结构的合理配置上。在市民社会理论中,国家与社会还没有分离的时候,作为社会秩序基础的权力结构有两个相反方向的思路。这种权力结构被很多人想当然地理解成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权力结构,实际上国家与社会在此阶段并没有分离,所以这段时期的思想家研究此类问题时实际上关注的是国家(与市民社会同义)与个人之间的权力结构。其中,一是国家权力至上的思路。作为代表人物的霍布斯,延续了马基雅维利和布丹的思路,认为国家是提供和平和安全的“利维坦”,因此统治者的权力就应该是无限的和不可限制的。⑨二是有限国家权力的思路,其中一个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由洛克提出的,即人们通过社会契约仅仅让渡了部分权利,因而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⑩沿着这条线索,潘恩看到了个人权利,提出“公民权利就是人们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⑪,这里社会也是含有国家在内的共同体概念。洛克除了提出有限国家权力理论外,还创造性地提出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分权学说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孟德斯鸠发展了这种分权理论,进一步系统阐发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间相互分化、相互制衡。这些思潮和它们所处的时代汇集在一起促生了黑格尔给市民社会理论带来的重大话语转型。

(二)黑格尔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话语建构

黑格尔首次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并在对市民社会“这个传统概念进行了最大胆的改造”⑫的基础上,“第一个且最成功地将这一概念拓展为关于社会秩序的复杂理论”⑬,从而开启了讨论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一套新的话语体系。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充分吸收了前面所提到的、尤其是近代欧洲思想家们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诸多洞见,因此是“一种学理综合”。⑭但是这种吸收是典型的扬弃过程,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混淆国家和社会的做法进行了系统的批判,并在这个基础上展开了对国家与社会的区别以及各自内在规定性的哲学论证。

在这个论证过程中,黑格尔将逻辑与历史统一起来,“有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⑮黑格尔提出人类社会结合共有三种形式: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种组织类型的产生对应着不同的历史阶段。这三种形式虽然首先表现为现实中的组织类型,但是从哲学层面看,它们分别是绝对理念发展的三个阶段。首先,作为低级人类社会共同体形式的“家庭”,是建立在感觉基础上的“伦理”形式,是一种不成熟的理性形式。其中,个人和整体是融为一体的,尚未区分各自的特殊性,黑格尔称之为“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⑯

其次,市民社会作为绝对理念发展至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间阶段,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本质上是一种新事物。但是在黑格尔这里,“市民社会”的地位被降低到知性的领域,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只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联结,即仅仅是把一个个独立的不相干的个体事物集合起来而已。在这点上,黑格尔继承了市民社会概念中作为外在形式的国家与社会统一体的传统界定,在这个意义上,相当于近代契约论学派的国家概念。同时,黑格尔不仅没有把“市民社会”理想化,反而把“市民社会”作为低于“国家”的伦理形式。原因在于“它赋予特殊性以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⑰,导致特殊性与普遍性没有实现真正的内在的统一。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所存在诸多问题的揭示,实际上是以哲学的方式对近代资产阶级社会及其内在矛盾所展开的深刻剖析。

这个时候,就需要一种更高的精神通过“促进普遍的利益”来解决市民社会的这种困境,这就是完善的国家。在这个意义上,就必须将国家从市民社会中独立出来,而且作为“自觉的伦理的实体”的国家是高于市民社会的。因为“只有国家才能有效地救济市民社会的非正义的缺陷,并将其所含的特殊利益融合进一个代表着普遍利益的政治共同体之中,也就是国家高于社会”。⑱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本身是目的,个人和社会是为国家而存在的。

综上所述,国家不仅是政治范畴,而且是一个最高的伦理范畴。黑格尔把国家从市民社会中独立出来,因此只能由国家来解决市民社会的困境。这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哲学话语建构,不仅是对过去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与改造,也是与黑格尔所处的时代和当时的德国状况息息相关。前文提到过,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开始与政治分离; 当时四分五裂的德国急需一个国家理念来实现德国的统一与强盛。无论是社会结构本身的分化,还是国家的统一需要,黑格尔都需要在哲学层面去构建适应新的时代需要的、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话语构建。这些话语建构无疑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但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提出了“唯心主义的外在伦理式的历史批判……虽然已经接近于正确地提出问题,但却无力做出真正科学的解答”。⑲也因此受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批判。尽管如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性质的分析以及他对社会历史的解释,为马克思研究市民社会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尤其是体现在其中的唯物主义倾向。⑳

