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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的自由理念*

2021-04-15李建华

浙江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 李建华 屈 煜

内容提要 检察权是分权制衡的制度产物, 而权力的均衡和相互制约体现出防止极端权力侵害“真正的幸福生活”的道德关切。 自由作为分权制衡的正当性依据,以“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的定义扩充了防止侵害的道德内容并提升了其理论高度。 每个人的意志自由、道德自律则为分权制衡做道德论证,但自由是排除外在的强制或障碍而能够按自己的意志进行行为,是发挥独特个性的自我实现,以拥有自由意志为前提。 自由的道德完满离不开制度的助推,惟有倚靠道德主体人的实践,其中尤应以权力实践为引领表率,检察实践当然不能自外于这一使命承担。自由能为矫正正义的检察制度实践确立道德关注,能为信仰法治的检察权力实践供给道德能量,能为谨业防恶的检察职业实践唤醒道德动机。自由为鉴照指引检察实践更好向善,以臻于完美的理想范型适配分权制衡的生成意义,为检察权启引个人先在的思维逻辑,为检察权划限基本权利的莫近禁脔,为检察权导正守护参与的功用机能。

理念是现实可感事物的原型、渊源,是剔除肉体和尘埃的束缚和蒙蔽的事物最真实存在和极致状态①。 理念源自理性,是理性的概念之谓②,它是人类实践活动中所蕴含的处于核心地位的伦理原则或伦理基本精神, 是人们对于实践活动和社会现象的伦理认识和道德反思,是实践活动与历史的伦理积淀和道德沉积, 是人类伦理文化的核心③,它以价值之光引导现实可感事物对“好”和“善”的趋动,以理想和至善提供了人们审视和评价社会现实生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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