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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探析

2021-04-14李海明张晨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11期
关键词:制度

■文/李海明 张晨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以下简称104 号文)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连续工龄满10 年的,应该退休。这是一种特殊的提前退休政策,主要是为了在退休政策上对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进行补偿。104 号文所规定的提前退休的条件是比较宽泛而模糊的,实施中“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认定转化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审批部门将“提前退休工种”称之为“特殊工种”,以区分于“特有工种”。在退休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实施和改革等问题值得研究探讨,尤其是其中的审批、申请条件和制度衔接问题。

特殊工种的审批问题

何为特殊工种?本应该严格按照104 号文的规定进行具体的判断,即符合“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就是特殊工种,不符合就不是特殊工种。这意味着同样的工种,有时候是特殊工种,有时候不是特殊工种,工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判断;同样的工种,在一些行业会成为特殊工种,而在另一些行业就不是特殊工种,因为不同行业有着相同或类似的工种,但工作环境可能差异很大。但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时,申请人并不提交涉及实质性判断的材料,社保经办机构也很少对特殊工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是因为特殊工种的判断是前置的抽象审批,其认定权限并不在具体的社保经办机构,由此产生的问题即特殊工种的审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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