(三)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话语建构

讨论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哲学话语建构,需要以黑格尔的思想为参照,因为马克思继承了他将国家从市民社会中独立出来的观点。但是马克思的继承是批判性的继承,可以说是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根本性改造。首先,马克思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把黑格尔在伦理形式上的国家与社会拉回到了唯物论的框架中。与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绝对理念发展中的一个阶段不同,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理论的哲学基础从唯心论提升到了唯物论的层次,提出“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除了用来指生产关系外,还是一种体现经济关系的社会组织。但是后来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资本主义社会,而在更广泛意义上,被“社会”概念代替。对社会的话语表达也因此转换为“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构成的是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是有独特特征的社会”。另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家也不再是黑格尔所谓的“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了,相反,国家从至高无上的伦理地位下降到一种用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具有组织形式的暴力机器。恩格斯对此提供了一个唯物论基础上的功能主义解释,即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并且与社会构成了特定的辩证关系。

根据以上界定,可以比较清楚地归纳出国家与社会的概念。从区别上看,国家主要集中于政治领域,社会主要体现为经济领域。从二者关系上看,马克思颠倒了黑格尔式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逻辑,提出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即国家也是在社会中产生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问题归根到底应从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解释,“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尽管如此,马克思并不认为国家完全是社会的附属物,相反强调了国家对于社会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国家一经产生就成为一种外在于社会的力量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但是这种相对独立性不仅是有限度的而且最终会因为社会的发展使得国家重新回归社会而消失。讨论到这里,可以发现马克思和黑格尔相似,均是采用了宏大的历史变迁视野来阐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变迁来看,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尤其是阶级差别与阶级对立到无法调和的时候,一个新的组织形式——国家出现了,并担负着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功能。而居于统治地位的人们,在把自己的利益上升为普遍的“共同利益”时,国家便逐渐脱离社会而独立,变成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这时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出来,但是社会反而因为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等原因造成自身软弱而缺乏独立性,必须依附于强大的国家机器。这是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的一种普遍状况。国家与社会又以这种方式融为一体,国家崇拜形成,并且国家被认为是决定历史发展的主要力量。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和社会由此分化为政治和经济两个主要的独立领域。这种转变被马克思认为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所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但是有意思的是,国家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强大到可以控制社会,然后是与社会分离成一个二元化结构,最终还会因为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再次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国家将会仅仅作为一个社会管理机关服务于社会并以这种方式实现“国家的消失”。

综上所述,马克思也是在阐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唯物史观的。在根源上,强调市民社会是经济基础,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可以被概括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而且更为深刻的是,上层建筑并不是以游离于经济基础之外的方式来和经济基础发生联系,而是部分地嵌入到经济基础中构成了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讨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极其宽广的话语空间,启发的不仅是哲学家,也包括众多研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学者。

马克思开始把“国家”界定为公共权力的载体以及行使者,并且带有强制性特征。这些观点启发了政治学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国家的功能开始被视为通过对暴力的垄断、通过行使公共权力来维护特定的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当社会秩序开始被界说为主要靠国家与社会的权力结构来维系时,也开启了政治话语转向。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话语转向

严格来讲,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话语转向是在马克思重建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之后开始的。马克思虽然主要是从哲学角度来讨论国家与社会关系,但是所采纳的唯物历史观以及提供的诸多洞见,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话语转向提供了一些基本的理论资源。例如马克思把国家视为组织形式的社会暴力,深深影响了马克斯·韦伯对国家的理解,即“国家者,就是一个在某固定疆域内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力的人类共同体”。韦伯的界定可以说是后来学者讨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话语中一个广为学界接受的概念共识。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哲学话语也被一代又一代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所继承和发展,并为批判理论提供了深刻的理论资源与范式方法。

需要明确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诸多政治话语共享一个具有核心地位的问题意识,即国家与社会关系所构成的权力结构状况是现代社会秩序(包含政治秩序)的基础。因此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主要目标就是研究社会秩序何以可能的问题。这种话语框架是民族国家产生之后的现代社会的产物。但是一经产生,就被用来重新阐释一些传统国家,例如城邦、封建国家、继嗣帝国、中央化官僚帝国等的社会秩序问题。这里需要澄清一个问题,从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到社会契约论学派的市民社会理论,它们的核心问题是一样的,都是关注社会秩序问题。但是它们并没有使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话语框架,因为如前所述,那些时代的学术话语中,国家还没有从市民社会中独立出来。

