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下等同侵权判定路径法律简析
2021-04-12黄杰朱宁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8期
黄 杰 朱 宁
(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1620;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00;3.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00)
1 问题的缘起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等同侵权判定应同时满足手段、功能、效果三个基本相同与容易联想的测试(简称“三步法测试”),采用单一技术特征比对方法,且受禁止反悔、明确排除、现有技术的反向制衡。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凡是记载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均是必要技术特征,多余指定原则因不符权利公示的教义而被罢黜,全面覆盖原则给等同原则圈定了四界。划定两者对应技术特征后,在三步法测试中先行对技术手段的判定,后依次对其功能、效果及容易联想进行判定。在有些案件中,此类逐一比对的方法则忽略了技术特征之间的合并与分解,尤其是在遇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得出不构成侵权的结论[1]。故显而易见,对技术手段、技术特征及其关系的界定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尤为重要。但目前对于技术手段、技术特征的具体界定,法律尚无特别明确规定,因而引发司法实务中的诸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他法域此类案件处理进行分析研判,以资借鉴。
2 我国台湾地区典型类案法理简析
等同原则在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务中多参考《专利侵害鉴定要点》规定,“若被控对象之构件,与对应申请专利范围之要件,系以实质相同的技术手段(way),达成实质相同的功能(function),而产生实质相同的结果(result)时,则属于该申请专利范围要件之均等,两者无实质差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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