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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政策应彻底去户籍化

2021-04-15鲁全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2期
关键词:标准制度

■文/鲁全

笔者一位朋友最近炒了老板的鱿鱼,成为自由职业者,他想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在办理过程中被告知只有当地(以下均指参保地)户籍人员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时,由于其非“当地”身份,自然也无法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使其成为无法在工作地参保的“漏网之鱼”。由此笔者想到,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从以户籍为身份标识的参保管理到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参保管理,再到以居住地为标准的参保,我们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诚然,进入到新世纪之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新建制度和扩大参保面,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其中,新建制度主要是指先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之后的合并实施,使得非从业者有了基本制度安排。扩大参保覆盖面主要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最开始的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扩大到灵活就业人群,再加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使得任何劳动者都可以有相应的参保制度安排,这的确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的最显著成就。然而,就像板块之间的衔接会出现缝隙一样,三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也会出现文章开头所提及的问题。这位非工作地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无法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在工作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其实际的劳动收入都在工作地产生,为当地贡献了不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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