这里主要讨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话语发展与变迁的基本状况,以及如何评价它们。这个阶段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虽然充满分歧并纷纭复杂,但大致可以从中梳理出权力对比、结构关联程度和互动特点等三种维度,而诸多主张及其演变也可以循着这三个维度进行观察。

(一)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首先体现在权力的运作机制上,而权力的运作在国家与社会之间首先体现为权力在二者之间的对比上。大家对此意见纷呈,但是大致上可以分为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属于典型的国家中心论。此前也有所谓的国家中心论,而这时国家和市民社会没有分开,所以国家中心论对应的不是社会,实际上是个人权利。例如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安全国家模式(The Security State),强调国家是权力不受限制的利维坦。相反,凡是强调个人权利的思想家们均主张有限国家权力的观点,例如以洛克为代表的立宪国家模式 (The Constitutional State)、以潘恩为代表的最小限度国家模式(The Minimum State)以及托克维尔提出的社会制约国家的理念,其认为没有社会制约的国家权力总是危险的。源于社会契约论的有限国家权力理论也被认为是近代自由主义国家观。在黑格尔和马克思开创了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讨论之后,原来的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变成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仅仅是对国家权力优先于(或强于)社会权力,还是社会权力优先于(强于)国家权力等这些状况的一个大致概括,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这里的国家权力,有时指整体性的国家权力,有时又被化约为政府权力。事实上这些概念也是一个动态的连续谱概念。

相比而言,发端于近代自由主义的有限国家权力理论长期以来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流理论。如何制约国家权力,又分为两个路径,一是孟德斯鸠和洛克等人倡导的国家权力内部的分权制衡学说,一是托克维尔倡导的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学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念的盛行,源于有限国家权力学说的“小政府、大社会”理念也成了西方学界以及制定政策的主流思想。但是后来随着无节制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所揭示的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所演化的经济危机周期性地爆发,尤其是20 世纪20—30年代席卷全球的经济大萧条,引起学界深刻反思。在自由主义的话语中,问题就出在过于追求有限国家权力而造成的“市场失灵”状况。为了应对“市场失灵”的危机,人们开始赋予政府更多的公共职能,政府代表国家权力又冲上前台开始发挥积极的管理与控制能力。这种应对方式有三种类型。其中,走向极端的法西斯主义开始推行军事国家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几乎覆盖一切。近代市民社会理论中的国家中心论传统以这种方式复活。显然这种极度不平衡的权力结构非常脆弱,在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灾难后寿终正寝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也是靠着强大的国家调控能力有效地应对了当时横扫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但是国家与社会的权力结构依然不平衡,存在很大的隐患。西方国家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国家开始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的领域,加大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增加社会福利。福利制度很早就发端于欧洲一些传统的资本主义国家,但是也从这次经济危机后,开始为越来越多西方国家所重视,福利国家开始形成。这种变化反映到政治话语上,就是强调“小政府、大社会”的传统自由主义开始转变为强调国家干预和福利政策的新自由主义。

到了20 世纪70年代,人们发现国家干预降低了效率,福利政策导致政府的负担越来越重,出现了“国家超载”的状况。借用过去的“市场失灵”一词,人们开始用“政府失灵”来形容西方国家在这个时代面临的困境。此时,“回归”传统自由主义的强调“弱政府、强社会”理念的保守自由主义开始盛行。全球化的进程如火如荼,引发了深远的社会变迁。作为对这种形势的回应,保守自由主义一方面强调自由市场的至上性,一方面批判国家中心主义,主张公民社会扩张和全球治理兴起。以布坎南为首的公共选择学派、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理论等都是在阐发保守自由主义的立场。当然,保守自由主义的“弱政府、强社会”主张确实提高了市场经济的效率,但是也带来很多的困境,导致不仅一个国家内部,而且是全球范围内,开始出现贫富分化加剧、不平等现象增多、各种暴力事件频发等现象。面临这种情况,人们又重新反思保守自由主义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张。

