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监督视阈下审判指导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构建*
——以“功能适当”理论在审判体系现代化中的适用为视角
2021-04-15徐文进
新疆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徐文进
内容提要:本文以“功能适当”理论在审判体系现代化中的适用为视角,分析赋予地方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的制定权,这不仅符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也是裁判权与生俱来的法律解释权在类案裁判中的重要体现。对下级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的备案审查,符合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法律解释“最合适机关”的功能定位,也与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的本质属性相契合,且并不违反司法规律。基于法院功能适当的考量,备案审查的对象应当从实质内容上突出普遍约束力和能够反复适用两项基本要件。审查基准应当限于合法性审查而非合宪性审查或合理性审查。下级法院审判指导文件应当产生推定效力,上级法院只能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如果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形时,宜采用建议撤销等柔性效力保障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最高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明确要求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建立高级法院审判指导文件备案机制。最高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更是明确提出高级法院审判指导文件要向最高法院进行备案。然而,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地方法院审判指导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理论模型,乃至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及审查效力等机制构建均鲜有研究。对于地方法院审判指导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的程序设计,我们应当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权力配置的宏观视野中去思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