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知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处理的完善
2021-04-12刘瀚章林塬犇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8期
刘瀚章 林塬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商标侵权领域的着重关注点在于赔偿,即对于故意商标侵权如何惩罚的问题,但却较少关注对于商标侵权不明知时商品的处理问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2019年修正以来,第六十条第二款的内容就存在歧义。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且考虑到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所以民法典并未单设知识产权一编。而民法典中涉及商标保护的部分集中放在惩罚故意侵权的领域。那么对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不明知、证明自己能够合法取得的情况,此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商品该何去何从呢?
1 不明知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处理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1.1 对于不明知的定义不够明确
“不明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按照《商标法》的完整定义是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商品。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以下简称《商标法释义》)[1],不明知销售侵权商品的经营者,不没收、不销毁侵权商品,同时不给予罚款的处罚。一般而言,是否知晓所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应当从中国境内的普通公众的一般视角进行判断[2]。
不侵权商品的处理本质上在于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以及在这其中销售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依次进行责任划分,而不是混淆行为人明知与应知的范畴,以及以行为人的过错替代“明知要件”进行处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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