20 世纪80—90年代也是一个思想比较活跃的时代。首先,西方左翼学者开始普遍使用20 世纪60年代由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国家相对自主性”概念,来批判保守自由主义的消极国家观。作为新左派代表人物的哈贝马斯则重点批判了在全球化进程中的晚期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的合法性危机。以吉登斯为代表的“第三条道路”理论主张兼顾新左派与保守自由主义两条路线,建议走中间道路。90年代的新自由主义又开始回归“强政府”理论,这反映在西方政治学界,即以米格达尔、斯考切波、埃文思为代表的国家回归学派的出现。回归国家学派强调以国家为中心,重新拾起了国家自主性理念。

前面简要回顾了关于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话语实践,其中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就像坐在跷跷板的两旁,一直此起彼伏。到了当代,大家终于认识到其实不需要这个跷跷板,也可以通过将国家与社会做强,在良性互动中去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当前流行一个关于国家与社会权力对比关系的矩阵分布,即通过两两组合二者各自的强弱类型,划分出“强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和“弱国家—弱社会”四种类型。其中,“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致力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因而得到的认可最为广泛。

(二)从二元论到嵌入论

从黑格尔和马克思开始,国家与社会开始分离后的很长时间里,学界都采取了国家与社会二元论的视角,国家归国家,社会归社会。而且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提法本身就预设着二者至少在分析意义上是相互独立的概念。因此在实际使用中,二者关系很多时候被视作零和博弈,要么是国家决定社会,要么是社会决定国家。当后来用政府这个更具有操作性的概念来替换国家概念时,就成了政府强还是社会强的问题。前文所讨论的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都是在二元论的框架里展开的。

在经历了“弱政府”理论、“强政府”理论和“第三条道路”理论等系列争论后,人们开始发现,随着现代全球化、信息化、福利制度与公众参与等因素的持续发展,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越来越多地相互嵌入。例如,吉登斯发现新的工业社会阶段,人们的社会生活逐步被国家通过各种手段所渗透。在理念上相互独立的国家与社会,回到现实中就不是独立的角色,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嵌入。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二元论逐渐被嵌入论所代替。

在20 世纪90年代体现这种转变的代表性观点中,影响较大的有米格代尔( Joel S.Migdal)提出的“国家在社会中”理论。首先,米格代尔批评了“国家中心主义”将国家看作一个统一整体且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理性行动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掩盖了国家在其形成的过程中为争夺控制权力进行斗争的复杂性。其次,为了论证国家与社会是如何相互嵌入的,需要重新审视国家和社会的概念。一是认为需要将国家自上而下地分为最高决策中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执行者等不同层次。二是认为社会由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和社会运动等不同的力量组成。最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是多层级的、多元性的互动。这样,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就摆脱了零和博弈的单一境况,而且根据情境的不同,至少有四种可能的结果,即国家全面控制社会、国家与现存社会力量合作、现存社会力量改变国家以及国家未能有效整合社会等,当今世界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比较常见。作为嵌入论的代表性研究还有埃文斯 (Peter B.Evans)的“国家与社会共治”理论和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的“公与私合作伙伴关系”等,均认为国家与社会在合作和互动中互相形塑。

上述关于国家与社会嵌入论的政治话语也常常被批评为是一种还原主义的研究方法,即将国家分解为政府等各种机构,而将社会化约为各种生活组织。这种做法也是受行为主义政治学研究范式的影响,即将自然科学中的研究思路用于政治学的研究,强调研究对象的可观察和可测量性。这样的转变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彻底拉入到经验研究的政治话语中,离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哲学话语尤其是其所包含的批判视角已经越来越远了。

(三)从统治论到治理论

前文叙述了政治话语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从权力的“零和博弈”关系转到正向的“非零和博弈”关系、从国家与社会二元论转向嵌入论两个相关的过程,其实国家与社会关系第三个维度(互动特征)的变迁——从“统治论”到“治理论”——也与这两个过程息息相关。其中,统治论基本上与二元论中的“零和博弈”关系状况相对应,而治理论则伴随着嵌入论中的“非零和博弈”关系状况而出现。

