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修改背景下我国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几点思考
2021-04-15何晶晶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12期
何晶晶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际法研究所,北京 100720)
随着我国不断加强对外开放格局和对内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完善、高效、低成本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成为确保我国商业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我国建立公平、友善、国际化的法治营商环境的内在需求。诉讼、仲裁和调解被普遍认为是争议解决的“三驾马车”,而临时仲裁作为仲裁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机构仲裁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临时仲裁制度并未纳入我国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这无疑是我国仲裁制度和商事争议解决体系的重要缺失,也不利于我国国内和涉外商事活动的开展。可喜的是,在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中,临时仲裁制度被增加进来,这无疑是我国仲裁制度进一步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我国之前面临的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基于《纽约公约》可以在我国申请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我国国内临时仲裁裁决并未得到《仲裁法》认可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临时仲裁制度的引进对于推进我国仲裁行业本身的长足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临时仲裁制度是衡量国际商事仲裁机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指标[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仲裁法(征求意见稿)》把临时仲裁制度纳入进来,但是并未全面引入临时仲裁,而是将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涉外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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