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问询函的监管效果可持续吗?
——基于盈余管理角度
2021-04-14刘瑛副教授岳子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北京100070
商业会计 2021年6期
刘瑛(副教授) 岳子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北京 100070)
一、引言
“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是目前我国监管改革的大方向,作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承担一线监管责任的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已于2013年开始进行信息披露“直通车”改革,由“事前审核”过渡到“事后监管”,监管方式包括行政处罚性监管和非行政处罚性监管,而问询函则是非行政处罚性监管的重要手段,包括重组问询函、定期报告函、关注函、公司部函等,不同类型的问询函有不同的监管重点,发挥着不同的监管效果,已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焦点。
尽管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开问询制度已实践数年,但许多机制尚待完善,问询作用也应进一步明确,需要大量的研究为实践指导方向。已有文献对年报问询函对企业层面、审计层面、市场层面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企业层面上,李晓溪(2019)发现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后业绩预告积极性有所提高,预测精确度有所增加,预告文本信息质量有所改善,且当问询越严重、回函越详细时,上述效果越明显;陈运森等(2019)发现公司收到问询函监管后盈余管理行为得到了抑制,且针对前一年年报或当年季报/半年报的收函总数越多或同一财务报告被问询的次数越多,当年的盈余管理程度降低幅度越大。审计层面上,陈运森(2019)发现上市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升高,且不同问询函种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不同;彭雯等(2019)认为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增加了审计师发表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师变更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大,且收到问询函次数越多的公司,其审计师的决策行为受到监管问询的影响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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