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创新
2021-04-13王一涛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王一涛
(苏州大学 教育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2019年11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充分发挥民办高等教育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等教育需求的重要保障。落实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是新时代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主线,也是推进民办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标志着“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时代的正式到来。作为指导分类管理改革最权威的政策文本,《修法决定》对本次修法涉及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高校治理体系包括内部治理、外部治理两个方面。内部治理涉及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教师与学生等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配置模式和运作机制;外部治理涉及学校与其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配置模式和运作机制(1)施文妹、周海涛:《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的变革特征、基本模式和未来走向》,《现代教育科学》2019年第1期,第1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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