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前程序下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之重构
2021-04-12张昊男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3期
张昊男
摘 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重点指向了行政不作为,为检察监督指明了方向。诉前程序作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特色制度,内在蕴含着对行政不作为的认定要件。对行政不作为认定保持谦抑性是首要的,可以由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中义务现实化、程序性要求来实现。此外,对诉前程序制度中部分法律用语进行扩张解释,将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如义务范围、来源扩大。对行政不作为各构成要件运用不同解释方法,为检察机关认定行政不作为确定路径。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诉前程序;扩张解释;谦抑性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03-0152-03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公益诉讼在行政诉讼领域内的体现。行政权相对于司法权来讲具有外向扩张性,这是由于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各种新兴事物的出现,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需要行政权具备外向扩张性。因此,行政主体基于服务社会的口号,不断地扩张自身职能行使的边界,这就导致部分行政主体倾向于行使权力而忽略了对责任的承担。例如,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之间职能分工不清,对于存在重叠的那部分监管职责,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会选择忽略甚至拒绝行使,体现了部分行政机关“应为能为而不为”的惰性态度。“松花江水污染”“三鹿奶粉”等严重损害公益的事件更是集中反映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创设,重点指向了行政不作为,旨在为检察机关提供诉讼路径的手段祛除怠政懒政、遏制行政不作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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