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董事、团体动力与企业社会责任
——性别协同还是团体协同?
2021-04-15王正斌姚海博
财经论丛 2021年4期
吕 英,王正斌,姚海博
(1.兰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2.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3.西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8)
一、引 言
继挪威、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等欧洲国家之后,美国地方政府也加入了制定女性董事强制性配额的行列,201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签署法案要求总部设立在加州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该法案的签署再次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女性董事价值的争论。关注公共利益实体中女性董事对公司治理和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是国际视野下的主要议题[1][2]。大量研究从企业财务绩效视角关注了女性董事对企业价值的影响[3][4],然而研究结果差异较大,正相关、负相关和不相关的结论都有。正因如此,Ferreira(2015)提出在讨论促进女性参与商业活动的政策时,最好把重点放在女性董事对社会的潜在好处上,因为这些好处远远超出了企业盈利能力的狭隘衡量标准[5]。因此,有部分研究开始关注女性董事在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之外的影响,如女性董事对董事会治理行为[6][7][8]和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9][10][11]方面的影响,从而丰富了相关研究。
然而,女性董事对CSR的治理作用仍然存在较多争议,尤其已有研究大多是以发达国家为研究样本,难以揭示中国情境下女性进入董事会对CSR表现影响的特殊性。而且,已有研究大多关注女性董事对CSR的直接影响[12],鲜有研究关注到女性董事发挥作用的情境因素,尤其是高管团队(Top Management Team,TMT)动力情境在这一影响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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