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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事实消息新闻的法律保护困境及其突破

2021-04-14黄城

理论界 2021年5期

黄 城

随着新闻行业商业化的加剧,新闻事实挪用行为近年来在我国经常发生,且新闻工作最重要的基石就是其事实的采集。为此,相关行业和相关企业曾先后在1999年、2005年和2006年进行过三次大范围的行动,以反对这一剽窃行为。〔1〕可见,这一行为已经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纠纷。但我国目前的现行法律对于这个方面的规制却处于缺位状态。本文就是旨在围绕单纯事实消息新闻如何进行法律保护的问题,从法律间的价值平衡角度出发,适当借鉴美国、德国和意大利的相关规定,提出一定的看法和思考。

一、我国著作权法新闻保护的现状

我国目前对于时事新闻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但对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不予以著作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修改前规定该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时事新闻”一词作出进一步的准确界定,将其界定为通过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也进一步明确了何为“时事新闻”,基本秉持的也是上述立场。最近修改的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更是直接把第五条的“时事新闻”改为了“单纯事实消息”。可见,著作权法只是对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不予保护,而赋予了时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时事新闻作品并不在著作权法排除保护之列。这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之前存在一定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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