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争执打斗致伤与工伤的判定
2021-04-14向春华李杰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11期
■文/向春华 李杰
核心提示:劳动者的伤害后果是由工作原因与加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共同导致,其中加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虽是直接原因,但劳动者受伤与工作原因之间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能够证明伤害后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否则宜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刘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工作,2014 年12 月,刘某与塔吊指挥人员刘某某在施工现场发生争执,后刘某某用匕首将刘某眼部刺伤。2015 年7月,市人社局根据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5 年9月,建筑公司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刘某受伤系私人恩怨所致,其受伤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决定撤销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一审查明,(2015)高新刑初字第147 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刘×对纠纷的发生并无明显过错,二人先因口角发生纠纷,后刘××返回寝室拿出折叠刀对刘×进行报复性伤害,刘×对伤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生效裁决确认,其所受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判决撤销省人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省人社厅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省人社厅上诉称:刘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刘某某之间的个人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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