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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学校举办者查阅权的司法保护

2021-04-13吴凌畅

吴凌畅

(福建海峡银行,福建 福州 350009)

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尽管201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但修订后的新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并没有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合法权益的有关外延,自然也没有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查阅权作出相关规定。查阅权是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借鉴《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查阅权的内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查阅权主要表现为举办者查阅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相关档案材料的权利。由于新《民促法》及目前的实施条例未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查阅权作出明确规定,一些举办者在行使查阅权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积极性(1)周凯:《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中国青年报》2016年8月2日,第6版。。

从司法角度来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全国首例判决,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行使查阅权。自该案后,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均有举办者将民办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查阅权的司法判决,截至2020年底,共计29起。其中,绝大部分法院判决举办者胜诉,仅2起判决举办者败诉,但败诉的理由仅在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民办学校举办者资格(2)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赣0112民初1674号以及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陕1025民初310号。,可见法院均未否认举办者在应然状态上享有的查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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