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特点
2021-04-15董登新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2期
■文/董登新
2020 年底,我国已全面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随后将择机转入“全国统筹”,如何做好制度过渡衔接,如何设计过渡期养老金缺口分担机制?美国经验可能会对我们有所参考。
1935 年8 月,美国《社会保障法》颁布,这标志着美国基本养老保险(OASDI)制度的正式诞生。美国OASDI 采用“现收现付”“全国统筹”“以税代费”的运行模式,没有“视同缴费”转制成本,“制度扩面”也是后来完成,这一切正好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形相反。85 年来,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经历过多次重大改革调整,但美国联邦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却具有超稳定性,其经验值得借鉴。
高起点:联邦统筹,以税代费
美国在1935 年《社会保障法》颁布前,大约有30 个州提供某种形式的老年养老金福利计划。但当时仅有3%的老年人实际收到这类州计划的给付,每天大约64 美分,而且这些州大多集中在北方。20 世纪30 年代大萧条导致大量企业倒闭、劳工失业,贫困人口尤其是老年贫困急剧增加,而此时联邦养老金计划的缺失,以及州计划的苦乐不均、低效、无效,迫使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该法明确规定,OASDI 计划是一项联邦保险计划,实行联邦统筹,全国统收统支,与州地政府无关,不受州地政府干预。
与此同时,新设立经济保障委员会,也就是后来的美国社会保障署,专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日常运行管理,并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缴社会保障税,建立信托基金专户。美国社会保障税特指基本养老保险税,也称OASDI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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