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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育中政府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2021-04-14辛思静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职业农民政府管理发达国家

辛思静

摘   要:在当下我国脱贫攻坚的关键时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得到了全国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政府缺少培育工作的经验,培育中的政府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各种问题,培育效果也很难让人满意。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育中政府管理的先进经验,如美国完善的培育立法体系、德国“双元制”培育模式、日本培育资金来源多元化等等,希望可以改善我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政府管理工作。

关键词:发达国家;职业农民;政府管理;经验;启示

中图分类号:F32;G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08-0029-03

引言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下我国新型农民培育工作正处于起步的初级阶段,急需政府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府管理工作、保障工作。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育中政府管理的先进优秀经验,对于完善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府管理工作有着尤为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育中政府管理的经验

(一)美国完善的培育立法体系

在美国,政府制定法律等规章制度,采用立法的形式作为农民培育的基本保障。最早在1862年,美国便逐步开始对相关农业教育进行法律制定,由美国总统林肯(Abraham Lincoln)亲自部署并由此诞生了《莫雷尔法案》。之后美国国会宣布正式设立“赠地大学”,以此方式来促进农业和工艺教育,同时满足经济发展对技术人才的需求,克服资金缺乏等物质条件上的难题。通过联邦政府将拥有的土地有计划地交由各州去兴办,根据各州议员名额进行分配,以每个议员3万英亩作为合理标准,按照要求向各州赠予国有土地。同时,莫雷尔法规定各州在获得土地的五年内必须兴办起一所主要从事农业和机械工程的高等教育院校。随之,1887年全面规范颁布了著名的《哈奇法案》,其中明确强调要求美国联邦政府进行财政拨款,以财政投入的方式对各州实施资金上保障,使这些技术院校有充分的财政支持并得以有效运行,同时鼓励各州政府建立相关农业试验研究所来进一步促进教育发展。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并通过了第二部《莫雷尔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每年须向各州赠地学院提供的财政拨款,并要求以后逐年递增,促进教育发展,将其规范化、强制化;除此之外,还根据具体情况专门为黑人设立了“赠地大学”,保证了教育的公平性。1914年联邦国会两院参议通过了《史密斯·利费法》,其中规定各州的“赠地大学”须进行有关农业产业合作,鼓励组织双方共同建设农业教育推广站,以此提供更多的农业教育发展渠道,获得推广农业的资金支持和社会组织的参与。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中具体指出,兴办的学院须设立与时俱进的农业教育的课程,并且政府要做到资金上的支持与保障,使学生接受到的是高效和专业的农业职业教育。1935年通过的《班克里德——琼斯法》要求扩大财政投入以及农业扶持和推广力度,保持“赠地学院”的良性发展。美国自设立“赠地学院”以来,大力推动农业教育发展的同时也促进农业人才建设。此后美国联邦政府相继通过多个法案对农业教育进行干预,但各个州的大学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如1962年的《人力开发和培训法》、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2008年的《农业法》和2012年的《新农业法》等,通过这些立法对农民的职业教育提供了有效保障,推动美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发展。通过美国立法的时间间隔足以表明联邦政府高度重视各州农业职业教育,为教育公平化、规范化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农业职业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制度的高效运行。

(二)德国“双元制”培育模式

德国政府将职业培育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在德国教育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政府对其进行制度管理和规范设定。其中“双元制”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核心模式,将农业职业教育与相关农业企业的实际需求相结合,重视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确保职业教育培训任务的合理配置,以企业培训为主,由企业投入资金并支付职业教育中培训项目的费用,政府则需要对资金支持进行公平分配,对培育的课程做到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此模式作为德国职业培育的主要方式,为德国培养了大量的农业技术人才。作为组织者的农会担负着职业教育的管理责任,实施“双元制”的教育模式。为了培养基本从业能力,学生需要亲身进入农场学习实践知识和操作技能,同时规定学生每周要在职业院校接受三天左右的课程培训,专门学习农业理论知识。整个培育过程都在学校教育和农业工厂企业相结合的模式下进行的,因此确保了职业培训的全面性,加速促进了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发展,同时培养了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有效推动了德国农业职业培育的进程。德国职业教育培育由政府主导,鼓励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资源广泛参与,各个领域间密切合作共同进步,根据本身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促使农民向职业现代化水平迈进。德国“双元制”培育模式在人才培养上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确保德国职业农民培育项目逐步有序的发展和高效运行。此外,由于企业单方面力量薄弱,德国农民职业教育允许实施联合办学,形成互补模式,以有效处理培育期间企业无法单独完成的各种问题。这充分激发了社会组织以及各方的积极性,同时对培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多方共同发展。与此同时,德国农民职业培训依靠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间的相互合作,要求各类职业教育部门与联邦政府合作进行共同领导,同时国家倡导社会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踊跃参与。其中以德国农业青年协会作为代表加入职业培训并指导相关工作,另外鼓励私营企业组织对农民进行实践操作培训,以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能力水平和基本职业素养,确保人才资源培养计划稳步进行。