对国家与社会互动特征的解释一开始就是统治论的传统,即认为要解决社会问题必须由国家控制社会。这是从功能的视角来讨论国家如何产生的问题,从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可以帮助人类社会摆脱自然状态、黑格尔把国家视为最高伦理形式,到马克思认为国家是控制阶级冲突的需要等学说,都阐述了一个共同的逻辑,即国家产生于社会的需要。尽管他们在哲学话语上对国家与社会的界定不同,但从起源或逻辑秩序来看,社会是第一性的,国家是第二性的。但是一旦落脚到权力实施的现实中,国家就高高在上地统治社会了。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以伦理的形式高高在上的,随后由马克思把国家与社会关系置于阶级关系冲突的控制机制这个唯物论基础上进行考察。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对阶级冲突以及一般政治冲突的控制是通过代表了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以一种公共权力的身份凌驾于社会之上而得以实施的。因此,统治论反映的是阶级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特征——强制性。但是不能把这种强制性特征理解为狭义上的赤裸裸的权力关系,同时需要对这种统治关系进行必要的正当化,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在强制性关联底色上也有情感、信任与正当性的因素。而马克思所展开的意识形态批判工作也是以这种国家的统治论为基础展开的,即揭示国家这个公共权威背后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利益特殊性。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批判理论,仍然坚持统治论的基本内核,并一直致力于揭示这种统治关系随着时代变迁而具有的越来越复杂的隐蔽特征。

当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互相嵌入以及非零和博弈关系越来越多,相应地国家与社会的统治论也变得越来越弱。尤其是后来越来越带有实证主义倾向的研究开始将具有整体性特征的、带有抽象色彩的国家简化成一个更具有操作化特征的概念——政府。这样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逐渐被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所替代。国家的涵义要远远比政府这种具体形式要丰富,因此这种替代,就屏蔽了很多国家所蕴涵的深层次的政治关系,表现在国家概念所带有的批判性被政府概念消解掉了。统治论越来越弱的过程还伴随着另外一个范式——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的兴起。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嵌入性和相互依赖性特征,表现为它们之间日益加深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合作关系。

随着治理理论的兴起,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开始发展为“国家与社会共治”理论。这里的共治指公共治理,治理本身就是用来指以国家与社会等诸多主体一起合作共同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因此确立了有别于“统治论”的“治理论”所讨论的范畴。提出者彼得·埃文斯认为国家与社会、公与私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可以相互合作来实现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埃文斯还在共治的背景中将嵌入性理论推进了一步,用来指政府官员参与社区的日常生活,从而获得社区成员的信任和认同。这和当下很热的社会资本理论又建立了关联。社会资本就是来概括这种群体内部以及跨群体之间的信任、网络与规范。在这种理论视角下,社会资本越丰厚的区域,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治理绩效就越好。在当代,良好的政治稳定与社会秩序都有赖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在共同治理中持续的良性互动。

三、小结

综上所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主要是从哲学话语和政治话语两个话语体系中展开的,其中哲学话语揭示了国家与社会关系更深层的伦理根源(以黑格尔为代表)或阶级根源(以马克思为代表),而政治话语阐明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权力结构以及它们与社会秩序的关联。马克思作为一个开拓者,一个承上启下的哲学家,他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话语建构也是一个从哲学话语向政治话语逐渐展开的过程。他承接了之前黑格尔等哲学家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哲学讨论,也在唯物论的基础上为后来政治话语中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奠定了基本的问题意识。但是在当代,学者们更多的是使用政治话语模式来讨论国家与社会,即把国家与社会仅仅化约为权力结构这个重要维度。这忽视了哲学话语所揭示的更深层次的一些结构根源,尤其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唯物论基础上对国家与社会关系所持的深刻洞见。因而需要将政治话语与哲学话语结合起来,尽可能做到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完整把握。当然,采取何种形式的结合也有赖于语境的差异。

注释:

①⑯⑰[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98、173、198 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 页。

③⑭⑲张一兵、周嘉昕:《市民社会:资本主义发展的自我认识——来自于马克思主义的一种谱系学分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⑤⑥唐士其:《西方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国际政治研究》1994年第4 期。

⑦丛日云:《论黑格尔的 “市民社会”概念》,《哲学研究》2008年第10 期。

⑧[英] 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楠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6页。

⑨[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3 页。

⑩[英]约翰·洛克著:《政府论》(下编),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8 页。

⑪[美]托马斯·潘恩著:《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5 页。

⑫李佃来:《古典市民社会理念的历史流变及其影响》,《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年第5 期。

⑬Jean L.Cohen and Andrew Arato, 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MIT Press, 1992.p91.转引自张一兵、周嘉昕:《市民社会: 资本主义发展的自我认识——来自于马克思主义的一种谱系学分析》。

⑮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42 页。

⑱王建生:《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流变》,《河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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