(三)日本培育资金来源多元化

日本作为岛国其国土面积仅为37.8万平方千米,其中农业耕地面积551万公顷,地处东亚地区,拥有1.27亿人口,人均仅占有0.05公顷的耕地面积,由此可以看出日本人口密度大、人均占地极其稀少,并且在这些耕地中大面积都是丘陵和山地,根本无法进行农业种植和经营。因此可见日本的农业生产的天然条件相当薄弱,所以二战之后日本政府对农业实行大力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加速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发展,提高本国的农业产业指标。大量的资金投入是日本农业培育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日本政府为减轻自身财务负担大力鼓励社会组织力量加入到职业农民培育中来,由政府主导,与民间组织合力管理,形成相互促进的局面。社会力量能够为日本的农民职业教育带来大量资金支持,多渠道对职业农民教育进行推广宣传。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农民职业培育的发展,因此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及保障,不仅设立了农民职业教育的专项财务资金,并充分调动国民积极性,使民众意识到农业培育的重要性,从而构建多方资金投入渠道,将公众资本引进到培育中。日本政府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保障资金的稳步投入和投资渠道的广泛延展,形成了职业教育、推广农业以及科研的资金决策体系。当前日本农业培育资金主要依托于国家政策拨款和有关农业部门的调拨等。而多方投入有利于保证农业教育资金来源的稳定性,社会组织及公众的积极参与一方面为教育项目经费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能够吸引国民群众和各个领域组织的共同关注,促使日本农民职业教育得到广泛发展。除此以外,在日本如果农业从业者选择研修,日本农业大学则对农业研修人员实行学费全免以及额外生活补贴,这项政策有利于激发农业从业者选择继续深造钻研农业的积极性。

二、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育中政府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一)不断完善与补充培育立法

发达国家之所以具有高等的农业职业培育教育水平,是因为各个国家十分重视农民的职业发展,同时积极落实立法工作保障职业教育顺利进行,从而推动农民职业化发展进程。日本制定法律明确指出培育中政府及各个管理部门的权责义务,能有效制止职业教育部门间发生推卸责任现象发生,保障各部门尽职尽责完成职业教育中自身担负的任务,有效进行组织管理,合理分配工作。除此之外,明确的法条有利于保护接受职业培育的农民和代代从事农业产业家族的权益,保证政策上的稳定性,减少农民的顾虑担忧,从而促使农民积极踊跃加入到职业培育中来,大大提高了培育的参与度。不论是欧洲还是亚洲的发达国家,在职业农民培育方面都拥有十分悠久的立法历史,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对法律进行更新修订和改革创新,在培养的各个方面都制定详细的规范章程,为农民职业化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没有实施立法工作来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虽然随着职业教育领域的兴起1996 年出台了一部《职业教育法》,但是这部法律内容空泛、条文单一,其中还存在大量的知识漏洞,缺乏先进性与专业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发展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目前我国政府对职业培育管理工作都以红头文件形式进行规范,因此培育进程中没有稳定的政策保障;同时,政府文件也存在缺乏公信力、社会权威较低等实际问题。我国必须要对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工作规范实施并制定專业化的法律进行约束与保障,只有实行立法才能保证培育管理中的资金以及监察管理得到落实,进而使职业培育各组织部门都能全力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顺利、稳步、高效发展提供保证。

(二)多方资源协同参与培育

当下主要由我国政府机构组织或是各地区相关农业广播院校来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培育涉及到的专业领域狭窄,仅仅依靠相关农业产业贸易和农商企业进行培育,难以达到培育的预期效果。在德国先进的“双元制”培育体系的影响下,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德国的培育经验,政府进行强有力的政策制定来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并鼓励相关农业企业及社会组织积极踊跃参与进来,同时引导农业专业院校加入农民培育工作。单纯依靠一些专科学校是不可能完成培育工作的,必须要融入多方资源共同合作,加强农业专业院校与相关农业企业的联系,充分发挥出各自的不同优势,推进培育工作的稳步进行。与此同时,政府应将权力下放到这些农业企业及社会组织中,使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进程中拥有更多自主权和管理权,由组织进行具体的落实执行工作,不断与相关农业产业及院校加强沟通合作,有利于将双方优势发挥到最大化,实现协作共赢;此外相互间合作进行资源分享有助于节约培育成本,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消耗,促进专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合作的稳定性。此外,政府大力支持有关农业园区资源加入培育,通过建设培育专项基地进行创业发展,为青年农业从业者提供了有效的资源。值得注意的是,院校农企双方的协同教育培育必须要对培育的各个环节进行细化分析,加强双方间的资源合理配置,同时完善调研工作,根据广大新型职业农民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资源并设置具体的培育课程以及培育内容等。

(三)拓宽培育资金来源渠道

纵观各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充足且稳定的培育资金支持是必不可少的,这不仅是培育工作得以开展的前提保证,而且也是影响培育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大量的培育资金支持可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学员以及承办培训的各个机构、组织的积极性。目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费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培育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的问题比较突出,不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全面推进。我国各级政府机构应在充分利用好国家政策性财政专项拨款的基础上,积极拓宽培育资金的来源渠道。第一,各级政府应在培育资金方面制定出具体的组织规划,带动各自下级地方政府逐步增加其财政拨款比例,保证培育资金的稳步增长;此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资金投入要纳入政府专项财政预算之中,从而进行专门的监管,专款专用,确保培育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第二,我国各级政府还应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的来源渠道,构建由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培育资金投入机制。政府要制定资金激励政策,提高全社会投入的积极性;并利用有针对性的金融、财政手段,合理有效地吸引社会中的各行各业参与到培育工作中来;同时要将培育的专项资金投入到基金中,聘请专业人员运营管理,创造出更大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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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赵恒.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J].继续教育研究,2018,(8):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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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兴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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